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业“死”于入狱时

创始人经历的民事纠纷何以演变为刑事被捕,这是一个因“权斗”而死的明星创业公司残酷样本。

作者:芦依 葱葱 

来源:钛媒体

创始人经历的民事纠纷何以演变为刑事被捕,这是一个因“权斗”而死的明星创业公司残酷样本。

2019年1月21日,深圳的暖冬,中国平衡车市场明星公司乐行天下的创始人、华中科大知名校友周伟,因一纸逮捕令被东莞警方带走。

周伟被抓,引发震动。周伟及其创办的乐行天下(以下简称“乐行”)公司于2016年2月开始陷入一起“商业秘密侵权案”,由于案件从一开始就是被刑事立案,这引发了创业者群体的广泛关注,包括波场创始人孙宇晨在内的多位创业者开始声援乐行和周伟;2019年1月,周伟被警方带走后,深圳近百名创业者还发布联名信声援周伟和乐行。

乐行成立于2012年12月,诞生在中国的智能制造中心深圳,基于技术专利能力及研发基础,主营平衡车和机器人业务,也是中国平衡车市场最早的开拓者之一。乐行的产品,主要集中在中高端独轮平衡车领域。

乐行创始人周伟曾是“明星创始人”的代表,但让周伟身陷囹圄的是其在成立乐行之前的另外一段并不愉快的创业经历。他于2008年参与创立武汉若比特机器人公司,而若比特公司在2010年以合资方身份参与创办东莞易步机器人公司(以下简称“易步”),后周伟因与易步实际控制人各种不愉快的经历离开易步,也留下了易步与乐行之间的矛盾隐患。

在乐行成立四年后,2016年初东莞警方以乐行侵害易步“商业秘密”为由立案,乐行也因此由平衡车市场的开拓者与领先者逐渐变成了寸步难行的困兽。

一家拥有核心技术能力并合法经营的明星公司,为何因非经营性的原因陷入泥沼,到底是何缘由?为何两家普通创业公司之间看似非常普通的知识产权及竞业禁止民事纠纷,竟被上升到刑事案件,背后有什么隐情?为破除现有网络上关于此案的各种碎片化、真假参半信息,我们深度跟踪调查多月、也多方走访,力图最全调查和真实还原这一创业悲剧始末和法律、商业意义参考。

乐行创始人陆续被抓

前述创始人周伟被拘留之前,2018年11月,乐行公司的另外两位联合创始人(郭盖华和闫学凯),也因“东莞易步机器人有限公司被侵犯商业秘密”案(下称“乐行案”)侦破为由被抓。

刑案控告人“东莞易步机器人有限公司”(本文简称“易步”),是周伟团队前投资方之一吴细龙创办的公司,同时也是周伟于2010年参股的公司。

工商信息显示,该公司主营范围包括了机器人和智能电动车等,主要产品为一款名为“易步机器人 ”的平衡车产品,法人代表为吴细龙。经查询工商信息显示,该公司目前处于“股权冻结”状态,办公地电话已停机。

乐行同样从事平衡车及机器人业务。

平衡车在海外拥有广阔市场,行业主要包括双轮平衡车、独轮平衡车和扭扭车三大品类。最早在2001年由美国赛格威(Segway)公司开辟(现已被中国公司NineBot收购)。2014年开始,国内的智能硬件类创业公司也开始进入平衡车市场,包括纳恩博(Ninebot)、乐行天下等公司。

2014年至2015年是这一领域的资本追捧期,短短两年内,国内平衡车行业涌现出了600多家企业。乐行在风口期,先后获得了五岳资本、天图资本及华诺创投等机构的融资。平衡车领域竞争激烈,乐行是通过技术研发和产品能力上保持创新的玩家之一。资料显示,该公司已陆续申请了266项专利。

据了解,2016年前,在技术实力和风口效应助益下,乐行的融资状况良好,很快跻身于行业前三阵营,同时也成为深圳市政府扶持企业。

乐行融资历程

不过,乐行用于扩展业务的融资步伐在2016年末戛然而止,原因是核心创始人先后三人入狱,让乐行陷入冰霜期,尽管团队规模仍接近200人,但公司情况已岌岌可危:资金冻结、融资中断、创始人被捕、团队大量流失......

