泥潭中的ST冠福:曾经是家用品第一股,现在身陷多起诉讼债务压顶

这家曾是家用品第一股的公司能走出泥潭吗?

作者:李章洪

在自曝被实控人“掏空”家底后,ST冠福(002102.SZ)的日子越来越难过。

据界面新闻记者统计,最近三个月,这家公司已就收到法院传票披露42份公告。而随着多起诉讼的进行,ST冠福债务加重的可能性增大。截至1月14日,其持有的子公司股权、子公司总额超10亿元的房产也已被冻结、查封。此外,ST冠福还存在为实控人逾20亿元的违规担保、借款等承担连带责任的可能。

面对ST冠福现状,股东们也纷纷“自救”。不过,他们的行动引来交易所关注并下发了关注函。截至发稿,ST冠福还未做出回复。

这家曾是家用品第一股的公司,这次能走出泥潭吗?

第二大股东向上市公司子公司质押股票担保违规吗?

交易所关注函的一个关注重点就是第二大股东向ST冠福子公司质押股票担保。根据公告,ST冠福子公司能特科技有限公司(下称能特科技)拟为第二大股东陈烈权的不超过2.8亿元融资提供连带责任担保,陈烈权以其所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质押给能特科技作为反担保。

能特科技是陈烈权等人于2010年出资设立的企业,主要从事医药中间体的研发、生产和销售等业务。2014年,ST冠福通过发行股份和支付现金的方式,以18亿元的价格并购了能特科技。交易完成后,陈烈权成为了ST冠福第二大股东。

控股股东违规事项爆发后,ST冠福决定成立一个“专项工作小组”,作为新老董事长、总经理衔接期间的临时专门机构,协助公司董事会处理和协调公司遇到的突发事项、纠纷及诉讼等相关的问题。陈烈权同时是该小组组长。

据ST冠福披露,为保证股权稳定,消除股票质押风险,陈烈权拟向湖北银行、湖北农村商业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借款不超过2.8亿元,期限不超过3年。该借款由能特科技为陈烈权提供担保,担保方式包括但不限于提供资产抵质押、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期限为每一期贷款的还款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

同时,陈烈权向能特科技提供全额的连带责任反担保。反担保方式为,陈烈权在能特科技承担担保责任后,30天内向能特科技质押其所持的ST冠福股票。具体质押股份数量根据陈烈权的实际借款金额,按照1.4:1的比例来确定(即每1.4元借款,质押1股)。以此计算,陈烈权2.8亿元的借款,需要向能特科技质押2亿股。按1月17日收盘价计算,2亿股市值为3.67亿元。

陈烈权持有占ST冠福总股本3.07亿股。资料显示,陈烈权目前已将其中2.51亿股质押给了3家券商。未质押股份数量为5571.37万股,不足拟质押股数。对此,陈烈权向界面新闻记者称,其在取得金融机构的2.8亿元借款之后,将逐步解押此前向券商质押的股份,然后再向能特科技质押。

从安全边际角度考虑,一旦ST冠福股价向下跌破每股1.4元,陈烈权质押的股票市值将不足已覆盖担保额。ST冠福工作人员对此回应界面新闻记者称,股东对公司目前的股价有信心,但若股价跌破1.4元,公司尚没有具体的措施保证安全。

陈烈权之前向券商质押的股票到期后,为何不再向券商续借而转向让上市公司子公司提供担保?这部分资金又去向了何方?

陈烈权回应界面新闻记者称,此前向券商质押股票所得的款项,主要用于支付ST冠福收购能特科技时,所产生的2.8亿元个人所得税。“这钱都是找各券商借的,ST以后各券商都不借了,逼债呢。”陈烈权说。

公告显示,2018年下半年,陈烈权所持的部分ST冠福股份遭遇过强制平仓。此外,即便补充质押后已作部分延期,在2019年4月2日之前,陈烈权质押的股份也将全部到期。

ST冠福董事会在公告中称,陈烈权质押股份的目的是偿还融资款,能特科技提供的担保有利于消除大股东股票质押风险,确保“专项工作小组”的工作顺利开展,保障公司正常运行。

针对能特科技提供担保一事,除原因之外,深交所在关注函中亦要求ST冠福说明股东将公司股票质押子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界面新闻记者注意到,《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二条提及,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能特科技接受母公司股东的股票质押是否触发此条规定?界面新闻记者获取的材料显示,ST冠福认为,本次股票质押中,是陈烈权将其持有的ST冠福股票质押给能特科技,ST冠福与能特科技均为独立法人,将公司股票质押给控股子公司未违反相关禁止性规定。

