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选】近年我国炼油行业相关政策及其导向

目前,我国经济面临传统行业产能结构性过剩、消费需求转型升级、劳动力要素成本上升、资源环境约束加大等突出问题,高投入、高消耗、偏重数量扩张的传统发展方式已经难以为继,经济必须向形态更高级、分工更复杂、结构更合理的新常态转型发展。

$中国石油(sh601857)$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hk00386)$

作者:庞江竹 宋爱萍等

目前,我国经济面临传统行业产能结构性过剩、消费需求转型升级、劳动力要素成本上升、资源环境约束加大等突出问题,高投入、高消耗、偏重数量扩张的传统发展方式已经难以为继,经济必须向形态更高级、分工更复杂、结构更合理的新常态转型发展,即经济增长方式从规模速度型粗放式转向质量效率型集约式,经济结构由增量扩能为主转向调整存量、做优增量兼顾的深度调整,经济发展动力由要素驱动转向创新驱动。

为了引领和推动经济新常态发展,2013年以来,国家发布了一系列产业布局、节能减排、安全环保等政策性法规、文件、标准等,推进各行业进行转型升级,促进经济平稳健康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炼油行业作为基础能源和原材料产业的主要供应者,在国民经济社会发展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也是国家推进产业结构优化、节能减排、环保清洁化的重点行业。为此,笔者回顾分析了2013年以来我国炼油行业的相关政策,以期为“十三五”我国炼油行业发展规划和相关研究提供参考。

一、炼油行业市场化改革相关政策

1. 深化投资体制改革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

2013年12月2日和2014年10月31日,国务院相继发布了《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的2013年本(国发〔2013〕47号)和2014年本(国发〔2014〕53号),进一步深化投资体制改革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大简政放权力度。2014年本的政府核准目录对炼油行业提出要求:新建炼油及扩建一次炼油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中列入国务院批准的国家能源发展规划、石化产业规划布局方案的扩建项目下放到省级政府核准。而2005年本目录中,列入国家发展规划的炼油项目由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要积极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鼓励有实力的民营企业按照准入要求参与石化产业重组改造和基地建设,推动形成各种所有制经济优势互补、有序竞争、相互促进、共同发展的新格局。同时,在保障国家产业安全的前提下,允许拥有先进技术或原料供应能力的外商投资企业独资或控股建设炼化项目,进一步增强原油供应保障,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

2. 推动我国炼化布局进一步优化合理

2014年9月,国家发展改革委制定的《石化产业布局方案》在国务院获得通过。该方案坚持安全环保优先、坚持科学合理规划、坚持资源优化配置和坚持提高产业效益四大原则,主要内容是抓好现有优势企业挖潜改造,提升产业发展效益,加快能源进口通道配套石化工程建设,充分发挥能源战略通道作用,优化提升石化产业基地,提高原料多元化水平,推动产业集聚高效发展。未来我国将逐步在东部沿海形成七大石化产业基地,从北向南依次是大连长兴岛、河北曹妃甸、江苏连云港、上海漕泾、浙江宁波、福建古雷和广东惠州,2020年原油加工能力占全国炼油能力的40%左右。

3. 逐步放开地方炼厂进口原油使用权

2015年2月9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关于进口原油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运行[2015]253号),对地方炼油企业逐步放开进口原油使用权。该文件对地方炼油企业获取进口原油使用权的具体条件、用油数量折算办法和申请确认程序均作了明确规定,申请企业须符合以下条件:一是拥有一套及以上单系列设计原油加工能力大于200万吨/年(不含)的常减压装置;二是炼油(单位)综合能耗小于66千克标油/吨,单位能量因数能耗不超过11.5千克标油/吨?能量因数,加工损失率小于0.6%,吨油新鲜水耗量小于0.5吨,原油储罐容量符合有关要求(具备不低于15天设计日均加工量的原油储存能力);三是具备完善的产品质量控制制度;四是具备与加工能力、原油品质等相匹配的环境保护设施和事故应急防范设施且运转正常,污染物排放符合国家或地方标准及总量控制要求,近三年未发生较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五是具备完善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良好的历史安全纪录,近三年未发生较大及以上安全生产事故;六是具备完善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近三年未发生较大及以上火灾事故;七是淘汰本企业所有设计原油加工能力200万吨/年(含)以下常减压装置。