2016年至2017年间,中国平衡车市场两大品牌一是小米生态链公司纳恩博(Ninebot),另一品牌则是乐行。前者于2014年成功收购了海外平衡车市场最大玩家美国赛格威,市场份额攀升。

乐行也于2017年开始布局海外市场,同年,乐行宣布收购独轮平衡车领域最早的玩家——美国自平衡电动独轮车索罗威尔(Solowheel)。该收购帮助乐行获得了Solowheel核心专利在中国的代理权,也可看作其拓展海外市场的开始。

自媒体“深创那些事”在2018年发布的一篇详述“乐行案”的文章曾提到,“乐行也曾经是小米意向的收购对象”,但创始人周伟希望为乐行谋求独立发展,“拒绝了小米投资”。

然而,就在乐行谋求独立发展之时,其前次创业与易步董事长吴细龙互相缠斗埋下的“火药”被引爆。

创始人周伟2018年发布于新浪微博的《自诉信》中称,自2015年起,“吴细龙以侵犯商业秘密为由屡次敲诈乐行,共勒索6000万元巨款。”

吴细龙,系东莞易步机器人有限公司法人、董事长,东莞易步机器人有限公司成立于2010年9月,注册地在东莞。乐行的“麻烦”、乐行与易步两家企业之间的纠纷,始于2016年2月东莞公安局以“侵犯商业秘密”为由正式立案。

通过乐行、易步双方各自提供的资料,还原了双方案件纠纷的历程:

2013年3月,控告人东莞易步以“商业秘密侵权”为由向东莞警方报案;

2016年2月,东莞警方以“侵犯商业秘密”为由对乐行及其几位创始人进行刑事立案;

2016年10月,吴细龙以相同案由在广州市知识产权法院立案,并提交财产保全的担保,冻结了乐行的公司账户;

2018年5月29日,乐行公司创始人被列为网上追逃对象;

2018年9月,公司两位联合创始人(郭盖华及闫学海)被东莞警方带走;

2019年1月,乐行创始人周伟被东莞警方带走;

2019年至今,东莞检察院两次“退侦”,目前案件尚处于审查起诉阶段……

吴细龙出示的破案告知书,告知时间为2018年11月13日

此后2016年10月,吴细龙再以相同案由在广州市知识产权法院立案。

此后,周伟和他的乐行天下开始了长达三年的应诉之路。据接近乐行创始人周伟的人士证实,2016年期间吴细龙与乐行创始人周伟之间曾多次交涉通过“赔偿”等方式达成和解,但始终未果,直至周伟被抓入狱。

如今,距离乐行三位创始人最早一次被抓已过半年,笼罩在“乐行案”头上的疑云还未散去。

周伟与易步“前嫌”:从合作到决裂

周伟于2008年参与创立武汉若比特机器人公司,而若比特公司在2010年以合资方身份参与创办东莞易步机器人公司。周伟《自述信》显示,“创始人吴细龙曾是我们最早的投资方之一”,并介绍称,周伟与合伙人在校园期间即开始创业,在高校研究院支持下于2008年成立的武汉若比特机器人公司主营服务型机器人。2009年,乐行团队完成了平衡车技术开发,在校寻求融资时遇到吴细龙(吴细龙彼时是东莞市长安一中精密模具厂的经营者)。

吴细龙并未同意进行投资,而是提出与周伟的技术团队成立合资公司,运营平衡车项目。吴提出:其一投资500万在新公司控股60%;其二新公司设在东莞,由吴细龙担董事长。

2010年双方基于签署的《合作备忘录》正式成立“东莞易步有限公司”。

该《备忘录》约定的股权结构是:吴细龙的精密模具厂以500万资金入股,认缴比例60%;武汉若比特以技术和前期投入入股,认缴比例40%。

周伟及若比特公司与吴细龙合资成立易步的《合作备忘录》(乐行公司人士仅提供截图)

