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除抵押品依赖:信用贷款是如何支持中小微的?

中小企业融资难是个世界性的难题,各国依据国情的不同创造出了各种办法来解决这个问题,但是无论是那种国情,银行贷款都是重要的融资渠道,尤其是对间接融资占主导的国家来说。

作者:联讯证券李奇霖

来源:联讯麒麟堂

中小企业融资难是个世界性的难题,各国依据国情的不同创造出了各种办法来解决这个问题,但是无论是那种国情,银行贷款都是重要的融资渠道,尤其是对间接融资占主导的国家来说。

根据贷款的信用程度划分,目前商业银行贷款主要分为信用贷款、保证贷款、抵押贷款、质押贷款四种形式,保证贷款、抵押贷款和质押贷款又合称担保贷款。

担保贷款的信用程度较低,需要一定的辅助措施来帮助企业获得贷款,其中保证贷款是存在第三方承诺在借款人不能偿还贷款的时候,按约定承担一般保证责任或者连带责任而发放的贷款。抵押贷款是指以借款人或第三人的财产作为抵押物(一般是不动产)发放的贷款。质押贷款是指以借款人或第三人的动产或权利作为质物发放的贷款。

信用贷款的信用程度较高,不需要抵质押和第三方担保人,仅根据贷款人的信誉发放的贷款。与担保贷款最大的区别在于是否需要抵质押或者第三方进行担保。

以2018年中报数据为准,我国上市银行中四种贷款的比例分别是,抵押贷款42%,信用贷款30%,保证贷款17%、质押贷款11%,信用贷款和担保贷款的比例是3:7,银行倾向于担保贷款,尤其是担保贷款中的抵押贷款。

信用贷款占比低,抵押贷款占比高,主要有几个方面的原因:

第一,我国住房抵押贷款在银行贷款中占比较高,根据上市银行2018年中报数据,抵押贷款中有60%是居民个人住房抵押贷款。

第二,在中小企业生存周期短的情况下,抵押贷款可以让银行的坏账更有保障。

我们根据5家年报中有数据的银行来看,信用贷款的不良率较低,担保贷款中质押贷款的不良率最低(0.2%),不良率最高的是保证贷款,有3.2%,抵押贷款的不良率也不低,1.4%。

从这个数据也可以看出,银行在信用贷款方面是相对保守和谨慎的,因为一旦坏账就难收回,但是对抵押贷款的不良率容忍度就较高,一旦发生问题可以通过变卖这些价值稳定、流动性好的抵押品来补偿,比如证券、票据、房地产等。为此银行在为中小企业贷款的时候更愿意接受抵押贷款。

第三,从中小企业角度来看,他们也愿意进行抵押贷款,因为抵押贷款额度大、效率高,并且符合企业实际。

额度方面,在正常情况下中小企业信用贷款的额度一般是百万级别,最多不超过千万,但是如果能够给出估值高的不动产等抵押品则有可能获得更高额度的贷款。

效率方面,中小企业的经营不稳定,储备资金少,很多中小企业都是在业务谈成,签约之后才开始融资,需要资金快速到账。

企业经营过程中的融资是贸易融资的范围,有很多融资方式可以用,比如供应链金融、票据贴现等,但是与其他方式相比,抵押贷款的操作流程简单、审批快。对抵押物进行评估、按照抵押率登记后就可以放款,并且一般支行就有放款权限,不需层层审批,在资料齐全的情况下,基本上一个星期就可以走完流程。

企业的实际问题方面,在我国很多中小企业的企业主个人资产和企业是混为一谈的,这些中小企业的账目报表不规范,经常会出现这种情况,账目上显示没有利润,但是实际却经营良好,借此来实现避税。

但是这样做的同时也为企业融资带来了阻碍,银行无法通过中小企业自己提供的财务报表对其进行准确的风险评估,这时候如果有优质的抵质押品就容易多了,再加上之前十几年房地产市场的发展,大部分企业主或其企业或多或少都进行过房地产投资,所以房地产抵押贷款就成为不少中小企业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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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以担保银行为特色的多层次金融系统