目前,中国石油和化学工业联合会受国家发改委、能源局委托,正在制定《企业用油申请核查评估工作细则》,将对申请企业核查评估的具体程序和申请企业准备报送的具体申请材料作出具体规定。

4. 进一步完善成品油定价机制,上调成品油消费税

2013年3月26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关于进一步完善成品油价格形成机制的通知》(发改价格[2013]624号),促进成品油定价机制进一步市场化和国际化。该文件主要内容:一是缩短了调价周期,将成品油计价和调价周期由22个工作日缩短至10个工作日,并取消上下4%的幅度限制,当汽、柴油调价幅度低于每吨50元时,不作调整,纳入下次调价时累加或冲抵;二是根据进口原油结构及国际市场原油贸易变化,相应调整了国内成品油价格挂靠油种。与2009年成品油价格改革相比,本次成品油定价机制实行后,调价时间节点透明度增强,调价频率加快,国内成品油价格与国际油价贴合更紧,压缩了经营者无风险套利空间,大大遏制了市场投机行为。

为了抑制成品油消费过快增长,2014年11月至2015年1月,趁国内外成品油价格大幅下跌时机,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连续三次上调成品油消费税,其中汽油消费税由1.0元/升提高到现行的1.52元/升,柴油消费税由0.8元/升提高到现行的1.2元/升。加上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等税费,税负在我国成品油价格中所占比例快速上升,2015年已达到46.8%,仅次于英国的58.46%、德国的56.29%,远超过美国的11.22%。

二、能源发展与节能减排相关政策

1. 进一步降低能耗物耗

2013年1月1日,国务院正式发布《能源发展“十二五”规划》,要求炼油行业严格行业准入管理,推进企业兼并重组,提高产业集中度,降低能耗物耗,提出炼油综合加工能耗要下降到63千克标准油/吨,水耗降低到0.5吨/吨。

2. 开展用能单位能耗在线监测试点

2013年3月,国家发改委印发《关于开展重点用能单位能耗在线监测试点工作的通知》,部署开展能耗在线监测试点工作。试点工作旨在探索能耗在线监测系统的技术路线、标准规范、功能应用和建设管理模式,搭建国家能耗在线监测平台的基础架构、验证、完善在线监测企业能耗的新方法、新手段和新标准,确保能够采集到企业一线真实的能耗数据。

3. 明确规定炼油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

2013年12月18日,国家质检总局和国家标准化委员会发布《炼油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GB30251-2013),于2014年9月1日实施。该标准定义了炼油综合能源消耗量、炼油(单位)综合能耗和单位能量因数能耗这三大炼油能耗指标的统计范围和计算方法;强制性规定现有炼油企业炼油单位产品能耗限定值指标采用单位能量因数能耗,其值≤11.5千克标油/吨·能量因数;新建炼油企业炼油单位产品能耗准入值指标包括炼油(单位)综合能耗和单位能量因数能耗,其值是炼油(单位)综合能耗≤63千克标油/吨,单位能量因数能耗≤8千克标油/吨·能量因数。这是首次在全国范围内针对炼油行业的政府性规范限制标准,在此之前炼油行业综合能耗测算与限制标准主要参考《综合能耗计算通则》(GB/T2589-2008)、《石油化工设计能耗计算标准》(GB/T50441-2007)和《炼油行业单位能量因数能耗限额》(DB37/755-2007)等通用或地方性标准。

4. 推动节能减排,促进绿色低碳发展

2013年12月31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关于石化和化学工业节能减排的指导意见》(工信部节[2013]514号),推动石化和化学工业提高能源资源利用效率、降低污染物产生和排放强度,促进绿色低碳发展。该意见主要目标是:到2017年底,石化和化学工业万元工业增加值能源消耗比2012年下降18%,重点产品单位综合能耗持续下降,全行业化学需氧量、二氧化硫、氨氮、氮氧化物排放量分别减少8%、8%、10%和10%,单位工业增加值用水量降低30%,废水实现全部处理并稳定达标排放,水的重复利用率提高到93%以上,新增石化和化工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率达到75%,危险废物无害化处置率达到100%。