不过,在公司注册前夕,吴细龙以资金周转出问题为由,引入了第三方投资人吴东华。此时,合资公司的出资方式基于上述《备忘录》进行了变更:

新投资人吴东华一次性出资125万元,占公司注册资本的25%;吴细龙承诺三个月内认缴出资145万元,占比29%;武汉若比特公司出资180万元,占比36%;工研院出资50万,占比10%。

同时,新公司的《公司章程》约定三个月内出资完成(即2010年12月)。

但据周伟《自述信》所述,“在东莞易步在2011年生产进入正轨后,吴细龙依然没有补足投资”。若比特公司认为其股东利益被严重侵犯,曾将吴细龙诉诸法庭,并于2018年4月获得胜诉。

周伟表示出走易步的原因是“吴细龙未完成出资并涉嫌职务侵占”(来源:周伟《自述信》)

周伟表示,正是对投资人吴细龙资金到位情况不满、公司经营不顺,决定出走易步。联合创始人陈志发也解释,周伟出走的另一个导火索是,“2012年吴细龙已经更换管理层、并架空了周伟团队。在双方合作破裂后,这几位年轻人离开了东莞易步。”

对此解释,吴细龙则回应时予以否认。周伟彼时任易步公司研发负责人,吴细龙认为,周伟及其他技术人员集体出走是在与公司股东谈判前就已经“周密计划好”。2012月10月,一封声称公司“计划在深圳筹备研发中心”的邮件,以核心技术人员之一郭盖华的名义发送给了多位技术团队成员。

此后周伟等人才向易步管理层提出离职申请。吴细龙认为,这直接导致了易步核心技术团队的流失。

那么,吴细龙的认缴出资款到底有没有到账?

吴细龙提供的一份《股东发起及股权转让协议书》(由于周伟已入狱,截止发稿,未能向其证实该文件真实性),其中的约定出资方式,与上述周伟《自述信》披露的内容一致。

吴细龙引入新投资人吴东华后的《股权协议》部分截图

吴细龙指出,所谓的投资款按协议“属于认缴、无需一次到账”, 并且表示,他本人应出的认缴款在2012年之前已打入易步公司账户。吴细龙方面提供了完整的验资报告:

(来自2010年7月、2012年5月、2012年6月的三份《验资报告》截图。由吴细龙供图)

三份《验资报告》分别展示了股东三方认缴款入帐时间:吴东华于2010年8月前完成注册资本出资125万元,占股25%;吴细龙于2012年5月前完成注册资本145万元,占股29%;武汉若比特于2012年6月完成出资180万元,占股36%。

资料显示,吴细龙的出资时间确实晚于《合作备忘录》中约定的“2010年12月”。正是出于这个原因,有了周伟一方的解释:“投资方吴细龙违约在先”,周伟所在的若比特公司——即平衡车专利技术的实际拥有者,并未在出资时按约定将专利技术转让于新公司易步。

截止2012年5月,吴细龙展示的认缴出资完成情况 

 

刑案疑云

2012年底“单飞”的周伟团队,落地深圳创立乐行天下。周伟和其团队转向一级市场,开启了市场化融资重振旗鼓。但周伟万万没想到,重新开始创业期间,受到了来自吴细龙方面的多方阻挠。自2016年2月乐行被以“商业秘密侵权”立案之后,与易步两家创业企业陷入了长达三年的“缠斗”。

虽然周伟同前公司易步的决裂原因双方各执一词,但是因为双方纠纷而产生的刑事案件结果却留下了诸多疑云。

其中唯一一个双方均认可的事实是:周伟团队在技术入股易步后,与易步及其他股东并没有签署单独的“竞业禁止协议”。不过吴细龙在接受采访时补充指出,虽然没有签署竞业禁止协议,但在股东发起协议中有相关条款规定了竞业义务。吴细龙提供的《股东发起协议》第四条显示:易步公司高层管理人员离职后五年内不得从事与本公司业务相关的工作,不得将易步公司技术资料用作其他商业用途,否则公司将追究其法律责任。

