格兰仕起诉天猫,能赢吗?

让我们一起从商业的视角来更深入的探讨这件事,也许能给我们一些启发。

作者:刘润

来源:刘润

2019年双十一落下帷幕。  

天猫双十一全天交易额为2684亿元人民币,去年双十一的交易额为2135.5亿元,2017年为1682亿。  

关于双十一各大电商的交易额、交易情况解读已经非常多了,我今天想和你谈一谈,在双十一前夕,格兰仕起诉天猫“二选一”的话题。 

11月5日,格兰仕官方微博发布情况通报说,公司已于2019年10月28日向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就天猫涉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等相关事宜提起诉讼,并于2019年11月4日得到受理。

       

(图片来自微博)

格兰仕认为,天猫“二选一”、“选边站”等行为违反了《反垄断法》,于是拿起了法律的武器。 

那么,格兰仕起诉天猫,能赢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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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实,关于法院受理“二选一”案件,这也不是第一次发生,我们最熟悉的一次莫过于,当年的3Q大战。  

什么是3Q大战?  

3是指奇虎360,Q是指QQ(腾讯)。  

2010年10月29日,马化腾生日这一天,奇虎360发布了360扣扣保镖,这款软件可以屏蔽QQ不重要的功能和广告。  

于是,11月3日,QQ突然发出一个弹窗——“致广大QQ用户的公开信”

在这封公开信中,腾讯向用户表示,“当您看到这封信的时候,我们刚刚作出了一个非常艰难的决定。在360公司停止对QQ进行外挂侵犯和恶意诋毁之前,我们决定将在装有360软件的电脑上停止运行QQ软件。”  

这种强制性“二选一”行为,激怒了很多用户,很多网友恶搞公开信中那句“非常艰难的决定”。 

对此周鸿祎并没有妥协,撰文《不得不说话》,扣扣保镖体现的是互联网精神,让用户越来越自由。

由于“扣扣保镖”让腾讯的商业模式受到冲击,将QQ赖以盈利的广告全部过滤掉了,腾讯才会选择让用户停用360。  

于是,双方各持一词,冲突不断加剧。  

最终,双方在工信部的介入下才正式化解,网民们恢复了对360和QQ的正常使用。  

但在司法层面,双方没有停止。

2013年3月28日,奇虎起诉腾讯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直到2014年10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裁定:腾讯QQ不具备市场支配地位,驳回360诉讼,维持一审判决。

虽然腾讯胜诉,但是3Q大战在舆论层面,腾讯却是失败的一方。也促使了腾讯改变了发展策略,让腾讯变得更加开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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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选一”这事,在西方也有类似案例。  

在早年的PC互联网时代,有一家很著名的公司网景公司,1994年12月15日,推出了Netscape浏览器。 

发布后,大获成功。  

后面,网景公司尝试做一种能够让用户通过浏览器操作的网络应用系统,这引起了微软的注意。

最终,在Windows系统上捆绑了自己IE浏览器。 

这场“浏览器大战”,市场占有率方面最终以微软获胜。  

但在司法层面,2001年,微软被判决利用在操作系统市场上的垄断力量打击竞争对手,且与电脑制造商和软件开发商签订一些排他性合同违法。

但此时网景公司早已在1998年卖给了美国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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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底谁有道理?是360有道理,还是腾讯有道理?是网景有道理,还是微软有道理?  

这时候就需要我们先理解一下,商业世界中“二选一”到底是什么?  

其实,“二选一”是商业世界中极端的行为,大部分时候不是“二选一”,而是叫“排他性合作”、“排他性条款”,也就是如果你跟我合作,就不能跟别人合作了。

比如,你要加入一家公司,那这家公司可能会要求你不能兼职做另一份工作。  

还要求,一旦你离开这家公司,可能一年之内不能加入竞争对手公司等等。  

公司与公司之间也一样。  

比如咨询合作,需要咨询服务的企业会要求你不能再给他的竞争对手做咨询服务。  

这就是“排他性合作”,在商业世界中比较普遍。  

那商业世界中为什么会存在这种“排他性合作”?这种合作有没有道理?  

