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部门调整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目录 明年1月1日起执行

据多家媒体报道,财政部、工信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能源局五部门近日发布《关于调整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有关目录的通知》(下称“《通知》”),提出符合规定条件的部分商品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包括太阳能电池生产设备、大型煤炭采掘设备、集成电路关键设备、材料基因设备等。

《通知》指出,《国家支持发展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目录(2019年修订)》(附件1)和《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进口关键零部件、原材料商品目录(2019年修订)》(附件2)自2020年1月1日起执行,符合规定条件的国内企业为生产附件1所列装备或产品而确有必要进口附件2所列商品,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同时,《进口不予免税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目录(2019年修订)》(附件3)自2020年1月1日起执行。对2020年1月1日以后(含1月1日)批准的按照或比照《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发〔1997〕37号)有关规定享受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的下列项目和企业,附件3所列自用设备以及按照合同随上述设备进口的技术及配套件、备件,一律照章征收进口税收:

(一) 国家鼓励发展的国内投资项目和外商投资项目;
(二) 外国政府贷款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
(三) 由外商提供不作价进口设备的加工贸易企业;
(四) 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项目;
(五) 《海关总署关于进一步鼓励外商投资有关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署税〔1999〕791号)规定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商投资设立的研究中心利用自有资金进行技术改造项目。

《通知》指出,为保证《进口不予免税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目录(2019年修订)》调整前已批准的上述项目顺利实施,对2019年12月31日前(含12月31日)批准的上述项目和企业在2020年6月30日前(含6月30日)进口设备,继续按照《财政部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能源局关于调整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有关目录的通知》(财关税〔2018〕42号)附件3和《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的公告》(2012年第83号)执行。

另外,自2020年7月1日起对上述项目和企业进口《进口不予免税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目录(2019年修订)》中所列设备,一律照章征收进口税收。为保证政策执行的统一性,对有关项目和企业进口商品需对照《进口不予免税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目录(2019年修订)》和《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2012年调整)》审核征免税的,《进口不予免税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目录(2019年修订)》与《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2012年调整)》所列商品名称相同,或仅在《进口不予免税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目录(2019年修订)》中列名的商品,一律以《进口不予免税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目录(2019年修订)》所列商品及其技术规格指标为准。


附件1 :国家支持发展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目录(2019年修订).pdf

附件2 :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进口关键零部件、原材料商品目录(2019年修订).pdf

附3:进口不予免税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目录(2019年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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