2012年5月加入乐行公司的联合创始人陈志发,在接受采访时否认了上述文件的真实性。他指出其股东签字页(“武汉若比特”及“工研院”)均无法人签字,并有日期缺失。

(吴细龙提供的《股东发起及股权转让协议》完整文件,上图为涉及“竞业禁止协议”的条款。)

尽管有此条款,不过,吴细龙提供的《民事起诉状》显示,2016年10月易步在广州市知识产权法院对乐行提起民事诉讼时,并未对乐行及周伟等人提起“违反竞业禁止协议”的诉讼请求。

东莞检察院在2016年对乐行的刑事诉讼,诉由是“周伟团队恶意删除易步的硬盘数据,破坏其生产经营秩序。”

核心问题在于:硬盘数据的丢失,到底是否为周伟出走易步前所为?

查阅双方提供的资料发现:周伟团队出走易步的时间是2012年10月,而吴细龙方面对公司硬盘数据进行恢复时间是2013年11月22日。如陈志发所称,“该证据形成于2013年11月22日,周伟团队离开一年后。”

东莞公安对相关证据的侦查、取证前后经历了三年,与吴细龙表述一致,“2013年向公安机关报案,直到2016年才正式立案。”

陈志发指出,“易步并无证据证明,自2012年10月至2013年11月22日的一年多内,对证据涉及的硬盘进行保全。因此,不能排除易步恶意更换或删除硬盘内容后,陷害被控告人的可能性。”

对此质疑,吴细龙回应称,之所以未在2013年11月前做鉴定,是因为当时从未想到“起诉周伟”;但直到2013年8月,“周伟方面向东莞税务局举报我们逃税问题,我在愤怒之下才想去报案。当时,才拿这个硬盘去做技术鉴定,才发现,硬盘中的资料根本不是当时(含有技术代码)的硬盘。”

吴细龙在之后的刑案控诉中称,“是周伟等人拆走了(易步)的硬盘。”

他同时也指出,易步在此期间用于生产的技术代码,是从“其他离职人员的电脑中恢复出来的”。“代码从多台电脑中恢复出来”的事实,也为下文中乐行方辩护律师徐昕质疑易步“提交电子证据来源不明”埋下了伏笔。

自2016年东莞检察院对周伟及其公司刑事立案后,2017至2018年期间,吴细龙与周伟双方曾进行了多次交涉,双方陷入无休止的“缠斗”。

考虑到维持公司正常经营,“请吴细龙撤案”成为乐行方面主要诉求,而吴细龙与乐行及其中间人的谈判也聚焦在“撤案条件”。

“吴细龙交涉的主要目的是勒索,需要5000万元加上乐行10%的股权才能撤案。”陈志发透露。吴细龙在谈判中对乐行方面进行“敲诈”,谈判金额涉及数千万元。

但吴细龙回顾,双方先后主要有三次谈判交涉,甚至第三次谈判提出“乐行公司将易步公司收购”的要约,均未果。原因是,他本人并非希望通过刑事案件“迫使周伟和乐行给钱”,而是希望通过刑案,迫使周伟及其团队“认错并承担责任”,但他承认“赔偿6000万,是我在2016年刑事立案中附带的民事赔偿诉求。”

乐行陈志发则展示的一份较为关键的面谈录音显示,2018年11月26日,也就是两位联合创始人被羁押后,陈志发代表周伟提出与吴细龙进行谈判。通话录音显示,陈志发提出了乐行拿“5000万再加10%的股权”请吴细龙撤案的条件,吴细龙表示并不同意撤销刑案。

至此,本案的疑云主要集中于两个方面:

  • 一是乐行对易步是否构成商业秘密侵权;

  • 二是普通商业秘密侵权是典型的民事纠纷范畴,为何上升到刑事案件?这也成为本案中最基本、最关键的法律问题。

案件疑点一:“商业秘密侵权”是否成立?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乐行辩护律师曾发起多次异议,包括管辖权异议、伪造证据等,终被二审驳回。

乐行认为,东莞易步提出“商业秘密侵权”存在不合理性。因为“拥有技术及专利的若比特公司,在参与合资公司后,由于吴细龙违反出资约定,并未将专利转让给易步。” 因此提出易步并不拥有专利——不拥有技术专利的吴细龙,为什么能够控告乐行“技术秘密侵权”呢?