在德国,中小企业是非常有活力的经济细胞,营业税占比九成以上,创造就业岗位七成,申请新专利占比75%,在技术创新,创造就业,出口创汇方面的能力不低于大众、西门子、奔驰等大企业,是德国政府的“市场经济的心脏和增长与就业的发动机”。

这些中小企业中存在大量的“隐性冠军”,他们在细分领域内都拥有垄断的市场地位,比如Johannes Klais Orgelbau GmbH&Co.KG占有管风琴市场40%的份额,拥有130多年的历史,雇佣员工不超过百人,类似这样的企业在德国超过千家。

这些中小企业的发展离不开融资,与我们的情况类似,德国也是银行信贷占主导的融资格局,据统计,德国银行资产是股票融资的7.5倍,是债券融资的2.6倍,是GDP的433.4%,高于美国、日本和欧元区的平均水平。

为促进中小企业融资,德国政府做出一系列措施:创造低利率的市场环境,构建多层次的银行系统、形成健全的风险共担机制,建立完善的征信系统和企业信息披露机制。所以从我们的研究来看,德国中小企业的抵押贷款比例低,但是信用贷款和担保贷款的占比较高,其中担保贷款是德国中小企业融资的特色。

(一)资本市场和利率环境

从信贷结构来看,德国银行资产中,长期贷款占比较高,二十一世纪初的长期贷款比例已经上升到80%以上。这其中的原因包括,一是资金来源方面,政府鼓励定期储蓄,通过设立长期信贷银行为全能银行提供再贷款,允许银行发行长期金融债券等,帮助银行增加长期、低成本的负债来源。二是资金运用方面,德国监管当局要求银行长期贷款的资金来源期限要严格匹配,也就是说长期的负债多,银行就要多配置长期的信贷,以此支持企业长期融资。

从利率环境上来看,德国早在20世纪60年代初就开始利率市场化改革,在这个过程中利率、汇率和息差都保持相对稳定,尤其是银行贷款利率长期处于下降的趋势,2018年1月下降到2.01%,为中小企业融资提供了良好的利率环境。

(二)金融系统对中小企业的支持 

1、多层次的承贷体系

德国中小企业融资一般有银行贷款、股票上市和风险投资三种选择,和我们国家的情况类似,银行贷款是体量最大、最重要的。

从19世纪中叶起德国相继出现了以股份制银行、邮储银行、合作金融机构、抵押银行为主体的银行框架体系,他们各司其职,在不同的领域为德国的工商业和民众服务。

比如股份制银行和个体私营银行主要服务于工业经济领域,合作银行和储蓄银行主要服务于中小型加工企业和商业以及农业领域,抵押银行主要服务于工业中心城市的建设。所以储蓄银行一般是中小企业贷款的首选,其次是个体私营银行和合作银行。

根据资料,目前德国境内有超过400家储蓄银行,这些储蓄银行占中小企业贷款的市场份的额达到百分之四五十以上,是支持中小企业融资的中流砥柱。

储蓄银行能够有效为中小企业融资有赖于德国的主办银行制度,就是中小企业如果和某家银行建立了比较稳定的合作关系,该银行就负责这家企业的大部分金融服务,银行与企业之间形成强于一般银企的联系,数据显示德国84%的中小企业中有1个或最多2个银行作为主办银行,57%的中小银行的主办银行中至少有一个是储蓄银行。

对银行来说,包办企业的大部分金融服务,可以让银行全方位了解企业,降低信息不对称和由此带来的评估成本。

对企业来说,在办理不同业务的时候不需要反复递交重复的材料,尤其对经营和信誉都良好的企业来说,主办银行对其了解更多,更有助于这些银行在融资时候获得更高的效率和更低的利率。

