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们这么弄,我的货基怎么办?

但是,真的公平吗?其他金融机构或小银行发行货基,是抢大银行的存款,大银行发行货基,难道去分流自己的存款?这种自废武功的事,似乎并不合算啊……

作者:王剑

4月27日,大家期待已久的《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终于正式颁布了,大家载歌载舞欢庆这一天。但是,我们手上持有的货币市场基金,可能会受到一些影响。我仔细学习了《意见》后,仍然不是太明白货基怎么办。

一、火鸡的履历

货币市场基金,俗名货币基金,简称货基(下文沿用),花名火鸡,英文缩写MMF,是一种投资于货币市场的短期证券的开放式基金,于2003年12月在国内首秀。这些短期证券统称货币市场工具,包括一年以内的国债、高等级债券、存款、存单、商业票据、回购协议等,且对信用等级要求很高。 

货币市场,在我国主要是指银行间市场,早在1996年就放开了银行间拆借利率管制,利率由市场形成,央行只负责调节,不再官定。但这个银行间市场是金融机构们玩的高端俱乐部,普通居民不能直接参与这个市场,只能到银行存款,存款利率尚未实现完全市场化,大多时候低于货币市场利率,这个利差被金融机构赚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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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利差,就会有套利。1972年,货基在存款利率管制时期的美国诞生,它们收集了居民资金,投资于货币市场工具,帮居民赚取利差(我国目前能起到类似套利功能的还包括银行理财等)。所以,这是一款受居民欢迎的产品。而且,利差越大,吸引力就越大,于是,在利差扩大的时期,货基疯狂生长。比如,2016年货币市场利率上升后,货基规模大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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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此逻辑,将来利率市场化彻底完成之后,货币市场利率与银行存款利率会接近,利差缩小,货基的吸引力也将随之下降的。比如,我国流动性最为宽松的时候,货基收益率也非常低。 

二、摊余成本法

货基和其他很多开放式基金不同,它用到一种独特的收益计算方式:摊余成本法。 

因为货基买的都是一年以内的短期高等级证券,都是准备持有到到期然后收回本息的(不是买卖赚差价的),所以,它的市价波动不用在意。比如,某货币基金花100元买入一张债券,准备到期后收回本息100.5元,那么把0.5元收益摊到持有期的每一天,就OK了。货币市场工具等级较高,几乎不存在到期还不起钱的信用风险。持有期间,这张债券市价哪怕大跌,也不用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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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时,持有人就比较开心,持有货币基金时不会有本金亏损,每天拿到较为稳定的收益,收益以分红名义下发,还能免税(我国基金分红免税)。 

可是,这时会有流动性风险。货币基金持有的证券市价跌了很多(比如跌到98元),万一这时有基金持有人来赎回基金了,怎么办?如果紧急抛售债券去应付赎回,只卖了97元(况且你还不一定卖得出去),钱是不够还基金持有人的。这就是摊余成本法的主要问题,是一种流动性风险。为此,监管规定,如果证券的市价低于估值太多(偏离度大),就让基金管理人自己掏钱填上。 

同时,为了确保基金公司能有钱填这窟窿,监管规定,基金公司从收到的管理费里,拿出10%,作为风险准备金,攒起来,一直攒到总管理资产的1%为止(也写了此次《意见》)。有了这些风险准备金之后,证监会《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又出台规定,摊余成本法的货币基金规模不得超过风险准备金的200倍!只有这样,才能保证万一遇上大额赎回时的流动性缺口,基金公司自己能有钱填得上。而且,还规定了货基持有资产要保持一定比例的高流动性资产,应付可能的赎回。

总之,针对摊余成本法的流动性风险,监管是有种种规定的。 

三、新规的影响

而在刚刚颁布的《意见》中,对使用摊余成本法的使用,设定了严格的条件,即: 

第十八条规定: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按照企业会计准则以摊余成本进行计量:

(一)资产管理产品为封闭式产品,且所投金融资产以收取合同现金流量为目的并持有到期。

(二)资产管理产品为封闭式产品,且所投金融资产暂不具备活跃交易市场,或者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也不能采用估值技术可靠计量公允价值。

因此,只有封闭式产品才能使用摊余成本法计量净值,同时还需要满足,要么是持有至到期,要么是其他估值技术均无法使用。而现行货基大部分是开放式的,仅此一条,便已不满足使用摊余成本法的条件,而应该按照会计准则要求,进行净值计量。即,对于流动性较好、有市价的资产,就用市价,否则就用其他估值技术。但是,货基持有的那些东西,估计每天也没什么市价变化,强行计算净值,估计净值得取到小数点好多位了吧?因此,货基改为净值法难度有点大,我们看看后续会不会有相关细则出台。 

同时《意见》还规定,如果偏离度超过5%(即摊余成本法计量的价值,与实际兑付价值的偏离度)的产品总数超过全部产品数量的5%,那么就不能再发行摊余成本法的产品。可是,5%的偏离度,这尺度还是有点大的……货基的现行对偏离度的关注水平一般是0.5%。 

此外,我们还注意到,《意见》开篇就提到“全面覆盖、统一规制各类金融机构的资产管理业务,实行公平的市场准入和监管,最大程度地消除监管套利空间”。也就是说,以后不再存在“类货基”(指银行、券商等其他金融机构发行的,投向、流动性均与货基类似的产品)这样的东西,不管什么机构,全部发行业务规则统一的货基。因此,如果一家银行的理财子公司想发行货基,监管条件是和现行货基完全一致的。这样才会显得公平竞争。 

但是,真的公平吗?其他金融机构或小银行发行货基,是抢大银行的存款,大银行发行货基,难道去分流自己的存款?这种自废武功的事,似乎并不合算啊……

来源:王剑的角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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