对此,一位知识产权专业律师解释,“侵犯商业秘密”与“专利侵权”,本质上是两码事。

专利一般是公开的、有时间限制,最长保护时间为20年。专利侵权也不会属于刑案范畴,判决结果往往要求被告停止侵害涉案发明的专利权和赔偿经济损失,诸如苹果与高通围绕“芯片”专利授权诉讼就是典型案例,最终和解就包括了苹果向高通赔款。

但所谓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19条规定)

商业秘密需要四个构成要件:非公知性,实用性,价值性,采取了保密措施。在国内,对于商业秘密侵权的界定较为模糊。

那么,深圳乐行是否侵犯了东莞易步的商业秘密呢?

首先,乐行联合创始人陈志发认为,周伟团队在离开原公司东莞易步时并未签署《竞业禁止协议》等相关协议;其次,案件审理过程中多次进行的第三方鉴定结果,存在多处疑点。

乐行及周伟的辩护律师徐昕及周伟团队提供的资料显示,第一次的鉴定结果,“相似度为8%”,相似处为“行业通用技术”;第二次按照相似文件比对方法的鉴定,“相似度为19.37%”。

就此向乐行方面求证两份鉴定文件原文,乐行以“文件有政府公章不适宜披露”为由,并未给出鉴定结果原文。

吴细龙提供了两份鉴定结果,均由东莞市公安局委托,分别为东公鉴通字【2016】06788号和【2018】11945号。

2016年和2018年的鉴定结果均采用了双方文件“具有一定关联性”、“构成部分相同”的说法,双方代码相似度与乐行提供的数值并不一致。但值得注意的是,2016年的鉴定结果明确指出,存在相同或实质相似的函数代码属于底层函数(下图)。

鉴定结果显示部分函数代码相同或实质相似,但为底层函数(鉴定图由吴细龙提供)

本案周伟的辩护律师先后对第三方鉴定过程及结果提出了如下质疑:

(1)鉴定结果相似度为8%,相似处为“行业通用技术”

律师徐昕表示,“在司法实践中,判断是否侵害技术秘密的依据是,通过一般技术比对确认双方的技术是否构成相同或存在实质性相同。”

在调查期间,东莞公安曾先后委托两家鉴定机构就争议双方的源代码是否构成实质性相同做鉴定,结果分别为《15号鉴定意见》和《18号鉴定意见》。两份结果都无法做出实质性同一或相同的结论,仅仅是给出“部分函数代码相同或实质相似”的意见。

《15号鉴定意见》显示:“乐行与其(易步)产品源代码的相似度不超过8%,且相似部分为与硬件相关的底层文件”。根据乐行展示的行业专家意见:所谓“硬件底层函数”,通常是由芯片厂商所提供,并非核心代码。

据陈志发介绍,在平衡车领域最核心的技术有三项:一是运动控制算法;二是传感器数据融合算法,三是电机控制算法。只有这三项技术才涉及到技术秘密。

律师徐昕认为,从鉴定结果而言,8%的相似度并不构成技术秘密侵权。

“这8%的相似度,是底层芯片的函数。芯片的函数十分有限,肯定是要频繁调用的。这是行业公知技术,并不属上述三类平衡车的核心技术。”

从辩护律师处获悉,上述两次鉴定所采用的方法也不同。第一次的鉴定方法是比对代码中的函数,而第二次鉴定意见的鉴定过程改为对比相似文件的数量,也就是“相似文件占总文件数的比例”。

在易步提交的160个文件中,共有31个文件相似。《18号鉴定意见》显示,“乐行与易步的相似文件数有31个,在易步提交的证据文件中占比19.37%”。

陈志发表示,“依照计算机软件条例,文件本身不是代码,文本只是代码的载体,要用代码的行数来做判断;第二次鉴定,计算比例的方法完全不考虑文件的大小、实质性内容和文件在整体代码中的重要性,所谓比例的提高,更像数字游戏。”