除了储蓄银行,个体私营银行和合作银行以及政策性银行的复兴信贷银行都在支持中小企业贷款方面做出了较大的贡献,组成了中小企业融资的多层次承贷系统。

2、以担保银行为主的助贷体系

在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问题中,担保银行是德国信贷体系的一大特色,一种企业贷款补充机制,一般是非营利性的经济组织,股东主要是商业银行、保险公司、工商业联合会、手工业联合会以及行业协会等,由联邦金融服务监管局(BaFin)监管。

德国的第一家担保银行成立于1954年,目前共有20家担保银行,其中有2家隶属联邦政府,13家隶属州政府,为保证每个州的中小企业都能得到被担保的机会,每个州最少有一家担保银行。

一般情况下是企业向商业银行申请贷款,没有申请到或者申请的额度不能满足需求的时候再向担保银行提出担保要求。

德国的风险共担机制是政府、担保银行和企业等的共赢,因此接下来我们分成三个部分来分析,第一是担保银行角度,第二是政府角度,第三是企业角度。

德国的担保银行制度是如何运营的?

第一步,担保银行接到申请以后由市场部门和风控部门分别独立对申请企业进行评估,达成一致后,由企业家、担保银行代表、商业银行代表、政府成员以及工商联/协会代表组成的决策委员会最终评定是否进行担保,通过后,在担保银行的担保下商业银行发放贷款。

第二步,然后联邦政府和州政府会为担保银行进行再担保,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三步,一旦到期企业不能偿还债务,担保银行和承贷的商业银行会根据情况进行延期或者进行债务重组。最终即使真的坏账,风险由商业银行、担保银行和政府共同承担。

一般情况下承贷的商业银行承担20%,剩余的80%由担保银行和政府分担,在前西德地区是担保银行28%,政府52%,前东德地区是担保银行20%,政府60%。

担保银行角度:最终担保银行只承担20%或28%的风险,而这部分的风险担保银行也可以通过向企业收取一定的费用进行弥补,同时担保银行还有一些其他成本包括提取风险准备金和风险资本的成本、运营成本等。

担保银行收取的费用主要包括两部分:一是担保申请成功以后一次性缴纳的1%-1.5%的评审费,二是每年年初的担保费,金额是未偿还贷款额的0.8%-1.2%,假如一笔100万的贷款,5年分期偿还,每年偿还20万,所需要的费用是:

评审费:1-1.5万。担保费总共2.4-3.6万。

总共需要3.4-5.1万,总费率是3.4%-5.1%。同样的贷款期限下,额度越大费率越高,同样的贷款额度下,贷款的时间越长费率也越高。

所以我们可以得出,对于担保银行来说,只要坏账率在12.1%以下(坏账率*28%=3.4%),3.4%的费率就能保证银行不亏,保证可持续经营,从数据来看,德国担保银行的担保代偿率基本能控制在3%以下,3.4%的费率足够用了。

同时德国政府还为担保银行制定了税收优惠,只要资金专注于担保不做其他用途都可以依法免税。

政府角度:政府的直接成本是:坏账率*52%/60%,这部分钱纳入政府预算,从联邦政府和州政府的财政预算中出。然而这笔买卖对政府来说是划算的,根据特里尔大学的一份研究表明,担保银行每年为德国GDP贡献34亿欧元,为财政税收贡献10亿欧元,是运营成本和风险支出的7倍。

企业角度:申请担保银行担保的条件是:中小银行(欧盟标准是雇员数低于250(不含)人,年营业额低于5000万欧元或总资产低于4300万欧元),账面盈余、净资产为正,秉承着德国研究的风格,最终只有80%的担保申请会获得通过。

