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度公开!五大类11种行为将被认定为科创板异常交易,严重者将被逐出市场!

今天,上交所正式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异常交易实时监控细则(试行)》。

作者:王晓宇 

来源: 上海证券报

今天,上交所正式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异常交易实时监控细则(试行)》(以下简称《细则》)。

除对交易机制和异常波动情形作细化明确之外,《细则》还对科创板异常交易行为的类型和监控标准作了全面、细致的规定。

包括虚假申报、拉抬打压股价、维持涨(跌)幅限制价格、自买自卖或互为对手方交易、严重异常波动股票申报速率异常在内的五大类11种典型的异常交易行为,并明确了其交易特征和量化监控标准。

以业务规则的形式公开股票异常交易监控标准,在境内和境外成熟市场的交易监管实践中尚属首次。

这是上交所在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这一资本市场重大制度改革中,进一步落实证监会关于优化交易监管相关要求的一项具体举措。

五大类11种行为被点名

第一,对于虚假申报,细则明确虚假申报是指不以成交为目的,通过大量申报并撤销等行为,引诱、误导或者影响其他投资者正常交易决策的异常交易行为。

上交所会对三类虚假申报行为予以重点监控:

(1)在开盘集合竞价阶段,投资者同时存在以偏离前收盘价5%以上的价格申报买入或者卖出;
累计申报数量或者金额较大;
累计申报数量占市场同方向申报总量的比例较高,累计撤销申报数量占累计申报数量的50%以上,以低于申报买入价格反向申报卖出或者以高于申报卖出价格反向申报买入以及股票开盘集合竞价虚拟参考价涨(跌)幅5%以上的交易行为。
(2)在连续竞价阶段,投资者多次同时存在最优5档内申报买入或者卖出;
单笔申报后,在实时最优5档内累计剩余有效申报数量或者金额巨大,且占市场同方向最优5档剩余有效申报总量的比例较高;
以及申报后撤销申报的情形,并且累计撤销申报数量占累计申报数量的50%以上的交易行为。
(3)当初与连续竞价阶段且股票交易价格处于涨(跌)幅限制时,投资者同时存在单笔以涨(跌)幅限制价格申报后,在该价格剩余有效申报数量或者金额巨大,且占市场该价格剩余有效申报总量的比例较高;单笔撤销以涨(跌)幅限制价格的申报后,在涨(跌)幅限制价格的累计撤销申报数量占以该价格累计申报数量的50%以上的情形。

第二,拉抬打压股价,细则释义为大笔申报、连续申报、密集申报或者明显偏离股票最新成交价的价格申报成交,期间股票交易价格明显上涨(下跌)的异常交易行为。

拉抬打压股价也是分三种情形:

(1)在有价格涨跌幅限制股票的开盘集合竞价阶段,投资者同时存在成交数量或者金额较大;成交数量占期间市场成交总量的比例较高;股票开盘价涨(跌)幅5%以上的行为。
(2)对于连续竞价阶段任意3分钟内,投资者同时存在买入成交价呈上升趋势或者卖出成交价呈下降趋势;成交数量或者金额较大;成交数量占成交期间市场成交总量的比例较高;股票涨(跌)幅4%以上的交易行为。
(3)在收盘集合竞价阶段,投资者同时存在成交数量或者金额较大;成交数量占期间市场成交总量的比例较高以及股票涨(跌)幅3%以上的交易行为。

第三,维持涨(跌)幅限制价格是指通过大笔申报、连续申报、密集申报,维持股票交易价格处于涨(跌)幅限制状态的异常交易行为。

维持涨跌幅限制价格主要体现在两种情形:

(1)在连续竞价阶段,投资者同时存在股票交易价格处于涨(跌)幅限制状态;单笔以涨(跌)幅限制价格申报后,在该价格剩余有效申报数量或者金额巨大,占市场该价格剩余有效申报总量的比例较高,且持续10分钟以上的交易行为。
(2)在收盘集合竞价阶段,投资者同时存在连续竞价结束时股票交易价格处于涨(跌)幅限制状态;连续竞价结束时和收盘集合竞价结束时,市场涨(跌)幅限制价格剩余有效申报数量或者金额巨大的交易行为。