不过,北京华城律师事务所律师杨勇告诉界面新闻记者,子公司在法律上是独立的主体,上市公司股东将股份质押给子公司,没有明文规定,但子公司若行使质押权,会形成交叉持股,由此将出现股份表决权混乱的问题。所以,母公司股东把股份质押给子公司,是利用了法律的漏洞,实质上违反了上述条款的立法精神。

第三大股东2019年不提供业绩承诺

二股东有二股东的计划,三股东也有三股东的打算。

塑米信息由邓海雄、黄孝杰创立于2014年,主要从事塑料贸易业务,旗下拥有塑料原料供应链电商平台“塑米城”。2016年至2017年初,ST冠福通过发行股份以及支付现金的方式,以16.8亿元的价格对塑米信息进行了高溢价收购。

彼时,重组涉及的资产出让方共有9方,但作为业绩承诺方的只有余江县金创盈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下称金创盈)和余江县金塑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下称金塑创业)。并购完成至今,金创盈和金塑创业的实际控制人邓海雄直接和间接持有ST冠福6.96%的股份,是ST冠福的第三大股东。

据ST冠福2016年披露的《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下称《协议》),金创盈和金塑创业承诺,交易实施完毕后三个会计年度(含交易实施完毕当年,即2016年度、2017年度和2018年度)塑米信息实现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不低于1.15亿元、1.5亿元、2.25亿元。

但上述《协议》同时写明,如交易实施完毕日晚于2016年12月31日或根据审核要求需延长上述利润补偿期间的,各方同意追加2019年或审核要求需延长的期间作为利润补偿期间,且净利润承诺方承诺2019年度塑米信息实现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不低于评估机构《资产评估报告》确定的塑米信息2019年度盈利预测数。

交易实施完毕日具体指哪一天?《协议》显示,2016年签署时,各方约定的“交易实施完毕日”是指:标的资产完成交割,且ST冠福当次发行的股份登记至9名对手方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下称中证结算)开立的股票账户并向9名对手方支付完毕全部现金之日。

公开信息显示,直到2017年2月27日,ST冠福当年发行的新股才完成了预登记。若按照上述定义,ST冠福并购塑米信息的交易实施完毕日在2017年2月底。换句话说,金创盈和金塑创业的业绩承诺期将被延长。

公告显示,塑米信息目前已完成2018年的业绩承诺。据界面新闻此前报道,ST冠福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以后,塑米信息的流动性已受到影响。目前ST冠福正值危急时刻,2019年塑米信息若要继续处于业绩承诺期,对金创盈和金塑创业来说,恐不易完成。

1月3月,金创盈和金塑创业向ST冠福发函,要求签署补充协议,将“交易实施完毕日”的定义修订为“交易实施完毕日:标的资产过户日”。塑米信息的股东变更为ST冠福、过户实施完毕,日期是2016年12月30日。这意味着,金创盈和金塑创业将明确不会在2019年继续为塑米信息提供业绩承诺。

金创盈和金塑创业认为,其作为塑米信息原控股股东,不能控制ST冠福何时办理新股发行登记及支付现金对价,且根据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部《上市公司监管法律法规常见问题与解答修订汇编》中关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35条规定的问答,“重大资产重组‘实施完毕’是指资产过户实施完毕”。

此外,塑米信息在2016年度完成了业绩承诺,且被ST冠福并表,其当期全部净利润被合并入ST冠福2016年度末的股东权益。由此,ST冠福董事会对金创盈和金塑创业的要求表示了同意。

深交所在关注函中要求ST冠福说明上述变更对公司业绩补偿承诺期限有何影响、是否属于变更重组业绩补偿承诺、是否符合证监会发布的《关于上市公司业绩补偿承诺的相关问题与解答》的相关规定等。

在《关于上市公司业绩补偿承诺的相关问题与解答》中,证监会回答: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中,重组方的业绩补偿承诺是基于其与上市公司签订的业绩补偿协议作出的,该承诺是重组方案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重组方应当严格按照业绩补偿协议履行承诺。重组方不得适用《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下称《监管指引第4号》)第五条的规定,变更其作出的业绩补偿承诺。

《监管指引第4号》第五条规定,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等自身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承诺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承诺相关方应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除上述客观原因外,承诺确已无法履行或者履行承诺不利于维护上市公司权益的,承诺相关方应充分披露原因,并向上市公司或其他投资者提出用新承诺替代原有承诺或者提出豁免履行承诺义务。