“易步总共160多个文件,而我们(乐行)提供给鉴定机构的超过1000个文件——31个文件占160个文件的19.37%,比例看起来很高,但31个文件打开后的代码总共加起来才1700多行。我们(乐行)向鉴定机构提供的代码总共有20多万行。如果以代码行数来计算,1700多行在乐行整个代码中只占据了0.8%。”

本案周伟的辩护律师也认为,后者的操作手法,在算法的知识产权认定上,是不科学的。

(2)电子证据及鉴定意见不具合法可用性

在鉴定结果之外,乐行及律师徐昕方面对鉴定机构的公正性、机构采用(检材)电子证据文件的真实有效性提出了质疑。

首先,徐昕对侦查机关第一次委托的鉴定机构公正性存疑。在比对双方源代码是否具有实质性相似之前,自2015年起,该鉴定机构就接受了东莞易步的单方面委托,对其源代码是否属于商业秘密进行鉴定,并出具《12号鉴定意见》和《22号鉴定意见》等多份鉴定结果。 

当前案件的争议方主体与此前所做鉴定相同,属于“重新鉴定”。依照《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32条规定,重新鉴定应当委托原司法鉴定机构以外的其他司法鉴定机构进行。

再者,徐昕认为机构用于比对的电子证据文件(源代码)不具备合法性和可用性。“在电子证据的取证过程中,公安机关正式的做法是到公司依法扣押封存电子证据的存储介质,并按照严格的电子证据取证方法来进行取证,再提交给鉴定机构,而在本案中,东莞易步的证据是来源不明的。”徐昕说。

据徐昕介绍,从合法性而言,东莞易步的证据是自己提交的,而非公安机关取证,所以来源不明。

吴细龙主张所提交的代码“被人删掉了”,因此代码是从若干台电脑中“进行恢复、再合并提交给鉴定机构”,证据获取过程有瑕疵。

陈志发提供了一份名为“易步提交鉴定材料U盘目录”的截图,源自易步在民事案件中提交的《12号鉴定报告》。

根据两次鉴定意见的截图显示:第一次易步给的电子证据文件修改时间为“2012年”,第二次的修改时间则为“2015年5月20日”。

易步提交电子证据的修改时间分别为2012年和2015年

周伟辩护律师表示,对于上述鉴定文件的修改时间持有异议。

乐行与易步正式“决裂”的时间是2012年10月,“对方应该拿10月之前的代码跟我们(乐行)对比,因为我们2012年10月就离开了易步,在此之后的代码与乐行团队没有关系。”

从可用性而言,东莞易步提供的电子证据也没有进行可用性测试(即证明东莞易步提交的程序是能够在其平衡车上使用)。“我们要求对方在平衡车上用这个代码做可用性测试,对方也拒绝做这个测试。”陈志发表示。

“从证据来源、鉴定机构中立性、电子证据的合法可用性各个环节而言,这样的鉴定结果都是存在漏洞的。商业秘密侵权案件只能根据鉴定意见来定案,鉴定意见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本案就不能构成犯罪。”徐昕表示。

周伟《自述信》中也提到,乐行曾以鉴定结果申请撤销案件但被忽视。“对方提供的证据存在一系列的重大疑问,甚至无法证明其所提交文件的合法性和可用性;但我们申请撤销案件,也被置之不理。”

为了证明鉴定机构所出示的鉴定意见不具备参考性,乐行又多方委托第三方对乐行与易步的源代码进行再鉴定,鉴定结果均显示双方代码不存在相同关系。

2017年4月6日,工信部下属司法鉴定中心的鉴定意见显示:双方相应该软件源代码不具有同一性;2017年2月7日,北京国威知识产权司法鉴定中心的结果显示:没有证据证明两份源代码有本质的相同,一致认为两组源代码不存在相同或者等同的关系”。

权威机构鉴定结果显示“二者代码不存在相同”(左为工信部下属鉴定机构出具意见,右为北京国威知识产权鉴定机构出具意见)

上海智能制造与机器人重点实验室、广东省动力电池标准化委员会、香港中文大学机器人与智能制造研究院、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机器人研究所分别给出专家意见,证明双方源代码不相同。

(3)被告方乐行是否存在侵权隐患?