第四,自买自卖和互为对手方交易,是指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或者关联账户之间大量进行股票交易,影响股票交易价格或者交易量的异常交易行为。

(1)自买自卖是指投资者在做股票交易同时存在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频繁、大量交易;以及成交数量占股票全天累计成交总量的10%以上或者收盘集合竞价阶段成交数量占期间市场成交总量的30%以上的交易行为。
(2)互为对手方交易则是指投资者股票交易时,同时存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涉嫌关联的证券账户之间互为对手方进行频繁、大量交易;以及成交数量占股票全天累计成交总量的10%以上或者收盘集合竞价阶段成交数量占期间市场成交总量的30%以上的情形。

第五,严重异常波动股票申报速率异常,是指违背审慎交易原则,在股票交易出现严重异常波动情形后的10个交易日内,利用资金优势、持股优势,在短时间内集中申报加剧股价异常波动的异常交易行为。

严重异常波动股票申报速率异常的认定标准为股票交易出现严重异常波动情形后10个交易日内,连续竞价阶段1分钟内单向申报买入(卖出)单只严重异常波动股票金额超过1000万元的交易行为。

值得一提的是,投资者的科创板股票交易行为虽未达到相关监控指标,但接近指标且反复多次实施的,上交所也可将其认定为相应类型的异常交易行为。

此外,上交所在甄别投资者行为时,以合并计算为基础。即投资者以本人名义开立或者由同一投资者实际控制的单个或者多个普通证券账户、信用证券账户以及其他涉嫌关联的证券账户(组)的申报金额、数量、成交量及占比等合并计算。

在计算交易规模时,以单向计算为基础。即投资者同时存在买、卖两个方向的申报或者成交时,按照单个方向分别计算相关申报数量、申报金额、成交数量、成交金额、全市场申报总量等指标。

据介绍,关于5大类异常交易行为,一方面从交易模式看,行为特征典型,异常模式完整,均可能对市场秩序产生较大影响,干扰市场价格调节机制的正常运行,甚至误导其他投资者的交易决策。

例如,虚假申报行为是指不以成交为目的,通过大量申报并撤销等行为,引诱、误导或者影响其他投资者正常交易决策的交易行为。

另一方面从量化标准看,均需具备一定的资金或持股优势,且交易规模或市场占比较高。例如,盘中拉抬打压股价行为的成交数量须在3分钟内达到30万股或300万元,且成交数量占成交期间市场成交总量的比例须达到30%。

又如,自买自卖行为,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的成交数量占全天累计成交总量的比例须达到10%,或是收盘集合竞价阶段成交数量占期间市场成交总量的比例须达到30%。

明确对异常交易行为

采取的监管措施

对于投资者在科创板股票交易中实施异常交易行为的,上交所视行为的严重程度,予以不同的监管措施或纪律处分,包括口头警示、书面警示、将账户列为重点监控账户;
要求投资者提交合规交易承诺书;
暂停投资者账户交易;限制投资者账户交易;
认定为不合格投资者以及交易所规定的其他监管措施或者纪律处分。
对于屡犯、累犯等异常交易实施者,交易所还将从严监管,包括在一定时间内反复、连续实施异常交易行为的;
实施异常交易行为的同时存在反向交易的;
实施异常交易行为涉嫌市场操纵的;
对严重异常波动股票实施异常交易行为的;
因异常交易行为受到过本所纪律处分的;
因内幕交易、市场操纵等证券违法行为受到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制裁;以及上交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除了对投资者采取监管措施外,为投资者提供交易服务的券商在没有适当的履行客户交易行为管理职责的情况下,也会被实施监管措施或纪律处分,除了警示、监管谈话、限期改正、通报批评、公开谴责以外,严重者甚至会被收取惩罚性违约金、暂停或者限制交易权限、取消交易权限、取消会员资格。

交易行为监管是证券市场监管的重要基础性工作。加强对异常交易行为的监管有助于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利益。与此同时,投资者对提升监管透明度、公开异常交易监控标准也有一定的呼声。

事实上,自2016年起,上交所已通过发布异常交易典型案例、开展证券公司合规培训等多种方式,向市场公开阐释异常交易行为监管工作的主要原则和基本逻辑,积极有序推进异常交易监控标准的公开工作。

