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监会与香港证监会联合公告:签署内地与香港基金互认协议 ...

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证监会)与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监会)已签署《关于内地与香港基金互认安排的监管合作备忘录》,允许合资格的内地与香港基金透过简化程序在对方市场销售。(香港证监会) ... . ...

中国证监会与香港证监会联合发文:签署两地基金互认协议



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证监会)与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监会)已签署《关于内地与香港基金互认安排的监管合作备忘录》,允许合资格的内地与香港基金透过简化程序在对方市场销售。有关计划将于2015年7月1日实施。

《备忘录》亦就跨境基金销售建立信息互换、定期沟通及监管合作的框架。

证监会主席唐家成先生表示:“这项基金互认安排是内地基金市场向离岸基金开放的一项重大突破,亦为内地与香港的资产管理业开辟新领域,让两地市场的投资者有更多元化的基金产品选择。” 

唐先生续说:“更重要的是,这项举措将为中国证监会与证监会携手建立基金监管标准奠定基础,有助促进亚洲资产管理业的融合与发展。”  

基金互认安排的进一步详情已载于今天由证监会与中国证监会发出的联合公告及由证监会发出的通函(注1及2)。


备注:

1.内地基金如欲申请证监会的认可,必须符合以下的资格条件:

基金乃根据内地的法律法规及其组成文件而成立、管理及运作;
基金是中国证监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注册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必须已成立一年以上;
基金的资产规模不得低于人民币2亿元或等值外币;
基金不得以香港市场为主要投资方向;及在香港的销售规模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不得高于50%。
在首阶段,只有一般股票基金、债券基金、混合基金、非上市指数基金及实物跟踪指数交易所买卖基金才符合资格参与基金互认安排。


2.   香港基金如欲根据有关计划申请中国证监会的许可,请参阅中国证监会颁布的《香港互认基金管理暂行规定》。

最后更新日期 : 2015年5月22日

附公告内容: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联合公告 


  为深化内地与香港金融合作,促进内地与香港资本市场共同发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以下简称香港证监会)决定开展内地与香港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互认工作(以下简称基金互认)。现公告如下:

  一、   中国证监会、香港证监会已就内地与香港开展基金互认工作的实施原则、互认模式与操作方案达成共识,并于2015年5月22日就基金互认有关工作安排正式签署了监管合作备忘录。

  二、   通过基金互认,中国证监会、香港证监会将允许符合一定条件的内地与香港基金按照简易程序获得认可或许可在对方市场向公众投资者进行销售。

  三、   基金互认是我国资本市场对外开放的重要内容,是内地与香港基金市场相互开放的一个重要里程碑,将会进一步增进内地与香港资本市场的互联互通。基金互认具有多方面的积极意义:

(一)   基金互认有助于深化内地及香港资产管理行业的交流与合作,拓宽跨境投资渠道,提升两地基金市场的竞争力。
(二)   基金互认将为两地监管机构共同建立基金监管标准奠定基础,推动亚洲资产管理行业融合发展,促进亚洲储蓄实现跨境投资的转化。
(三)   基金互认为两地投资者提供更加多元化的基金投资产品,为两地基金管理机构开拓新的发展机遇,增强国际竞争能力。

  四、   中国证监会与香港证监会已分别制定《香港互认基金管理暂行规定》和《有关内地与香港基金互认的通函》,对互认基金的资格条件、申请程序、运作要求及监管安排进行规定,作为监管执法和市场机构开展业务的依据。

  中国证监会与香港证监会已就互认基金跨境监管执法建立了合作机制、确保两地基金投资者得到同等水平的保护。

  五、   中国证监会与香港证监会通过对等设置互认条件,促使互认基金在两地市场互利发展和资金流出入基本均衡。基金互认的初始投资额度为资金进出各3000亿元人民币。

  六、   中国证监会、香港证监会将举办新闻发布会,向市场各方介绍基金互认的申请程序与要求。同时,为确保两地市场机构具有足够时间准备,充分了解两地市场法律法规、业务规则和实践操作的差异,审慎评估和控制风险,基金互认的正式实施时间为2015年7月1日。

  特此公告。

(来自香港证监会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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