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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民智通(002355.SZ):关联交易未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收到山东证监局警示函

2020年07月07日 20时10分

格隆汇 7 月 7日丨兴民智通(002355.SZ)公布,公司于近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山东证监局”)下发的《关于对兴民智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和高赫男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0]18号),现将《警示函》具体内容公告如下:

前期,我局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经查,2018年下半年,公司与王志成(201110月至20191月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之间发生关联交易,共计1亿元,但未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的规定。高赫男作为时任董事长及总经理,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三条、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的规定,现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并将相关情况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们应引以为戒,加强证券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杜绝此类行为再次发生,切实提高信息披露质量。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公司收到《警示函》后高度重视,及时组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加强对《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相关规则进行学习与理解,吸取教训,杜绝此类事件再次发生同时也将加强内部控制管理工作,进一步提高信息披露质量,及时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确保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切实维护投资者利益,促进公司健康、稳定、持续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