在行业方面更倾向于贸易、手工艺、小型工业制造、酒店餐饮、运输、园艺、独立执行的医生、理疗师、工程师、律师和税务师等。

农业由于欧盟补贴太多不予担保,渔业、钢铁、造船等行业特殊也不在担保范围内,同时商业银行进行中的项目也不予担保。

担保的额度有上限是125万欧元,一般期限不超过15年,不动产融资不超过23年,平均7年。也有一些担保银行推出了较大额和较小额的担保服务,最高可以达到200万欧元以上,最低可以达到8万欧元。

当前德国企业贷款利率是2%左右,加上担保银行的担保费率总共5.4%-7.1%,也在中小企业可承受的范围内,但是费率已经明显高于利率,所以德国中小企业能承受担保银行的额外费率主要是受益于国内的低利率环境。

(三)企业信息披露制度+征信系统+信用法律体系

1、企业信息披露机制

德国的企业信息披露制度更加完善,政府制定了完善的税收和现金管理制度,达到一定规模的企业无论上市与否都必须公布年报,确保企业基本信息的公开和透明,有的企业为了获得更高的信用评级往往会主动披露财务信息。

《特定企业与企业集团账目公布法》对超过一定规模的企业公布账目的问题进行了明确的规定,要求符合以下三个条件中两个的企业在年终决算报表日的第3天公开账目:

1、  年中决算报表中的资产总额超过6500万欧元。

2、  年营业额超过1.3亿欧元。

3、  员工总数超过5000人。

2、征信系统

良好的信息披露制度的基础上,还需要健全的征信体系,在德国信用评级在企业融资过程中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不仅决定企业是否能获得贷款,还能够决定贷款利率。

德国社会信用体系包括公共征信体系、私人信用服务系统和以行业协会为主体的信息系统。

公共征信系统包括德意志联邦银行信贷登记中心系统、工商登记信息、法院破产记录和地方法院债务人名单等,其中德意志联邦信贷登记中心系统与我国的央行征信系统相似,可以供银行与金融机构内部使用。工商登记信息和法院破产记录等均对外公布。

除了商业银行、担保银行以外,还有专门从事这方面的私人第三方服务机构,优秀的第三方服务机构都拥有扎实的专业和良好的口碑,在市场中能给出有公信力的评级报告,提供企业与个人的资信调查、信用评级、信用保险、商账追收和资产保理等服务。

德国的评级公司Creditreform,占中小企业提供评级市场份额的70%,成立于1879年,总部位于德国诺伊斯,是世界著名的信用信息服务提供商,主要提供资信调查与评估的服务,全球客户超过20万。

Creditreform的主要职责是负责收集与个人和企业信用有关的所有信息,然后用科学的方法进行分析评估,建立信用数据库,提供个人和企业的信用报告和信用风险指数。

与其他评级机构侧重投资性风险不同的是,Creditreform的信用风险评估体系注重对企业短期流动性风险和短期偿债能力的评估,更符合短期交易的风险决策需求。

另外信用保险是指以他人的信用风险为保险责任的财产保险业务,可以保障企业应收账款免受不正常的损失。商账追收是指商业追收工业受客户委托从事催账和账款追收工作。资产保理是指保理商通过购买他人债务而提供的客户应收账款服务等等。这些都有相应的第三方服务机构从事,帮助建立德国的征信系统。

3、信用法律体系

在完善的征信体系的基础上,德国还有较为完善的信用法律体系来为做最后一道防线,分散于商法、民法、信贷法和数据保护法等多部法律法规。

在信息公开方面:德国的《商法典》规定成立公司必须在地方法院以公开可信的形式进行商业登记注册,载入商业登记簿,供公开查询。

《破产条例》规定企业破产必须到当地破产法院申请,并对破产的条件、过程做了明确规定。审核批准后的破产企业或消费者会被列入破产目录,并予以公布。

《民事诉讼条例》建立无偿还能力的债务人名单并予以公布。对于无偿还能力的个人可以到地方法院做保证,由地方法院记录在债务人名单中,并将该负面记录保留3年,这3年中企业或者消费者无权享受银行贷款、分期付款和邮购商品等信用消费。