指导意见明确炼油行业重点任务:一是继续做好淘汰落后产能工作,2015年底前淘汰200万吨/年及以下的常减压装置(青海格尔木、新疆泽普装置除外);二是推动节能减排技术研发和推广,炼油行业2013-2017年重点研发和推广的节能减排技术包括:装置间热联合和热供料技术、超声波在线防除垢技术、二级冷凝流程技术、板式空冷技术、炼油废水高效处理技术、膜分离氢气回收技术;三是推进重点领域治污减排工作,石油炼制企业的催化裂化装置都要安装脱硫设施;四是通过推动信息化和智能化开展炼油企业能源管理中心建设,对原油的购入存储、加工转换、输送分配、最终使用和回收处理等环节实施动态监测、控制和优化管理,实现系统性节能降耗;五是建设节能减排标准体系,制修订石化和化学工业节能减排技术的标准和规范,完善重点产品能耗限额标准体系等;六是要求原油加工综合能耗由2012年的92千克标煤/吨(相当于64.4千克标油/吨)降到83千克标煤/吨(相当于58千克标油/吨),下降9.8%。

5. 淘汰高耗能落后机电设备(产品)

2014年3月6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高耗能落后机电设备(产品)淘汰目录(第三批)》公告,要求各生产和使用企业根据目录中所列产品目录,于2015年年底前停止使用。目录共有两大类337项设备(产品),包括电动机300项、风机37项。

6. 发布《能源发展战略行动计划(2014-2020年)》

2014年6月7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能源发展战略行动计划(2014-2020年)》。该计划主要目标是:到2020年,我国一次能源消费总量控制在48亿吨标准煤左右,煤炭消费总量控制在42亿吨左右,其中非化石能源占一次能源消费比重达到15%,天然气比重达到10%以上,煤炭消费比重控制在62%以内。

行动计划重点措施包括:一是大力发展天然气,到2020年,常规天然气、页岩气和煤层气的产量超过2450亿立方米;二是适度发展煤基燃料替代、重点发展新一代非粮燃料乙醇和生物柴油等生物质替代,加快发展纯电动汽车、混合动力汽车和船舶、天然气汽车和船舶等交通燃油替代,到2020年,形成石油替代能力4000万吨以上;三是推行“一挂双控”措施,将能源消费与经济增长挂钩,对高耗能产业和产能过剩行业实行能源消费总量控制强约束,其他产业按先进能效标准实行强约束,现有产能能效要限期达标,新增产能必须符合我国先进能效标准,严格控制能源消费过快增长;四是深化能源体制改革,推进能源价格改革,加快资源税费改革,积极推进清费立税,研究调整能源消费税征税环节和税率,完善节能减排税收政策,实行差别化能源价格政策。

7. 提升企业能源管理信息化水平

2015年1月11日,工业和信息化部正式发布了《石油和化工企业能源管理中心建设实施方案》,规范企业能源管理中心的建设标准、验收标准,指导支持各行业加快建设能源管理中心,提升企业能源管理信息化水平。该方案计划2020年前在石化行业建设和改造完善200个企业能源管理中心,其中炼油和乙烯企业约30个。能源管理中心主要建设内容有:能源计量系统、能源数据采集网络、能源管理中心基础平台、能源集中监控平台、能源闭环管理平台、能源平衡与优化调度平台和高耗能装置或设备的节能优化控制系统等。

三、大气污染防治与环保相关政策

1.发布《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

2013年9月,国务院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具体指标是:到2017年,全国地级及以上城市可吸入颗粒物浓度比2012年下降10%以上,空气质量优良天数逐年提高;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区域细颗粒物浓度分别下降约25%、20%、15%,其中北京市细颗粒物年均浓度控制在约60微克/立方米。

其中对于炼油行业的重点要求是:加快重点行业脱硫、脱硝、除尘改造工程建设,所有石油炼制企业的催化裂化装置要实施脱硫;推进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治理,限时完成加油站、储油库、油罐车的油气回收治理,在原油成品油码头积极开展油气回收治理;提升燃油品质,加快石油炼制企业升级改造;按照合理补偿成本、优质优价和污染者付费的原则合理确定成品油价格,完善对部分困难群体和公益性行业成品油价格改革补贴政策。