业内人士表示,此次以《细则》形式发布异常交易行为监控标准,是落实优化交易监管总体要求的一项重要举措,有助于全面提升监管规范性和透明度,推动“以监管会员为中心”的监管模式转型,同时有助于投资者进行自我约束,合法合规交易,共同构建规范有序的市场交易环境。

上交所表示,《细则》发布实施后将严格遵照执行,维护科创板股票交易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防范交易风险,并将根据科创板的实际运行情况,持续评估、优化调整,完善科创板交易监管工作。

附:《上交所就发布科创板股票异常交易实时监控细则答记者问》原文

今日,上交所正式发布实施了《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异常交易实时监控细则(试行)》(以下简称《科创板监控细则》)。就《科创板监控细则》制定情况,上交所相关负责人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一、请介绍一下制定《科创板监控细则》的主要考虑

答: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是我国资本市场的重大制度创新,是完善我国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的重大举措。为维护科创板股票交易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防范交易风险,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交易特别规定》(以下简称《交易特别规定》)等,上交所制定了《科创板监控细则》。制定过程主要基于以下三方面考虑。

一是落实优化交易监管的总体要求。优化交易监管的要求贯穿于上交所市场监察工作全过程。为进一步提升监管规范性和透明度,明确市场监管预期,上交所以业务规则形式首次向市场公开异常交易行为监控的定性定量标准,传导合规交易监管要求,推动会员履行协同监管责任,以保障投资者公平交易机会,维护科创板市场正常交易秩序。

二是细化创新交易机制的具体规定。科创板企业具有业务模式新、不确定性大等特点,为防止市场大幅波动,同时保障市场流动性,需要在科创板交易机制上进行创新。上交所借鉴主板及国外成熟市场经验,经过充分论证,建立了有效申报价格范围、盘中临时停牌等交易机制。《科创板监控细则》对上述交易机制进行了细化规定。

三是明确符合市场特点的监管安排。结合科创板企业特点及投资者类型,在主板成熟监管经验的基础上,根据审慎交易和分散化交易原则,制定了科创板异常交易行为的监控标准,并明确了股票异常波动及严重异常波动情形下将采取的应对措施。同时,为避免大单对二级市场交易形成冲击,新增严重异常波动股票申报速率异常的监控情形。

二、请介绍一下《科创板监控细则》的主要内容。

答:遵循“标准公开、综合施策”的总体思路,《科创板监控细则》从交易机制完善、交易信息公开、会员协同监管、异常波动及异常交易监管等方面综合施策,防范市场大幅波动。

《科创板监控细则》共6章,条文共计42条,主要内容如下:

一是明确交易机制完善的具体要求。《科创板监控细则》在《交易特别规定》的基础上,明确了有效申报价格范围的计算标准、适用情形,以及盘中临时停牌的触发条件、停牌时间等事项,并要求市价申报应当包含投资者能够接受的保护限价。

二是细化严重异常波动的认定标准。在《交易特别规定》关于异常波动认定标准及措施的基础上,《科创板监控细则》进一步规定了股票严重异常波动的认定标准及可采取的针对性措施。

三是公开异常交易行为的监控标准。通过总结、提炼和归纳现有监管经验,将虚假申报、拉抬打压股价、维持涨(跌)幅限制价格、自买自卖(互为对手方交易)和严重异常波动股票申报速率异常等5大类共11种典型异常交易行为监控标准向市场公开,并对上述行为类型均作了定性和定量的描述。

四是压实异常交易行为的监管责任。《科创板监控细则》规定投资者实施异常交易行为的,上交所将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采取监管措施或纪律处分。对于投资者反复连续实施异常交易、涉嫌参与过度炒作和市场操纵等情形,将予以从严监管。对于会员未适当履行客户交易行为管理职责的,上交所将对其采取监管措施或纪律处分。

三、将科创板股票异常交易行为监控标准向市场公开,上交所对此有何考虑?