在规范催账方面:《反不道德支付法》规定,客户在收到账单30天仍为付款,债权人可追加超过银行贷款5%的滞纳金,如客户在收到连续3次催账警告后仍置之不理,债权人可向地方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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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健全的二级信用担保体系

(一)资本市场和利率环境

日本的利率市场化进程也相对较早,以1977年日本大藏省批准商业银行承购国债,并允许持有后上市销售拉开帷幕,此后经过了整整17年的改革,在1944年完全实现了利率市场化。

这个过程主要分为几步:首先,1974年后日本经济增长放慢,为刺激经济政府开始增加财政支出,1975年日本政府再度开始发行赤字国债,利率市场化就从国债的发行和交易开始。

此后1978年日本允许银行拆借利率弹性化,而后又允许银行间票据买卖利率自由,逐渐在银行间市场进行利率市场化改革,银行间市场利率是筹资的基础利率之一,银行间利率的自由化带来了随后存款利率的自由化。

而后,城市银行以自由利率筹资的比重上升,银行的负债成本增加,息差收窄,贷款利率如果不放开银行将承受很大的经营压力,所以随后1989年1月,三菱银行引进一种短期优惠贷款利率开始银行贷款利率的市场化。

最后,1994年利率完全实现自由化,自由化以后的日本贷款利率虽然几经波折,但是趋势是在下降,当前日本的长期贷款利率在接近1%的水平,为企业融资提供了良好的基础。

要说到日本的中小企业融资问题,主要也是在于金融体系的支持,与中国和德国类似,日本也是一个银行贷款的间接融资占主导的融资环境,在这种背景下,银行成为中小企业融资的主要途径,同时日本也存在几点与德国非常相似,一个是类似主办银行制度,一个是担保制度。

(二)金融体系对中小企业融资的支持

日本的中小企业同样存在信用记录不全,财务信息不透明的情况,在这种情况下不容易获得银行的信贷,为了支持中小银行信贷,在承贷方面,政府建立了专门为中小企业融资的政策性银行:工商组合公库和中小企业金融公库,另外还有比较健全的信用担保制度。

1、承贷的民间金融机构和政策性金融机构

工商组合公库和中小企业金融公库是日本专门设立的为中小企业提供融资支持的政策性银行,其对中小企业的贷款规模占中小企业总贷款规模的10%以上,为中小企业提供稳定的资金来源。

但是政策性银行只是民间商业银行信贷的补充。在正常的民间商业信贷中,中小企业主要通过与银行建立长期稳定的“主银行”关系而获得信贷的。

在日本,企业也通过和银行之间发展长期稳定的主银行关系来降低信息不对称。

银行可以通过主银行关系获得主银行租,主银行租是指银行依赖其与企业的特殊关系,取得超过其在正常市场状态下的业务收入的超额利润,包括信息租金、声誉租金、特殊关系租金和政策租金。

信息租金是指在长期的银企关系中,银行通过获得的专有信息可以增加的银行收益。比如更好的了解贷款质量,制定合理的贷款利率,这些信息一般在公开市场上无法获得,只有主银行掌握,从而主银行就可以在竞争中获得绝对垄断的地位。

比如20世纪50年代末索尼公司曾经需要超过固定资产10倍的融资,但是当时索尼还是个小公司,没有市场认可,这么大的融资额很难实现,但是其主银行三井银行给索尼提供了超过一半的贷款,为索尼公司增信和吸引其他金融机构投资提供了很大的帮助。

声誉租金是指银行在主银行制度中需要维护自己的声誉,如果从长远来看能够获得正收益,那么短期的风险也是可以承受的,比如当客户企业陷入困境的时候,银行可能会为了维护声誉信守承诺,为企业提供应急贷款,如果银行在关键时候抽贷、断贷,很有可能会声誉受损,不利于将来的盈利和自身的声誉。这种关系只能是建立在长期稳定的银企互动中。

