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能新能源(00958.HK)举行临时股东大会及H股类别股东会议 有关特别决议案均获通过

根据决议,所提呈的独立H股股东批准华能新能源H股股份退市的特别决议案以投票表决方式于临时股东大会及H股类别股东会议上均获通过。

2020年1月6日,中信里昂证券代表中国华能就有关收购华能新能源(00958.HK)全部已发行H股股份作出自愿有条件要约,及华能新能源H股股份自愿退市的建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及H股类别股东会议。根据决议,所提呈独立H股股东批准华能新能源H股股份退市特别决议案以投票表决方式于临时股东大会及H股类别股东会议上均获通过。

于临时股东大会及H股类别股东会议,H股股东亲身或透过委任代表分别以97.11%及97.05%票通过特别决议案批准华能新能源退市,惟于截止日期下午四时正(或中国华能根据收购守则可能决定的较后时间或日期)前收到的H股收购要约最少有效接纳(且未撤回,倘准许)须不少于90%由独立H股股东持有的H股股份。于临时股东大会及H股类别股东会议,独立H股股东分别以不超过所持全部股份随附票数的2.89%及2.95%票投票反对该特别决议案。

于临时股东大会及H股类别股东会议日期,公司已发行5,031,220,992股H股股份。赋予持有人权利出席临时股东大会及H股类别股东会议,并于会上投票赞成或反对上述决议案的股份数目为4,992,392,992股(即独立H股股东所持有的股份数目)。概无股份赋予独立H股股东出席临时股东大会及H股类别股东会议并仅可投票反对决议案或放弃投票的权利。于该日,持有合共3,687,574,141股H股股份(相当于华能新能源已发行股本总数的约34.90%)的独立H股股东及授权代表出席临时股东大会;持有合共3,616,117,343股H股股份(相当于独立H股股东所持全部H股股份随附票数总数的约72.43%)的独立H股股东及授权代表出席H股类别股东会议。

就于临时股东大会及H股类别股东会议的特别决议案而言,由于亲自或透过委任代表出席临时股东大会及H股类别股东会议的独立H股股东所持股份随附票数超过75%投票赞成决议案,而于临时股东大会及H股类别股东会议上投票反对决议案的票数不超过独立H股股东所持全部股份随附票数的10%。根据上市规则第6.12条、收购守则规则2.2、中国公司法及华能新能源细则的规定,有关特别决议案于临时股东大会及H股类别股东会议上以投票表决方式获通过。

惟H股收购要约须待(其中包括)于2020年1月20日下午四时正(或中国华能根据收购守则可能厘定的有关较后时间或日期)前接收(且未撤回,倘准许)的H股收购要约的最少有效接纳达至独立H股股东所持有H股股份的至少90%(“接纳条件”)。除执行人员已根据收购守则规则15.5同意延迟首个截止日期外,若条件(包括但不限于接纳条件)未于首个截止日期(即2020年1月20日)或之前获达成,H股收购要约将予失效。执行人员未必会授出有关同意。中国华能及华能新能源将于2020年1月20日下午七时正前刊发公告,表明H股收购要约是否已延期、已届满或已成为或宣布为无条件(就接纳而言)。

于H股收购要约成为无条件后,华能新能源将根据上市规则第6.12条申请退市。假设H股收购要约于2020年1月20日或之前成为无条件,现时预期将于2020年2月24日下午四时正自愿撤销H股在联交所的上市地位,惟须达成在联交所退市的任何条件且获得任何有关退市所需的监管批准后,方可作实。H股股东将获以公告方式告知买卖H股股份的最后日期及退市将予生效的日期。

H股实益拥有人,如以投资者户口持有人身份直接,或透过经纪或托管商参与者间接,于中央结算系统持有其H股,应留意根据中央结算系统一般规则及中央结算系统运作程序规则安排向中央结算系统作出指示的时间规定,同时请尽快联络自己的经纪或托管商等相关方进行如接纳要约等后续操作。

格隆汇声明:文中观点均来自原作者,不代表格隆汇观点及立场。特别提醒,投资决策需建立在独立思考之上,本文内容仅供参考,不作为实际操作建议,交易风险自担。

相关股票

相关阅读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