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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馨科技(002514.SZ):起诉袁荣民股权转让合同案二审胜诉

2020年07月23日 17时30分

格隆汇7月23日丨宝馨科技(002514.SZ)宣布,公司于近日收到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苏民申7163号】。

公司于2017年2月20日向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提交了《民事起诉状》,起诉袁荣民股权转让合同一案。主要诉讼请求:“判令被告立即补足上海阿帕尼电能技术(集团)有限公司2014年亏损金额人民币1,746,704.09元、2015年亏损金额人民币25,317,443.31元及相应利息等相关费用。”2017年3月15日,公司收到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送达的《案件受理通知书》。

2018年8月27日,公司收到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8月22日出具的《民事判决书》【(2017)苏0505民初1061号】。一审判决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驳回原告苏州宝馨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83439元、保全费5000元、鉴定费450000元,合计638439元,由原告负担。

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上诉,公司收到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1月12日出具的《受理案件通知书》【(2018)苏05民终9468号】。

2019年7月15日,公司收到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6月26日出具的《民事判决书》【(2018)苏05民终9468号】。二审判决为:判决如下:

1、撤销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2017)苏0505民初1061号民事判决;

2、袁荣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上海阿帕尼电能技术(集团)有限公司支付2014年亏损金额1746704.09元以及自2015年4月17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的利息;

3、袁荣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上海阿帕尼电能技术(集团)有限公司支付2015年亏损金额20906185.99元以及自2018年7月24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的利息;

4、袁荣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苏州宝馨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损失25万元。

值得注意的是,该判决为终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