2.修订实施新的环境保护法

2014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4年修订)》,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新环境保护法明确规定,国家建立健全环境监测制度,建立健全生态保护补偿制度,实行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建立跨行政区域的联合防治协调机制,对地方政府实行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生产企业依法实行排污许可管理制度。违法的企事业单位将面临环境影响评价限批,停止建设、恢复原状,查封、扣押排污设施设备,停业、关闭,行政拘留,追究环境污染罪等不同程度的处罚,同时要承担按日连续处罚、天价生态破坏赔偿、高额环保税费等巨额违法成本。

3.就石油炼制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社会意见

2014年4月,国家环保部发布《关于征求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石油炼制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二次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环办函[2014]397号),就《石油炼制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向社会单位第二次征求意见。该标准要求新建企业自2014年7月1日起,现有企业自2017年7月1日起,其水污染物和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按本标准执行,不再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和《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9078-1996)中的相关标准值。

该标准是针对炼油行业污染物排放要求的首个系统性专业标准,明确了石油炼制企业生产过程中水和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监测和监督管理要求。该标准规定,现有企业直接排放到水体环境的主要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为:COD(化学需氧量)≤70毫克/升、石油类≤5毫克/升、氨氮≤10毫克/升,与现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中第二类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一级标准值相当,特别区域执行特别限值,主要指标为:COD≤60毫克/升、石油类≤1毫克/升、氨氮≤5毫克/升;现有企业加工原油排水量限值为0.6立方米/吨(原油),新建企业加工原油排水量限值为0.5立方米/吨(原油);催化裂化装置二氧化硫排放浓度限值为200毫克/立方米,特别区域的特别排放限值为100毫克/立方米;加热炉二氧化硫排放浓度限值为100毫克/立方米,特别区域的特别排放限值为50毫克/立方米。

4.加快推进成品油质量升级进程

为落实《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中关于油品升级的有关要求,2014年6月,国家能源局制定印发了《大气污染防治成品油质量升级行动计划》。计划提出了明确的炼油落后产能削减目标——2014-2017年同步淘汰落后产能5000万吨/年以上,其中央企2158万吨/年。同时,为纾解企业压力,该计划对升级车用汽柴油实行加价政策,即按照合理补偿成本、优质优价和污染者付费原则,车用汽柴油质量标准升级至国四的加价标准分别为每吨290元、370元,从国四升级至国五的加价标准分别为每吨170元、160元。计划同时提出,为充分发挥税收对消费的调节作用,全面实施有利于油品升级的汽、柴油连续生产加工消费税抵扣政策,并研究将部分成品油消费税税目的征收环节后移。

2015年5月,国家发改委下发通知(发改能源[2015]974号),印发《加快成品油质量升级方案》,鼓励企业加大投资力度,加快清洁油品生产与供应,提前全面完成质量升级任务。该方案的主要目标是:一是扩大车用汽油、柴油国五标准执行范围,从原定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区域试点城市扩大到整个东部地区11个省市全境,2016年1月1日起全面供应车用汽油(含E10乙醇汽油)和车用柴油(含B5生物柴油);二是提前国五标准车用汽、柴油供应时间,将全国供应国五标准车用汽油和柴油的时间由原定2018年1月1日提前至2017年1月1日;三是增加普通柴油升级内容,2016年1月1日起在东部地区重点城市供应国四标准普通柴油,2017年7月1日起全国全面供应国四标准普通柴油,2018年1月1日起全国全面供应国五标准普通柴油。

5.北京市着手研讨车用燃料“京六”标准

为减少北京雾霾天气,进一步降低机动车排放污染,2014年2月,北京市着手研究讨论车用汽油和车用柴油京六标准,计划2016年实施。目前,正在讨论的京六标准有两个方案[1],方案一的指标要求较温和,方案二的指标要求较激进。即使较温和的方案一,主要指标也比国五标准和京五标准有较大幅度的提升。以车用汽油为例,方案一的烯烃含量、芳烃含量、苯含量、50%馏出温度等指标要求限值分别为15v%、30v%、0.8v%和110℃,比国五标准相应指标分别降低了9个、10个、0.2个百分点和前移10℃,比京五标准分别降低了10个、15个、0.2个百分点和前移10℃。较激进的方案二中,烯烃含量指标和芳烃含量指标限值分别为10v%和22v%,比方案一要求更为苛刻。无论方案一还是方案二,一旦获准实施,将对国内炼油企业产品结构造成重大冲击。

