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优(1717.HK)强力回应杀人鲸:你算错了!复牌后大涨13%

澳优今日发布澄清公告并复牌,强力回应杀人鲸所有指控。

来源:富途资讯

澳优今日发布澄清公告并复牌,强力回应杀人鲸所有指控,现涨13.05%,报11.00港元。

行情来源:富途证券

昨日(8月15日),杀人鲸发表做空报告狙击澳优,表示通过深入调查,我们认为澳优夸大营业收入,误导中国消费者,隐藏成本,并且通过未披露关联方交易让高管们得以隐秘地谋取私利。因此,我们对澳优的市盈率打上25%的企业治理折扣。我们认为这个折扣十分保守。在我们看来,澳优的公司治理十分糟糕,财务数据完全不可信。 我们根据独立证据对澳优的收入进行调整后,得到澳优的股价估值为每股5.78港元, 相较上个交易日收市价格下行 53%。 归根结底,我们认为澳优完全不值得投资。 

随后,澳优大跌20%、蒸发41亿港元后停牌。

今日早间,澳优发布澄清公告一一反驳杀人鲸所有指控。

  • 杀人鲸:进口婴幼儿配方奶粉数量远低于其声称的数量,且公司夸大其收入及利润。

澳优:载于公司财务报告的公司所有有关婴幼儿奶粉产品进口数据均为真实及正确,其可由中国海关总署发出官方文件支持。公司相信中国海关发出该等官方文件为相关进口统计资料的最可靠资料来源。

公司谨此强调,其婴幼儿奶粉产品所有进口数据均有文件支持。公司经考虑进口数据中所声称差异,因此夸大收入及利润指控与事实不符。

其指控婴幼儿奶粉产品收入被夸大。然而,公司强烈反对所声称收入计算基准。首先,有关计算仅基于所声称之估计进口值,其乃根据该报告所提述进口代理商装运数目而非实际进口值得出。

第二,有关估计经扣除集团于相关期间存货水平(而非于中国的存货)而达至。第叁,有关估计并无计及于进口婴幼儿奶粉产品送达长沙工厂后公司所产生间接成本及所进行增值过程。最后,有关估计并无计及向本地进口商采购进口基粉(主要来自新西兰)。

  • 杀人鲸:公司低报其人力及雇员成本,且公司盈利水平远低于公司综合财务报表所反映的水平。

澳优:所声称低报员工成本乃主要由于公司综合财务报表(其采纳国际财务报告准则)与其荷兰附属公司(即Ausnutria B.V.及其附属公司)综合财务报表(其採纳荷兰公认会计准则)若干开支(包括但不限于临时人员费用、社会保障费用及其他开支(包括差旅费用、膳食及其他津贴))披露差异所致。

  • 杀人鲸:佳贝艾特 婴幼儿配方羊奶粉成分误导中国消费者

澳优:自推出以来,佳贝艾特核心卖点为其婴幼儿配方羊奶粉含有100%纯羊乳蛋白。根据北京大学进行的临床试验及其他科学家进行的其他研究,配方羊奶粉已获证实为更易消化及相比配方牛奶粉过敏反应较低。此外,羊奶含有的αS1-酪蛋白水平较牛奶更低,其已获证实为婴幼儿过敏主要来源。因此,根据若干相关研究报告,配方羊奶粉在理论上含有较低致敏性。

此外,中国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并无规定奶粉产品须指明乳糖动物性来源。应注意乳糖仅为一种碳水化合物及能量来源,而非蛋白质。就公司所深知,不论其来源(如羊奶、牛奶或母乳),其于功能及分子方面均为相同。

就电商平台客户服务而言,为改善公司客户服务代表回复准确度,公司将于未来致力透过提供进一步培训加强客户服务代表产品知识,并将密切监察回复质素。

  • 杀人鲸:2019年7月进行的云养邦香港40%股权收购事项为让知情人士中饱私囊的虚假交易

澳优:2016年5月23日(即云养邦香港注册成立日期),公司与王炜华订立信托契据,公司、林先生及赵先生(彼等连同其他3名个人,组成澳优营养品平台管理层)以及瞿先生(作为被动投资者)(其作为财产授予人)委任王炜华(作为受托人),代表财产授予人作为受益人持有云养邦香港全部股权。

根据信托安排,财产授予人亦为各自股权之实益拥有人,而王炜华须于行使彼作为云养邦香港已发行股份之唯一登记持有人权利及权力时代表财产授予人行事。于2019年7月3日,按照所有财产授予人要求,王炜华分别将云养邦香港60%、30%及 10%股权法定拥有权分别转让予香港买方、卖方A及卖方B。

简而言之,王炜华仅为代名人股东,其从未成为其所持有的云养邦香港任何股份的实益拥有人。由于王炜华于收购事项公告日期不再持有云养邦香港股份任何法定拥有权,故收购事项公告并无提述王炜华。

杀人鲸:公司与3家据称由公司现任或前任高管控制的分销商进行未披露的关联方交易。

澳优:导致2012年曾出现暂停买卖事宜已圆满解决,其股票已于2014年回复买卖。自此以后,公司一直保持良好的企业管治及内部控制系统。

该报告所载有关集团分销商充作独立性一事乃与事实不符。于该公告日期,就董事会所深知及确信,确认该报告所提述集团的全部3家分销商并非关连人士。

尽管公司于若干分销商拥有间接少数股东权益,他们并不视为关联方(按国际会计准则24号-关联方披露 规定涵义)或鉴于公司与该等分销商之间的交易金额不重大,毋须根据相关会计准则作出披露。

公司重申,概无公司的董事、最高行政人员或高级管理层(被视为公司之关连人士)于有关3家分销商实益拥有任何权益。公司与其分销商之间的业务关系乃受分销协议及相关指引所规管,所有分销商之间的条款大致相同,且近年并无重大变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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