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幸 | 瑞幸能逃过《萨班斯法案》的惩罚吗?

自曝家丑,在国内,瑞幸也将面临法律的制裁!

作者:姜伯静

“家丑亦可外扬”!

曾经资本市场的宠儿瑞幸,如今“自曝家丑”,自爆伪造交易价值大约22亿元。

受此影响,瑞幸咖啡大跌,触发熔断。

其实,对于瑞幸,很多人都持有美好的幻想。因为,这是一个美丽的“神话”。所以这一次瑞幸的丑闻,让人很失望。但在我看来,这在意料之外,却又在情理之中。

回溯历史的话,被浑水盯上的公司,基本上“难逃一劫”。瑞幸,可以幸免吗?所以,与其被人家美国监管部门查出来,还不如自己老实交代。

至于事情的具体原委,我们可以慢慢等待。

但是,等待之余,替瑞幸担心。财务作假的瑞幸,可能会面临一个很不好过的“坎儿”:那就是《萨班斯法案》的制裁!

说起《萨班斯法案》,必须要提当年作假的安然。2001年11月8日,安然承认在过去5年内虚报盈利5.86亿美元;2001年12月2日,安然向破产法院申请破产保护。

正是由于安然案件的教训,美国国会和政府加速通过了《萨班斯法案》。

《萨班斯法案》的意义,在于整顿资本市场的秩序,重塑投资者的信心。其另一个名字是《2002年公众公司会计改革和投资者保护法案》,足见其目的所在。而该法案最引人关注的一点,就是对敢于“越雷池一步”的造假公司将“处以极刑”。

根据资料,《萨班斯法案》主要包括这几方面内容:成立独立的公众公司会计监察委员会,监管公众公司审计职业;加强注册会计师的独立性;加大公司的财务报告责任;强化财务披露业务;加重违法行为的处罚措施。

那么,瑞幸,能逃过《萨班斯法案》的惩罚吗?

对此,我认为很难。

瑞幸的“自曝家丑”有一个非常关键的信息点需要我们关注,那就是造假者的身份。瑞幸《致全体瑞幸伙伴的一封信》中说:“公司在美国SEC提交公告,公司coo刘剑及其下属等4位管理人员,涉嫌财务数据造假正在接受公司内部调查。”

公司coo造假,不能让公司主要高层置身事外。

第一,《萨班斯法案》“404条款”中首席执行官(CEO)和首席财务官(CFO)的承诺和保证。

与中资公司联系紧密的,是《萨班斯法案》的“404条款”。它要求:上市公司的首席执行官(CEO)和首席财务官(CFO),对公司出具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公允性应该做出承诺和保证。

第二,《萨班斯法案》惩罚措施严厉,目标明确。

根据资料,对于造假,《萨班斯法案》有多项规定,比如:故意进行证券欺诈的犯罪最高可判处25年入狱,对犯有欺诈罪的个人和公司的罚金最高可达500万美元和2500万美元;公司首席执行官和财务总监必须对报送财务报告的合法性和公允表达进行保证,违反此规定,将处以50万美元以下的罚款或者入狱五年;故意破坏和捏造文件以阻止、妨碍或影响的调查行为被视为犯罪,将被处以罚款或判处20年入狱,或予以并罚。

第三,公司coo能承担一切罪责?这可不是那么简单的事情。公司coo造假,其他高层会不知道吗?

看来,瑞幸的未来,就要看自己的行为与《萨班斯法案》哪里能“挂上钩”了。

当年的安然事件中,广大投资者以及一批财团受到严重的损失。这一次,瑞幸的投资者,恐怕也将面临无法预料的损失。那么,除了法律对财务造假的制裁,瑞幸还将面临投资者的诉讼。与国内股市的造假低成本相比,美国上市公司造假的成本要大得多,不知道,瑞幸能不能“刀下余生”!

此外,我们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章总则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证券发行和交易活动,扰乱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市场秩序,损害境内投资者合法权益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处理并追究法律责任。”在国内,瑞幸也将面临法律的制裁!

至少在美国,瑞幸很难逃过《萨班斯法案》的惩罚。这时候,想起浑水的那份报告,浑水称“在瑞幸6.45亿美元的首次公开募股之后,该公司从2019年第三季度开始捏造财务和运营数据,已经演变成了一场骗局。”这场“骗局”,该结束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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