税收优惠政策

税收优惠政策主要以返税为主,即公司交纳税收后,再将部分税收返还给企业,包括公司营业税、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中国的税收在财政上分为国税与地税,国税是属于中央政府的,地税属于地方政府财政收入。

税收优惠政策主要以返税为主,即公司交纳税收后,再将部分税收返还给企业,包括公司营业税、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中国的税收在财政上分为国税与地税,国税是属于中央政府的,地税属于地方政府财政收入。增值税是属于国税税种,中央政府要提走增值税的75%,只有25%的增值税是留给地方政府的。

可见,分辨税收优惠政策或税款退还新项目是否属于“滥用权力审核或无宣布批文”的行为主体是上市公司。只要符合税法的明确规定,且由省级及左右税务机关审核的税款退还(包括即征即退、先征后返等)才能不作为非经常性损益。意义上的税收优惠政策或税款退还在实质上是不同的。从现阶段的税收管理实践看,税务部门要保证违规税款退还,滥用权力提供税收优惠政策,成本较为高。

因此,公司获得大量的是当地政府以税收优惠政策名义给与的财政退还。换言之,违规税收优惠政策或税款退还的执行行为主体主要在当地政府的财政部门。在中央和当地政府财权和事权不对等的实际背景下,宽松的税收管理和地区财政违规给与公司的税收优惠政策或税款退还实质开演变成当地政府实现税款竞争,牟取稳定税款剩余的关键手段。面对税款计划压力,在税收管理不宽松的状况下,当地政府通过违规税收优惠政策或税款退还等方法有到达站补贴地区公司的动机会更加强烈。

此外,税收和财政部门均为地区行政部门,某些地区财政税收合署办公,甚至连国税单位基本办公条件的提供也取决于当地政府,受到必须的政府部门干预在所避免。在我国税收管理实践中,当地政府干预的危害将会扭曲税收管理治理作用。一种状况是本文前述提到的当地政府的有形化干预,即:当地政府滥用权力审核或无宣布批文地给与公司税收优惠政策或退还,破坏了公平税负和公平竞争原则,实质上损害了税收法定原则,其执行行为主体主要为当地政府财政部门。除了有形化干预外,还有某些相对来说隐蔽或间接的政府部门干预税收管理活动的表现形式。在我国,公司上市、贷款银行、新科技认定等决定资源配置的关键决策均要将税务部门出示的合法缴税意见作为关键参考。以IPO为例,公司为达到或美化挂牌上市融资的销售业绩要求并通过补税的方法获得地区税务部门的合法缴税意见,曾引发证劵监管部门及其社会各界的广泛关心。在当地政府锦标赛和证劵资源角逐的背景下,当地政府有极大的驱动力推动大量的本地公司进入资本市场融资,实质上造成当地政府及其税务部门对公司往日虚假会计核算和纳税申报“睁一眼闭一眼”,为地区公司上市融资提供税收“包装”。税务部门虽不可能出具虚假的纳税证明,但允许公司补税。


格隆汇声明:文中观点均来自原作者,不代表格隆汇观点及立场。特别提醒,投资决策需建立在独立思考之上,本文内容仅供参考,不作为实际操作建议,交易风险自担。

相关阅读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