特殊关系租金是指银行获得的其他情况下不可能实现的经济价值。比如主银行可以和企业签订“约束条款”,从企业获得较低的存款,成为其贷款资金来源。还有主银行在垄断企业中获得的中介服务费,在日本主银行代理客户外汇交易中获得的服务费最多。Toshihiro、Horiuchi对主银行垄断关系企业外汇交易的情况进行专门的调查,发现一半以上的主银行垄断关系企业50%上外汇交易业务。还有承销托管企业债券的收益,通过企业获得其供应商或销售商的相关业务获得的收益等,都算特殊关系租金。

政策租金是指日本政府金融管理部门通过制定政策和直接的监管活动,限制金融行业的竞争,使主银行获得稳定的利润,简称“监管套利”。比如为鼓励商业银行购买长期信贷银行的金融债券,允许商业银行以这类金融债券做抵押向央行借款,降低作为主银行的长期信贷银行的资金成本。

2、二级信用担保体系

日本的担保制度主要是包含信用保证协会和信用保险公库的“二级信用担保体系”。

信用保证协会成立于1953年颁布的《信用保证协会法》,要求在各地成立信用保证协会为当地中小企业服务,它属于非盈利组织,承担的风险和运营成本主要来自两个方面,第一是为企业提供担保的时候收取0.5%-1%的担保费,第二是政府拨款。

目前日本有50多家信用保证协会,160多个分支机构,帮助日本半数以上的中小企业融资。

同时为了降低信用保证协会的风险,随后的1985年日本政府颁布《中小企业信用保险公库法》,设立中小企业信用保险公库,对信用担保协会进行担保(保险),保险费低于一般性的商业保险机构。与此同时信用保险公库还可以向信用担保协会提供贷款。具体的做法是:

第一步,中小企业在向金融机构申请贷款的时候,由金融机构初步审核后推荐给信用保证协会。

第二步,信用保证协会审核通过后,为中小企业提供担保,收取0.5%-1%的担保费。

第三步,信用保证协会会向保险公库缴纳保险金,相当于担保费的40%,获得信用保险公库的再担保(保险)。

当企业偿还能力出现问题的时候,需要协会和公库进行代偿,此时承贷的银行只能收回本金,也就是说协会和公库会就本金部分进行代偿,不负责利息。信用担保协会承担20%-30%,信用保险公库承担70%-80%。这样就让风险在承贷银行、信用保证协会和信用保险公库之间进行了分散。

我们还是举个例子来看,假如某中小企业贷款1000万日元,利率3%,这个过程的参与方包括中小企业、承贷银行、信用保证协会、信用保险公库和政府。

从企业角度上来看,申请担保的条件,根据《关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试点的指导意见》,申请担保的中小企业需要是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有产品、有市场、有发展前景,有利于技术进步与创新的技术密集型和扩大城乡就业的劳动密集型的中小企业。根据谭中明[1]等的研究,具体实施中,一般有三类:

一是不能满足银行贷款条件,无法获得贷款而成长前景好、暂时困难的企业。

二是科技型、特色型、创业型、环保型、社区服务型、出口创汇型以及支柱产业配套型企业。

三是产品有市场、经营有效益、资金回笼快而资金缺口较大的企业。

从承贷银行角度来看,它是为中小企业融资的基础也是第一道防线,承贷银行在进行初步审核以后会为中小企业申请担保,如果中小企业最终成功偿付银行会获得利息收入30万日元,如果没有成功偿付将会有协会和公库对本金代偿,损失的只是利息,假设3%,远低于信用担保协会和信用保险公库的承担的份额。

然而在主银行制度的日本,银行在对待长期稳定的客户的时候,是需要考虑声誉问题的,即使企业出现问题,在有担保的情况下,担保的费用是企业承担,最终即使不能偿付还有协会和公库偿付本金,银行最多只需要付出利息的成本就可以获得良好的声誉以及长远的利益,结合社会声誉问题等考虑,承贷银行为中小企业提供信贷的动力比较充足。