答:公开股票异常交易监控标准,是上交所科创板交易监管工作的一项重大创新,在境内和境外成熟市场尚属首次。此次推进标准公开,主要基于以下四方面考虑。

一是提升交易监管规范化水平。上交所一直高度重视并积极推动交易监管工作的规范化。2016年以来,上交所通过发布异常交易典型案例、开展会员合规培训等方式,引导市场明确监管预期。此次在科创板以业务规则形式发布股票异常交易行为监控标准,是进一步提升监管工作透明度,落实优化交易监管总体要求的一项重要举措。

二是发挥科创板改革试验田作用。在科创板公开异常交易行为监控标准,不仅是维护科创板市场交易秩序的重要监管制度创新,也是科创板改革试验田作用的充分体现,有助于为主板等其他市场的交易监管积累可推广、可复制的有益经验,进而推动整个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

三是落实会员协同监管责任。监控标准向市场公开,为会员开展客户异常交易行为管理及投资者教育工作提供依据,为会员监控系统建设提供规则参考,进一步发挥会员对异常交易行为及时发现、及时制止的作用,推动完善“以监管会员为中心”的交易监管模式。

四是构建规范有序市场环境。监控标准向市场公开,进一步完善异常交易行为的监管体系,有助于投资者进行自我约束,合法合规交易。同时,避免异常交易行为对投资者交易决策产生误导,减少异常交易行为对交易秩序的干扰,构建规范有序的市场交易环境,维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四、关于科创板有效申报价格范围、盘中临时停牌和市价申报保护限价等交易机制安排,上交所有何考虑?

答:针对科创板企业的特点,《科创板监控细则》细化明确了有效申报价格范围、盘中临时停牌机制和市价申报保护限价等交易机制,体现了交易机制设计的创新,旨在建立更市场化、更具价格发现功能的股票市场,引导市场理性投资理念。

一是设定有效申报价格范围。目前香港市场、日本市场以及芝加哥商品交易所、欧洲期货交易所等交易所均采用了价格申报范围机制,其主要目的是防止出现错单、恶意拉抬打压股价等异常交易行为。在确定价格申报范围的具体参数时,上交所进行了反复测算及论证,并充分考虑了对市场流动性的影响,只对偏离市场价格较大的高价买单和低价卖单进行限制,平缓价格波动。

二是采用盘中临时停牌机制。在交易机制设计过程中,一方面,采用盘中停牌冷却措施,可以在股价出现大幅波动的情形时,为市场参与者提供一定的冷静期,一定程度上缓解过热的投机炒作氛围;另一方面,适当提高停牌阈值和缩短单次停牌时间,可以尽量减少对市场交易连续性的影响,让市场参与者有更多的交易时间进行充分博弈,有助于尽快形成合理价格。

三是实行市价申报保护限价。为有效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上交所对科创板市价申报的处理方式进行优化,投资者在市价申报时需设置能够接受的最高买价或最低卖价(即为保护限价),当市场价格快速波动时,防止市价申报以超过投资者预期的价格成交,降低投资者交易风险。

五、关于科创板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和严重异常波动情形的认定,上交所有何考虑?

答:为抑制市场非理性波动,科创板交易监管区分了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和严重异常波动情形。从监管实际经验来看,除股价短时间内急涨急跌情形外,股价出现长期偏离等情形也是监管重点,进一步细分异常波动情形非常有必要。因此,科创板将连续10个交易日多次出现同向异常波动,以及连续10个、30个交易日内日收盘价格涨跌幅累计大幅偏离等情形认定为严重异常波动情形。针对异常波动和严重异常波动情形,设置了不同的应对措施。交易信息公开方面,对于异常波动情形,上交所将公告异常波动期间累计买入、卖出金额最大5家证券公司营业部的名称及其买入、卖出金额;对于严重异常波动情形,上交所将公告严重异常波动期间分类投资者的交易统计信息,使广大投资者能够更加准确地掌握交易结构变化。此外,还针对严重异常波动情形设置了一系列应对措施,并增设了严重异常波动股票申报速率异常的异常交易行为类型。

关于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和严重异常波动认定的基准指标,鉴于开板初期尚未完成科创板指数编制和发布,且主板和科创板是两个独立运行的板块,两者市场走势不具备可比性,采用上证综指为基准易造成误读误判。因此,为保证异常交易监管的连续性,经审慎考虑,开板初期拟采用全部已上市科创板股票(剔除无价格涨跌幅股票及全天停牌股票)当日收盘价涨跌幅的算术平均值作为基准指数涨跌幅,计算收盘价格涨跌幅偏离值,待科创板指数发布之后,再以科创板指数作为基准指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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