金创盈和金塑创业的此次重组方案定义变更,属不属于变更业绩承诺,受不受上述法规的约束,有待ST冠福进一步的澄清和监管部门的认定。

值得一提的是,按照《协议》,若塑米信息业绩不达标,金创盈和金塑创业的业绩补偿方式是向ST冠福返还股份。因ST冠福股价跌幅较大,金创盈和金塑创业已于2018年下半年几乎全部质押了手中持有的ST冠福股票。

ST冠福称,质押股份涉及金创盈和金塑创业作出的业绩补偿承诺,有可能出现因该等股份质押而影响业绩补偿承诺正常履行的情形。

而金创盈和金塑创业则表示,ST冠福收购塑米信息后,塑米信息运营状况良好且持续发展,触发业绩补偿义务的可能性低,如未来发生塑米信息盈利能力下降情形,其将在预期触发股份补偿义务时,通过二级市场增持公司股份或提前清偿债务并解除股票质押等方式,确保可按时依约履行股份补偿义务。

ST冠福的巨债怎么办?

ST冠福于2006年在深交所挂牌上市,前身为冠福家用,原本的主要业务是生产陶瓷家用品。近年来,在持续并购后,ST冠福的主要业务已涉及医药中间体、维生素E的研发生产销售、塑贸电商、投资性房地产租赁经营、黄金采矿等。

林福椿及其子林文洪、林文智、林文昌四人(林氏家族)是ST冠福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合计持股19.78%。2018年9月13日,在深交所的问询下,ST冠福披露了控股股东存在的违规行为。

ST冠福称,公司控股股东林氏家族因其控制的企业或关联企业自身资金紧张,为了经营资金周转需要,以上市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名义对外借款、开具商业承兑汇票、对外担保,但未履行公司内部审批决策程序。

据ST冠福披露的核查结果,林氏家族通过上市公司及子公司上海五天实业有限公司的名义,对外开具的仍由第三方持有的商业承兑汇票累计金额为13亿元,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24%;对外担保余额3.81亿元,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7.13%;对外借款结余总额5.34亿元(不含利息),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9.99%。此外,林氏家族还以上市公司名义提供“债权确认”、“应收账款转让确认”,共计1.49亿元,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2.80%。上述各项累计金额达23.66亿元,比ST冠福在三季报中披露的流动负债多出近一倍。

ST冠福未经内部审批决策程序对外担保、借款、开具商业票据的违规行为不但让ST冠福股票在10月被深交所实施其它风险警示,也让上市公司收到了证监会福建监管局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下称《决定书》)。

违规行为被披露后,林文昌和林文智相继辞去了上市公司董事长及总经理职务。在林氏家族已陷入债务危机的情况下,各方开始将ST冠福作为债务人和连带责任人起诉,要求上市公司承担相应债务。

据界面新闻记者统计,自2018年10月以来,ST冠福已就收到法院传票披露42份公告。随着诉讼的进行,ST冠福承担实控人违规导致的债务的可能性在增大。

由于涉及诉讼,ST冠福的部分银行账户、子公司股权遭到法院冻结。1月13日,ST冠福进一步披露称,其子公司上海五天实业有限公司名下的房产遭遇查封,账面净值11.33亿元,占ST冠福2018年第二季度末总资产的12%。

ST冠福曾在2016年为实控人关联企业福建同孚实业有限公司(下称同孚实业)的6亿元私募债提供担保。该私募债虽经过了上市公司审批程序,但目前已违约。据ST冠福1月16日公告显示,16名上述私募债债权人已分别在福建和上海两地提起诉讼和仲裁,要求ST冠福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此外,界面新闻此前曾报道,因实控人擅自以ST冠福名义出具总额共计4亿元的商业承兑汇票质押借款,ST冠福被恒丰银行泉州分行起诉。一审结果显示,法院判决ST冠福需要就相关承兑汇票承担责任。目前,ST冠福已决定上诉。

但在另一起与兴业银行泉州分行的纠纷中,泉州仲裁委员会并未裁决ST冠福需对实控人违规担保的部分承担责任。公告显示,2017年底,ST冠福曾通过股东大会,为实控人关联企业福建冠福实业有限公司(下称冠福实业)在兴业银行泉州分行5300万元的授信额度提供担保。

此后,ST冠福实控人违规将担保额提升至了6500万元。裁决结果显示,ST冠福仅需对6500万元借款本金中的5300万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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