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文丨上市公司分拆子公司境内上市试点征求意见稿

上市公司分拆,是指上市公司将部分业务或资产,以其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子公司(以下简称所属子公司) 的形式,在境内证券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或实现重组上市的行为。

:证监会

上市公司分拆是资本市场优化资源配置和深化并购重组功能的重要手段,有利于公司进一步实现业务聚焦、提升 专业化经营水平,更好地服务科技创新和经济高质量发展。 为引导和规范上市公司分拆所属子公司在境内上市,根据 《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现就有关事项规定如下:

 一、上市公司分拆的条件

本规定所称上市公司分拆,是指上市公司将部分业务或资产,以其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子公司(以下简称所属子公司) 的形式,在境内证券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或实现重组上市的行为。上市公司分拆原则上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上市公司股票上市已满3年。 

(二)上市公司最近3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且最近3个会计年度扣除按权益享有的拟分拆所属子公司的净利润 后,归属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累计不低于10亿元人民币 (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值计算)。 

(三)上市公司最近1个会计年度合并报表中按权益享有的拟分拆所属子公司的净利润不得超过上市公司合并报 表净利润的50%;上市公司最近1个会计年度合并报表中按权益享有的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净资产不得超过上市公司合并报表净资产的30%。 

(四)上市公司不存在资金、资产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占用的情形,或其他损害公司利益的重大关联交易。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36个月内未受到过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最近12个月内未受到过证券交易所的公开 谴责。上市公司最近一年及一期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 出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 

(五)上市公司最近3个会计年度内发行股份及募集资金投向的业务和资产、最近3个会计年度内通过重大资产重组购买的业务和资产,不得作为拟分拆所属子公司的主要业务和资产。所属子公司主要从事金融业务的,上市公司不得分拆该子公司上市。 

(六)上市公司及拟分拆所属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及其关联人员持有所属子公司的股份,不得超过所属子公司分拆上市前总股本的10%。 

(七)上市公司应当充分披露并说明:本次分拆有利于上市公司突出主业、增强独立性;上市公司与拟分拆所属子公司不存在同业竞争,且资产、财务、机构方面相互独立, 高级管理人员、财务人员不存在交叉任职;拟分拆所属子公 司在独立性方面不存在其他严重缺陷。

二、上市公司分拆的信息披露和决策程序要求

(一)严格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上市公司分拆,应当参 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有 关规定,充分披露对投资者决策和上市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 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所有信息。 

(二)充分披露分拆的影响、提示风险。上市公司应当 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规定,披露分拆的目的、必 要性、可行性;分拆对各方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债权人和 其他利益相关方的影响;分拆预计和实际的进展过程、各阶 段可能面临的相关风险,以及应对风险的具体措施、方案等。 

(三)董事会应切实履职尽责。董事会应当就所属子公 司分拆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是否有利于维护股 东和债权人合法权益,上市公司分拆后能否保持独立性及持 续经营能力,分拆形成的新公司是否具备相应的规范运作能 力等做出决议。 

(四)股东大会应逐项审议分拆事项。股东大会应当就 董事会提案中有关所属子公司分拆是否有利于维护股东和 债权人合法权益、上市公司分拆后能否保持独立性及持续经 营能力等进行逐项审议并表决。 

(五)严格执行股东大会表决程序。上市公司股东大会 就分拆事项作出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且经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 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的,该事项应当由独立董事发表专项 意见,作为独立议案提交股东大会表决,并须经出席股东大 会的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六)聘请财务顾问审慎核查、持续督导。上市公司分 拆的,应当聘请具有保荐机构资格的证券公司担任财务顾问 履行以下职责: 

一是对上市公司分拆是否符合本规定、上市公司披露的 相关信息是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等, 进行尽职调查、审慎核查,出具核查意见,并予以公告; 

二是在所属子公司在境内上市当年剩余时间及其后一 个完整会计年度,持续督导上市公司维持独立上市地位,并 承担下列工作: 

1.持续关注上市公司核心资产与业务的独立经营状况、 持续经营能力等情况;

2.针对所属子公司发生的对上市公司权益有重要影响 的资产、财务状况变化,以及其他可能对上市公司股票价格 产生较大影响的重要信息,督导上市公司依法履行信息披露 义务;

3.持续督导工作结束后,自上市公司年报披露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出具持续督导意见,并予以公告。 

三、加强对上市公司分拆的监管

(一)持续完善上市公司分拆配套制度 

一是上市公司分拆,涉及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 应当遵守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关于证券发行上市、保荐、 承销等相关规定;涉及重组上市的,应当遵守中国证监会、 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规定。 

二是证券交易所应当按照本规定确立的原则,逐步完善 有关业务规则,依法依规严格监管,督促上市公司及相关各 方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所在地证监局 应当就上市公司是否符合本规定第一条规定的相关条件进 行专项核查,并出具核查意见。 

(二)依法追究违法违规行为的法律责任 

上市公司及相关各方未按照本规定及其他相关规定披 露分拆相关信息,或者所披露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中国证监会依照《证券法》第一百九 十三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对上 市公司、有关机构及其相关责任人员依法采取监管措施、追 究法律责任。对利用上市公司分拆从事内幕交易、操纵市场 等证券违法行为的,中国证监会将依法严厉打击,严格追究 相关主体法律责任。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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