从信用担保协会角度来看,信用担保协会的收入情况,首先要计算收取的担保费0.5%-1%,1000万日元的情况下是5-10万日元。但是这其中的40%会被作为保险金交给保险公库,所以信用担保协会进行担保只能获得3-6万日元。

在不考虑运营成本的情况下,担保协会的成本是多少?如果出现风险,担保协会承担20%-30%的责任,也就是说如果1000万日元不能得到偿付,担保协会将负责代偿200-300万,要让收益和成本对等,就是坏账率*代偿率=收益率,坏账率要在1%以下(3万/300万,或者0.5%*(1-40%)/30%)。

如果中小企业的坏账率在1%以上,信用担保协会就不能靠自身实现盈亏平衡,实际上也确实不可以,协会的主要经费来源是政府预算资产和资产划拨,如果是特别保证,政府还会提供损失补偿,同时也有部分社会捐赠。

从信用保险公库的角度上来看,在这笔业务中信用保险公库的收入是担保费的40%,也就是2-4万,但是如果企业不能偿付的时候保险公库要负70%-80%的责任,也就是1000万本金的贷款,公库要代偿700-800万。

按照这个收入和代偿率来看,中小企业的坏账率要在0.25%以下才能保证保险公库自身盈亏平衡,这个显然不太可能,保险公库的损失也由政府财政补贴。

从政府角度上来看,政府为中小企业提供的补贴都需要从这些中小企业创造的税费上得到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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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和日本模式对我们的启示

中小企业融资难、融资贵,其实是一个因果关系,融资难主要在于中小企业与金融机构之间信息不对称,容易导致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传统的做法中,要解决这个问题中小企业要么承担额外的担保费用,要么接受较高的风险溢价,融资难导致了融资贵。

要解决这个问题除了社会信用体系、创业环境和企业信誉等“软约束”的长期形成,也需要政府在其中承担适当的角色来帮助中小企业进行分担。比如承担部分担保费用和风险。

从德国和日本的经验上来看,我们可以看到几点共同点:用健全企业信息披露制度和主银行制度来克服信息不对称的问题,用担保制度和健全征信系统来分担企业的融资成本。

第一,建立规范和充分的企业信息披露制度,在我们国家,未上市的中小企业没有信息披露的义务,而且其内部的报表不规范,和利用企业进行避税等问题都是导致中小企业融资难的根源,形成信息披露与融资成本之间的“囚徒困境”:最好的情况是大家都披露信息、合理缴税,政府会将税收对中小企业进行补贴,比如提供更多低价的担保和保险。但是率先披露信息和合理缴税的企业会失去市场竞争力而被淘汰,最终形成信息不公开、利用企业避税的“囚徒困境”。

“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解决这个问题不是一天两天就可以做到的,需要社会风气、政府鼓励等多方面共同作用的结果。但是在这之前我们可以先尝试采用主银行制度来克服信息不对称问题。

第二,主银行制度,为中小企业培育承贷机构,让银行在于企业的长期关系中获得充分的信息,克服信息不对称带来的获取信息的成本,降低企业的融资成本。

第三,担保制度,在鼓励承贷主体加强对中小企业融资支持的基础上,政府可以加强助贷主体的建设,比如类似德国的担保银行模式,日本的“二级信用担保体系”,鼓励担保机构以低成本对中小企业进行担保,加大对中小企业的担保覆盖面,让更多以前享受不到这种福利的中小企业受惠。

第四,健全征信系统,建立多主体参与的评级系统,除了中央银行的征信系统,可以鼓励私人机构参与,建立市场导向的私营信用数据库,在某些行业可以建立行业协会主导的行业信用数据库,让中央、私人第三方和行业协会三方共同发挥作用。

[1]谭中明、梅强、张静,我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的构建[J],江苏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2(2):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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