格隆汇4月22日丨鹏翎股份(300375.SZ)公布,公司副董事长兼总裁张宝新于2020年4月22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天津监管局(“天津证监局”)下发的《关于对张宝新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津证监措施【2020】8号),现将《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主要内容公告如下:
张宝新:
经查,你作为天津鹏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鹏翎股份”)副董事长、总裁,存在超期未履行增持承诺的违规行为。2019年2月1日,你通过鹏翎股份发布公告称,拟于2019年6月30日前完成1000-2000万元人民币金额的增持。2019年6月6日,你通过鹏翎股份发布公告,决定将增持承诺顺延6个月至2019年12月31日。2020年1月15日,你通过鹏翎股份发布公告称,增持计划届满你实际增持了110.47万元,未完成增持承诺。
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证监会公告【2013】55号)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你应加强证券法规学习,诚信履行承诺,杜绝此类违规行为发生。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张宝新接受天津证监局上述决定,并已深刻认识到本次超期未履行增持承诺对公司造成的不良影响,对本次超期未履行增持承诺行为进行了深刻反省,就本次超期未履行增持承诺向公司及股东造成的负面影响深表歉意,表示今后一定加强对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学习,避免此类事件再次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