6.进一步规范排污许可证的核发和管理

2014年11月,环境保护部组织起草了《排污许可证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该办法明确规定了排污许可证的申领范围、许可条件、许可内容、受理流程、审核流程、载明事项,持证排污单位的义务以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为了实现对排污单位的监管所能采取的主要控制措施等,进一步规范了排污许可证的核发和管理。

7.开展石化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整治

2014年12月,环境保护部印发了《石化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整治方案》的通知,要求在2015年底前,全国石化行业全面开展泄漏检测与修复(LDAR)工作,完成VOCs排放量和物质清单信息申报,初步具备VOCs监测监控能力,环境保护部建立统一的VOCs信息申报和管理平台,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区域石化行业完成VOCs综合整治工作,其他区域石化行业全面开展VOCs综合整治工作;在2017年7月1日前,全国石化行业全面完成综合整治工作,达到《石油炼制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等相关标准的要求,位于重点区域的石化企业应按规定达到特别排放限值要求,建成全国石化行业VOCs监测监控体系,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完成石化行业VOCs排放量核定。

8.《大气污染防治法》向社会征求意见

2015年1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初次审议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修订草案)》,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该草案以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为依据,全面落实《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提出的各项制度措施,突出了源头治理,对燃煤污染、工业污染、扬尘污染等重点领域的大气污染提出了多项具体防治措施;规定了由国家建立重点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机制,统筹协调防治工作;明确了实行重点污染物总量控制和排污许可管理制度;强化了政府责任,建立大气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加大了对污染违法行为处罚力度,例如“对造成一般或者较大大气污染事故的,按照污染事故造成直接损失的1倍以上3倍以下计算罚款,对造成重大或者特大大气污染事故的,按照污染事故造成的直接损失的3倍以上5倍以下计算罚款”。而现行《大气污染防治法》对造成大气污染事故的处罚规定是“处直接经济损失百分之五十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五十万元”,两者相比,草案的处罚力度相当严格。

9.发布《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

2015年4月,国务院正式发布《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5〕17号),主要目标:到2020年,长江、黄河、珠江、松花江、淮河、海河、辽河七大重点流域水质优良(达到或优于三类)比例总体达到70%以上,地级及以上城市建成区黑臭水体均控制在10%以内,地级及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水质达到或优于三类比例总体高于93%;到2030年,全国七大重点流域水质优良比例总体达到75%以上,城市建成区黑臭水体总体得到消除,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水质达到或优于三类比例总体为95%左右。

其中,涉及炼油行业的重点要求:一是在2016年底前,按照水污染防治法律法规要求,全部取缔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严重污染水环境的小型炼油厂;二是在2017年底前,经济开发区、工业园区等工业集聚区应按规定建成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并安装自动在线监控装置,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区域提前一年完成;三是七大重点流域干流沿岸,要严格控制石油加工等项目环境风险,合理布局生产装置及危险化学品仓储等设施;四是炼油等重点行业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用水要达到行业先进水平,节水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运;五是制定国家鼓励和淘汰的用水技术、工艺、产品和设备目录,完善高耗水行业取用水定额标准,到2020年,石油石化等高耗水行业达到先进定额标准;六是加快推进环境保护税立法、资源税税费改革等工作,研究将部分高耗能、高污染产品纳入消费税征收范围;七是健全法律法规,加快水污染防治等法律法规制修订步伐,各地政府可结合实际,研究起草地方性水污染防治法规;八是完善标准体系,健全重点行业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污染防治技术政策和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各地可制定严于国家标准的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四、“十三五”炼油行业相关政策导向

“十三五”是我国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最后冲刺的五年,也是我国炼油行业转型升级、做强做优的关键五年,2013年以来出台的一系列相关政策文件,将给炼油行业的“十三五”规划带来深远影响。

1)在炼油产业布局层面,炼油项目审批权的下放、石化产业布局方案的规划将促使炼油企业进一步向规模化、炼化一体化、基地化、集约化方向发展,促进被城市合围的、原油资源不足的炼油能力逐步向安全防护纵深广阔、市场需求旺盛的东南沿海七大石化产业基地集中,推动我国炼化布局进一步优化合理。

