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磅】港a股子弹接着飞:公募之后险资也来了

近日,中国保监会发布了《中国保监会关于调整保险资金境外投资有关政策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保监会相关部门负责人就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 ...

【重磅】港a股子弹接着飞:公募之后险资也来了
文/格隆汇

近日,中国保监会发布了《中国保监会关于调整保险资金境外投资有关政策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保监会相关部门负责人就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通知》出台的背景是什么?

答:2012年10月,我会发布《保险资金境外投资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细则》发布以来,保险资金境外投资步伐明显加快,投资规模持续增加。截至2014年12月末,保险资金境外投资余额为239.55亿美元(折合人民币1465.8亿元),占保险业总资产的1.44%,比2012年末增加142.55亿美元,增幅为146.96%。保险机构逐步开始保险资产全球化和多元化配置,在国际金融市场上的活跃度与影响力日渐提升。

2014年8月,《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发布,明确提出要加大保险业支持企业“走出去”的力度,拓展保险资金境外投资范围。同时,经过两年多的实际操作,保险机构对境外市场有了更深入的认识和把握,也积累了一些境外投资经验,培养了境外投资团队,适当放宽境外投资范围条件基本成熟。为加强保险资金境外投资监管,进一步扩大保险资产的国际配置空间,优化配置结构,防范资金运用风险,中国保监会制定了《中国保监会关于调整保险资金境外投资有关政策的通知》,调整了保险资金境外投资的有关规定。

问:《通知》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答:《通知》主要包括以下两方面内容:

一是在风险管控方面,调整境外投资专业人员资质要求。由于保险资金境外投资采取了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进行投资的模式,该专业机构投资团队资质已有较高要求。因此,《通知》将委托人的境外投资专业人员数量和资质要求,改为保险机构应当参照《关于保险机构投资风险责任人有关事项的通知》实施境外投资风险责任人制度,至少配备2名境外投资风险责任人,落实境外投资业务风险责任。

二是适当拓宽境外投资范围,给予保险机构更多的自主配置空间。《通知》拓宽了境外投资范围:首先,拓展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受托投资范围,将其受托集团内保险资金投资境外的市场,由香港市场扩展至《细则》允许的45个国家或地区金融市场;其次,扩大境外债券投资范围,将债券等固定收益类产品应具备的信用评级由发行人和债项均获得BBB级以上的评级调整为债项获得BBB-级以上的评级,以符合国际投资惯例;再次,增加香港创业板股票投资。2012年发布的《细则》放开了香港股票主板市场投资,经过两年多的运作,保险机构境外股票投资取得了一些经验,此时,放开香港创业板投资,能够给予保险机构更多的自主选择空间,有助于优化境外股票资产配置。同时,由于香港创业板很多上市公司的实际业务在境内开展,放开香港创业板股票投资,也符合党中央及国务院关于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政策要求。

问:《通知》具有哪些重要意义?

答:当前,人民币国际化趋势日益明显,国家“一带一路”建设需要保险资金更多的海外布局。在这样形势下,中国保监会调整保险资金境外投资的有关规定,拓展了保险资金境外投资范围,有利于推动保险机构在全球范围内实施资产多元化配置,分散投资风险,获取更稳定的投资收益,体现了进一步开放和深化改革的政策意图,具有积极的现实意义。


————————————————————————————————————————————
附:《通知》原文
保监发〔2015〕33号


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

为加强保险资金境外投资监管,进一步扩大保险资产的国际配置空间,优化配置结构,防范资金运用风险,同时为适应相关保险业务外汇管理政策的变化,我会决定调整保险资金境外投资相关规定,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以下简称保险机构)开展境外投资的专业人员数量和资质的要求,调整为应当配备至少2名境外投资风险责任人,风险责任人包括行政责任人和专业责任人,其责任内容、资质条件、履职和培训要求、信息报告和处罚事项等参照《关于保险机构投资风险责任人有关事项的通知》(保监发〔2013〕28号)及相关规定执行。

二、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机构或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在香港设立的资产管理机构受托管理集团内保险机构的保险资金开展境外投资时,投资市场由香港市场扩展至《保险资金境外投资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保监发〔2012〕93号,以下简称《细则》)附件1所列的国家或者地区金融市场。

三、保险资金投资境外政府债券、政府支持性债券、国际金融组织债券、公司债券和可转换债券等固定收益类产品时,计价货币不限于国际主要流通货币,应具备的信用评级由“发行人和债项均获得国际公认评级机构BBB级或者相当于BBB级以上的评级”调整为“债项获得国际公认评级机构BBB-级或者相当于BBB-级以上的评级”。

四、保险机构投资境外的股票由《细则》附件1所列国家或者地区证券交易所主板市场挂牌交易的股票扩展为上述主板市场和香港创业板市场挂牌交易的股票。

五、保险机构申请境外投资委托人资格应当具备的“具有经营外汇业务许可证”条件,调整为“具有经营外汇保险业务的相关资格”;申请境外投资委托人资格需要提交的“经营外汇业务许可证复印件”相关材料,调整为“经营外汇保险业务的相关证明材料”。

六、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的自有资金开展境外投资参照《保险资金境外投资管理暂行办法》《细则》和本通知的相关规定执行。

七、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保监会
2015年3月27日      
格隆汇声明:文中观点均来自原作者,不代表格隆汇观点及立场。特别提醒,投资决策需建立在独立思考之上,本文内容仅供参考,不作为实际操作建议,交易风险自担。

相关阅读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