这一问题涉及周伟团队与吴细龙决裂、出走易步前后,是否存在“侵犯商业秘密”的漏洞?

陈志发表示,乐行在纠纷发生之前,已经采取措施试图规避风险。“团队在深圳二次创业时,周伟曾在研发团队进行内部自查,要求每个人的电脑上都不要出现竞争对手的代码,以防风险。”陈志发说。

乐行向提供的一份内部“自查”文件

此外,周伟在团队撤出武汉、落户深圳后在研发及代码、专利等方面和原始团队(若比特)进行了切割,“保持了足够谨慎。”

“在创立乐行时,周伟聘请了知识产权律师,我们团队完全舍弃了之前在东莞易步的开发方案。”陈志发说。乐行已经尽所能避免窃取原公司(易步)商业秘密的问题和隐患。

此外,乐行天下的股权结构设计上,周伟团队也“吸取了上次创业的教训”,尽管经过了多轮融资,以周伟为首的整个技术团队仍占据了60%的股份,“实现了技术团队控股的目标。”

乐行天下股权结构图(来源:启信宝)

 

案件疑点之二:普通商业纠纷何以上升至“刑事案件”?

易步起诉乐行的案由是“侵害技术秘密纠纷”,属于商业秘密侵权一类。

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教授、同时也是本案周伟辩护律师的徐昕表示,“在国内商业秘密侵权上升到刑案的例子非常罕见,大多数通过民事官司都能解决。”

此外,原告吴细龙并未诉诸民事而是上升为刑诉,合理性不足。

徐昕解释称:

“谦抑性是刑法的基本原则,能民事解决一般不上升到刑事手段。本案即便在民事上也构不成侵权,所以这样的处理结果不排除有人为干扰的因素存在。”

一位不愿具名的乐行早期投资人也表示,“在尽职调查的过程中,我们察觉到了有一定风险。但创始人被捕这种情况是没预料到的,在我的从业经验里十分罕见。”

另外,据了解,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已于2019年1月和4月两次退回补充侦查。

“退侦”指的是因为证据不足,负责审查起诉的检察院把案件退回公安机关继续补充侦查,退侦以最多两次为限,如两次补充侦查之后仍然证据不足,检察院将会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乐行”案的最新补充侦查结果,正受到多方关注。周伟辩护律师徐昕也表示,“一旦最后一次补充侦查依然证据不足,周伟等人或有机会无罪释放。”

此前也曾试图向东莞警方咨询“刑事立案”的考虑,但截至发稿都未获答复。

两败俱伤

截止发稿,该案目前还处于审查起诉阶段,尚未有最后次补充侦查的结果。但不管案件结果如何,卷入旋涡三年的乐行,经营状况已不甚乐观。与此同时,同为平衡车市场最早的开拓者,乐行天下与易步的多年缠斗,导致了两家公司“两败俱伤”的局面。

受案件影响,乐行经营上已遭到了公司发展期内最致命的打击:失去了最大的客户即全球最大的共享滑板运营商Limebike。乐行产品本来有望通过与Limebike的合作拓展到海外——根据初期双方的合作意向,乐行将成为Limebike在中国的主要供货商——但这笔合作最终宣告流产;Limebike最终在中国选择了小米作为ODM合作伙伴。 

乐行现任负责人估计,“按照Limebike去年的采购规模,失去这个合作,我们相当于每年损失了6000万美金。”

失去大客户的乐行,相当于失去了最强劲的输血方。在乐行情况岌岌可危的情况下,包括陈志发在内的乐行现核心团队成员,依然在为此案奔走。

不仅乐行受到了极大影响,因核心研发团队出走、加上多年的商业纠纷,同样导致原告吴细龙所经营的东莞易步发展困难,融资也十分艰难。“前几年我已经将自己模具厂的所有收入投入到易步的经营中,但如今,公司业务早已陷入停滞状态。”吴细龙说。 