当然有道理。  

因为“排他性合作”是有一定好处的。  

第一、一旦双方彼此排他,就相当于彼此做了承诺,这样,彼此就会拿出更多的资源来合作。

这样的合作深度也就会更深。 

第二、有些合作会涉及到一些商业机密。

比如,给一家企业做咨询,自然就会了解这家企业非常多的东西。

基于此,如果再给这家企业的竞争对手做咨询,那么这家企业一定担心泄露他的核心竞争力。  

而且这种合作是一个双方协商、共同同意的结果,有一方不同意,那可以不合作。不合作,不签合同就可以了。  

既然这样,为什么还会闹到法院去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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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在格兰仕发文的同一天,11月5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在杭州召开“规范网络经营活动行政指导座谈会”,召集京东、快手、美团、拼多多、阿里巴巴等20多家平台企业参会。  

会上指出,互联网领域“二选一”“独家交易”行为是《电子商务法》明确规定禁止的行为,同时也违反《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法规规定。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所说的《反垄断法》,美国也有相关的法律叫《托拉斯法》。  

什么是《反垄断法》?  

首先,垄断是不违法的。

《反垄断法》反的不是垄断,反的是企业利用垄断地位阻碍正当竞争。

什么意思?  

如果一家企业通过正当的市场竞争获得了垄断地位,这当然是你过去很多年努力应得的成果,只要不违法,你就可以享受你过去努力获得的成就。  

但是,你绝对不能用你的垄断地位防止其他的正当竞争。  

比如,你获得了垄断地位,但是有其他企业也生产和你类似的产品来和你竞争。  

这时,如果你用你的产品优势打败了新入局者,那么恭喜你,这是正当竞争。  

但是,如果用你的垄断优势,比如,你对你的客户说,你们不能用他家的产品,否则就不能用我家的了。  

这时候,客户不得不迫于压力,只跟你合作。  

这种有害于正当竞争的竞争,就是利用垄断优势破坏正当的市场竞争。

这才是反垄断法真正反对的。  

所以,垄断并不违法,利用垄断优势地位阻碍正当竞争才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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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应该怎么判断商家是否利用垄断优势在所在市场阻碍正当竞争?  

那就需要我们判断以下三件事:  

第一、这个商家所在的市场是什么?  

曾经,谷歌被控告利用垄断优势地位来阻碍正当竞争。  

可是,谷歌却说:我没有垄断,虽然我搜索引擎有很大的市场份额,但我们的收入是广告,我们在广告业。  

广告业里可不仅仅有搜索引擎广告,还有各种其他形式的广告,电视广告、LED大屏幕广告、杂志广告等等。  

谷歌说,我在这么大的广告业市场里,怎么能说我垄断呢?  

于是,谷歌最终没有被判利用垄断优势在做所在市场阻碍正当竞争。  

所以,界定商家所在的市场是什么,是件很困难的事。 

第二、商家是不是有市场支配地位?

如果以双11为边界,天猫在去年67.9%为一个占有率,这很大了。  

但是,能不能说这就是市场支配地位?  

这个很难界定。因为双十一只是一天,而且电商平台属于零售,线下市场是否也应该参考进去?

入住阿里的商家有没有其他选择?

如果不选择阿里,收益就会大大减少,那这种大大减少到底是不是阿里利用市场支配地位带来的影响?

这也非常难界定。  

第三、商业是否有行为是在利用垄断优势阻碍正当竞争?

在清晰界定了商家所在的市场是什么市场,是否有市场支配地位的前提下。  

二选一这样的行为是违法的,是利用垄断优势阻碍正当竞争。

最后的话

格兰仕起诉天猫,最终法院会怎么判?还很难讲。  

这样的案例在历史上判的很少,曾经谷歌在美国没有被判,虽然微软被判决了,但是判决时已经过去了很久,那时网景已经大势已去。  

格兰仕能告赢阿里吗?

还要看法院如何界定市场边界,以及天猫是否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我们还不能妄下结论,只能说让我们一起从商业的视角来更深入的探讨这件事,也许能给我们一些启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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