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快评:高层表态第三方治理 环保股配置策略

本次媒体渠道得知的高层表态第三方治理,其实就是环保产业加速进入B2B-2.0阶段的标志,在这个阶段环境产业和企业也将从治理商全面向服务商转型。(作者:格隆汇 邬煜) ... ...

投资机会:环保产业加速进入B2B-2.0阶段
自我们之前根据环保关系论逻辑构建了环保产业的三大阶段之后,产业和市场的走向也在印证着我们的判断,本次媒体渠道得知的高层表态第三方治理,其实就是环保产业加速进入B2B-2.0阶段的标志,在这个阶段环境产业和企业也将从治理商全面向服务商转型。这个阶段的显著特征就是企业和企业之间的关系在加强,并且政府的大管家职能逐渐削弱,逐渐成为共同监管者,后面的趋势也一定是公共服务外部的入口在不断扩大。

从我们之前重构的环保逻辑看,趋势非常清晰,本次高层表态第三方治理,主要针对工业企业这些污染源的治理模式重构,继续加强治理企业和排污企业的关系,使得环保产业的B2B-2.0阶段更进一步;而从市场空间看,由于我国目前工业污染治理设施的社会化运营比例仍相对较低,只有5%左右,而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的社会化运营比例已达50%左右,剑指工业污染治理的第三方治理如果大规模展开,空间极大。
而从投资角度看,产业层面也在进一步验证着我们之前给出了三大阶段的投资主线,维持不变:低点配置G2B-1.0阶段、重点选择B2B-2.0阶段、适当布局B2C-3.0阶段
G2B 1.0阶段:目前大市值的企业基本都是从这个阶段走过来的,历史已经证明了自己,在市场逐渐过渡到2.0阶段时,阵痛也已经反映,因此此类企业我们的建议是具备配置价值,合理的估值中枢为当年30倍。典型品种如碧水源、桑德环境、瀚蓝环境

B2B 2.0阶段:目前算是环保的风口,第三方处理的潜力空间很大,未来市值有较大潜力空间的企业在这里,典型的行业如危险废物、工业废物、工业废水、工业废气等,这个阶段建议产业投资者和二级市场投资者都要密切专注,并且关注G2B-1.0阶段的企业向B2B-2.0阶段的转型和渗透。典型品种如东江环保、万邦达、雪浪环境、海拓环境(被众合机电收购);此外还存在G-政府关系削弱下的内部机会,国企环保企业的效率和盈利提升(典型品种菲达环保、中山公用和城投控股)。

B2C 3.0阶段:环保产业中最可能密切结合互联网的领域,但目前尚处初期,但考虑到互联网渗透的速度快,因此向这个阶段努力的企业建议VC/PE多多留意,存在很大的投资弹性,典型行业如固废收运、环保后服务、智慧环保等

附录:我们根据媒体资料总结整理了第一财经日报记者专访骆建华秘书长的问答要点,核心内容和我们之前一直提到的环保产业正在快速进入B2B-2.0阶段不谋而合。

谁污染,谁治理 转向 谁污染,谁付费
从我国的环境起步,工业污染防治一直走的是“谁污染,谁治理”的分散治污之道,这条路已经被目前无数的工业污染事件证明走不通。在这个背景下,“谁污染,谁付费”的第三方治理应运而生。

企业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是指排污企业与专业环境服务公司签订合同协议,通过付费购买污染减排服务,以实现达标排放目的,并与环境监管部门共同对治理效果进行监督。

第三方治理的运作模式
委托治理服务型:指排污企业以签订治理合同的方式,委托环境服务公司对新建、扩建的污染治理设施进行融资建设、运营管理、维护及升级改造,并按照合同约定支付污染治理费用。

托管运营服务型:指排污单位以签订托管运营合同的方式,委托环境服务公司对已建的污染治理设施进行运营管理、维护及升级改造等,并按照合同约定支付托管运营费用。

两种模式区别在于环境服务公司是否拥有治污设施的产权,前者拥有或者部分拥有;后者不拥有产权,只接受排污企业托管,负责其治污设施运营管理。

第三方治理的优势
一是有利于环保部门的监管。排污企业治污责任通过合同方式向环境服务公司转移和集中,环保部门的监管对象大为减少,相应的执法成本也将大幅降低。

二是有利于排污企业治污效率的提高。排污企业治理设施转由掌握专业技术及管理经验的环境服务公司进行运营,可以降低治污成本,提高治污效率。

三是有利于环保产业的快速发展。环境服务公司在工业污染治理领域开拓新的市场,提供新的服务领域,将由过去单纯的设备制造、工程建设,拓展到投资运营服务,为自身成长提供新动力,进而推动环保产业的快速发展。

第三方治理主要应用领域
一是大型工业企业,如火电行业的脱硫特许经营;二是工业集中区,如工业园区、工业开发区废水及废弃物处理。

前者由于其生产规模较大,产生的污染物量大而且相对集中,具备规模效应。后者的核心优势则在于“集中”所带来的污染物量的累积,因而更具备专业治污的条件。

第三方治理五大障碍

责任转移障碍:从排污企业角度看,作为支付治污费用的一方,实现治污责任的转移是其采用第三方治理的原始动机。如果不管排污企业是否已严格履行合同,仍需承担违法排污所涉法律责任,其对第三方治理的积极性将大为降低。要解决这个问题,法律上可以从调整责任主体角度着手,由过去的“谁产生,谁负责”调整为“谁排放,谁负责”。需要强调的是,调整责任主体的前提是排污企业严格遵守服务合同所规定的各项条款,如果排放未达标,根源是排污企业违反合同条款,则法律责任仍属排污企业。

税收障碍:排污企业如自行解决污染治理问题,则其治理设施建设运营费用可计入企业生产成本,无须纳税。而一旦委托第三方的环境服务公司投资建设或运营管理,排污企业向环境服务公司支付的污染治理服务费用,环境服务公司则需缴纳各项税负。从整体上看,这无疑是增加了全社会的污染治理成本。特别是发电企业的脱硫项目,实行第三方治理(即特许经营)后,还涉及到双重征税问题,即电网企业将1.5分/度脱硫电价支付给电厂须纳税一次,电厂再将此电价支付给脱硫企业又须纳税一次。双重征税加大了脱硫成本,不利于第三方治理模式的推行。

融资障碍:第三方治理模式在实际操作中,如果环境服务公司要负责治理设施的投资建设,就涉及到项目融资问题。由于治理设施附着于工业企业的主体设施之中,其所占土地的使用权也属于工业企业,作为第三方的环境服务公司不能将设施及土地作为抵押品进行贷款。同时,工业项目能否将企业间签订服务合同中的收费权作为质押品获得银行贷款,尚不明确。

经济风险:与公用事业领域的PPP(“公私合伙”或“公私合作”)模式不同,第三方治理模式中,环境服务公司的服务对象是工业企业,是一种企业间的合同行为,合同的履行存在较大的经济风险,如排污企业经营不善导致业务萎缩甚至倒闭,排污企业受上游企业影响或自身所属行业整体不景气导致企业生存困难等。这些风险都会使减排服务合同难以得到有效履行。因此,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如何妥善解决这些经济风险问题需要在制度上进行设计。

技术障碍:目前我国环境服务公司研发力量仍较薄弱、技术储备尚显不足,对于处理一些复杂工业污染问题可能力不从心。对于工业治理项目,特别是化工园区等特殊类型的废污水治理技术,国内环保企业优势不明显。因此,当务之急是加大环保科技投入,提高国内环保企业的研发水平,增强环保技术创新能力和集成能力,为第三方治理奠定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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