此外,工商信息显示,东莞易步公司曾经历多起知识产权民事纠纷,共计33条“风险提示”被记录在案。其中多起案件,是存在于武汉若比特、深圳天下乐行及东莞易步之间的知识产权纠纷。

“东莞易步”工商信息显示的部分“开庭公告”

其中,最具代表性的一桩,是“深圳天轮科技有限公司”诉易步“侵害发明专利”案,发生在2018年10月。天轮公司的法人即为乐行创始人周伟,该案二审终审判决,“被告东莞易步立即停止制造、销售侵害原告深圳天轮自平衡式两籍电动车的发明专利产品,并赔偿经济损失。” 

多起知识产权纠纷,导致易步公司账户冻结、经营不利。可谓是民营企业之间“权斗纠葛”的真实样本,从另一个侧面也反应了当时平衡车市场竞争之激烈。

一个更为鲜明的对比是:就在今年4月,小米生态链公司“九号机器人”已申请上市科创板,实现了对投资人和股东的回报。而乐行天下作为同领域的明星项目,寸步难行,公司经营雪上加霜;易步作为早期参与平衡车市场的民营企业,早已被市场所遗忘。

风口起落,股掌之间。随着国内平衡车遭遇监管、行业陷入低潮,企业的损失被加剧放大。

与3年前相比,如今平衡车市场格局已是一家独大。此外,2016年以来,平衡车所引发的安全问题,一线城市出台平衡车上路罚款政策,进一步压垮了整个行业。

出海?也不容易。

国产平衡车的出海之路遭到了美国市场在2016年3月起,近半年时间的阻挠,期间美国对中国出口平衡车发起调查,对未经许可的平衡车产品进入美国市场签发了“普遍排除令”。与此同时,海外市场风云突变,电动滑板车正逐步取代平衡车成为新的短途出行工具,平衡车市场萎缩严重。

滑板车在海外流行,平衡车市场萎缩

小米旗下九号机器人早已转型将“滑板车”作为主营产品。经查看“九号机器人”不久前披露的招股书,2016-2017年间,平衡车是其主要收入来源,2016年度占比高达98.13%;而2018年,电动滑板车收入已达66.46%,平衡车则缩水至29.14%。

创业,本就是一个与时间赛跑的游戏。随着行业快速更迭,平衡车企业步履维艰,纷纷转型。例如乐行,很早就开始加码机器人业务研发,但市场留给乐行的时间已经不多。

深陷泥淖的“乐行”们,已如同被时代抛弃的宠儿。一位曾主导了某投资机构对乐行投资、不愿具名的投资人表示,“如果乐观估计周伟能够被无罪释放回归,团队依然有机会,海外会是很重要的一块市场。” 乐行联合创始人陈志发也对表示,“期待案件能公正解决。我们团队依然会继续围绕机器人继续进行相关产品的研发。”

创业路上九死一生,震源或来自内部——如今年无人车赛道最知名的“死亡案例”Roadstar,因团队内讧分崩离析;而更多陷入泥潭的明星项目,却是被不可测的外部风险拖累濒死,正如本案中的乐行和易步。

从商业市场来看,企业之间的商业纠纷、知识产权纠纷非常普遍,但乐行、易步一案,不仅涉及高科技公司之间的商业秘密保护问题,还涉及了创业公司所面临的刑法环境等一系列问题,案件还未终结,已经导致双方两家创业公司“两败俱伤”,而这一切并非不可避免。

该案提供了一个因商业秘密侵权纠纷而引发的“创业之死”的残酷样本,在国家提倡扶持民营企业经商环境的大趋势下,无论是对于规范经商环境的警示、法律层面的启示,都对中国商业市场提供了极大参考意义。


格隆汇声明:文中观点均来自原作者,不代表格隆汇观点及立场。特别提醒,投资决策需建立在独立思考之上,本文内容仅供参考,不作为实际操作建议,交易风险自担。

相关阅读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