按照中央企业现有炼油产能规划,以2014年原油加工能力7.46亿吨/年为基础测算,2020年我国原油加工能力将达到9.17亿吨/年。根据国内成品油需求预测,2020年我国成品油需求量将达到3.5亿吨,按照60%的成品油收率和80%的开工率来计算[2],2020年需要炼油能力7.29亿吨/年,与规划相比炼油能力过剩1.88亿吨/年。除全部淘汰200万吨/年(含)以下小炼厂的8967万吨/年炼油能力之外,未来还需要淘汰或搬迁其他9800万吨/年左右的炼油能力,届时这部分炼油能力取舍将由市场作出选择,盈利能力越低,淘汰几率越大。

原油进口使用权的放开、成品油定价机制及税费的进一步改革将不断推动地炼优胜劣汰,实现规范管理、有效监督,有助于国家对地炼企业的规范管理与严格监督,不但可有效地解决地炼企业的原油资源问题,而且会促进炼油行业淘汰落后技术和设备、结构调整及产业升级。推进我国成品油市场的逐步市场化和国际化。

我国成品油市场已经供大于求,国际油价的大幅下跌更是挤压了炼油行业的利润空间,原油进口权的逐步放开将导致国内炼油行业竞争更加激烈,国企炼厂由于受到政府部门严格监管,其盈利难度将越来越大。地方炼厂一直处在政府监管之外,真正纳入政府规划管理还需时日,一旦其解决了原油资源问题,再充分利用固有的经营手段灵活等优势,地方炼厂将得到进一步发展,届时国有炼厂面临的盈利压力将更加巨大,部分企业甚至可能面临生存困难。

2)在节能减排方面,《能源“十二五”规划》、《能源发展战略行动计划》等文件从战略层面对炼油行业发展进行了把控。2020年,我国能源消费结构优化目标要求,除煤炭、天然气和非化石能源的消费比例外,石油消费所占比例不超过13%,而2012年我国一次能源消费结构中石油消费比例为18%左右,这意味着“十三五”期间我国石油消费比例要降低5个百分点,炼油行业发展空间将受到极大压缩。

要通过大力发展天然气、电动交通工具等交通替代燃料,促进国内能源消费结构优化,控制排放增长,未来炼油行业在交通运输燃料的发展空间将进一步被压缩;石化节能减排指导意见、用能单位能耗在线监测试点、高耗能机电设备淘汰目录、能源管理中心建设、炼油单位产品能耗限额等文件及标准对炼油行业的节能减排提出了具体要求,未来炼油行业将通过建设在建监测、能源管理中心、采用节能减排技术、淘汰高耗能机电设备等手段不断降低综合能耗。

2020年前,炼油企业单位综合能耗要达到58千克标油/吨,而2014年,中国石化与中国石油炼油单位综合能耗平均值分别为58.4千克标油/吨和64.9千克标油/吨,除中国石化外,其他包括中国石油所属炼厂在内的绝大多数炼油企业都面临巨大的困难,必须采取强有力的手段和措施,才有望按期达标。

3)新《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大气污染防治成品油质量升级行动计划》、《大气污染防治法》、《石化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整治方案》、《排污许可证管理暂行办法》、《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石油炼制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等一系列更加严格的法规,显示出国家要全面治理污染、还人民绿水青山的决心,对炼油行业水排放、二氧化硫排放、成品油质量升级进程等规定了具体指标和要求,给炼油行业带来了前所未有的压力,未来炼油生产过程清洁化和产品清洁化将成为炼厂生存发展的基本要求。

值得注意的是,与史上最严的新《环境保护法》并称的史上最严的新《安全生产法》于2014年12月1日颁布实施,这是一次对旧法的全面修改,相比旧法,新法强化了安全生产工作的地位,进一步加强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主体责任,明确政府安全监管定位及加强基层执法力量,加大了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力度。

上述国家政策文件的出台,为我国炼油行业“十三五”发展指明了方向。在短期内,炼油行业将经历艰难的整合升级过程,但从长远看,有助于我国炼油行业真正实现绿色、环保、低碳、健康发展,大幅度提升国际综合竞争力。

本文节选自《国际石油经济》2015年第5期《近年我国炼油行业相关政策及其导向》。阅读全文,请查阅期刊或登陆石油经济网http://www.petroecon.com.cn/。

本文转自: 国际石油经济

格隆汇声明:文中观点均来自原作者,不代表格隆汇观点及立场。特别提醒,投资决策需建立在独立思考之上,本文内容仅供参考,不作为实际操作建议,交易风险自担。

相关股票

相关阅读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