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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安必康(002411.SZ):相关信披存不完整、不准确问题 收到陕西证监局警示函

2020年03月11日 18时18分

格隆汇3月11日丨延安必康(002411.SZ)公布,2020311日,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陕西监管局(“陕西证监局”)下发的《关于对延安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陕证监措施字[2020]6号)《关于对谷晓嘉、香兴福、苏熳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陕证监措施字[2020]7号)现将主要内容公告如下:经查,公司存在以下信息披露不完整、不准确问题

(一)202025日,公司披露《关于收到加快口罩等疫控防护品生产紧急通知的公告》,称将尽快完成医护级口罩和防护服生产线的改造,提前做好上游原材料采购、运输等生产保障工作等,但未披露尚不存在口罩生产业务、尚未取得相关生产资质等可能对股价产生重大影响的重要信息,存在信息披露不完整的情形。经督促,公司于26日补充披露上述相关信息并揭示风险

(二)202027日,公司披露《关于签署战略合作协议公告》,称拟与深圳市图微安创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图微安创)“建立紧密的战略合作伙伴关系”,称肺纤维化是新型冠状病毒疾病的重要特点,是重要临床表现之一等,还称图微安创已经开发出对肺纤维化具有良好治疗逆转作用的多肽药物,并表示其药物治疗“相关的生物指标逆转在80%以上,属于全球首创”“未来有望成为治疗肺纤维化领域的明星药物”,图微安创设计并研发的多肽药物“在应对当下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患者的治疗以及未来出院病人进一步的康复治疗具有重要临床价值。”但公司未明确说明作出上述判断的依据,未对相关药物研制的时间过程、后续研发、审批程序等重要信息进行披露,未客观披露产品情况,且未进行风险提示,存在信息披露不完整、不准确的情形。经督促,公司于211日补充披露上述相关信息

上述事项,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下简称《办法》)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谷晓嘉、香兴福、苏熳作为延安必康时任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对上述信息披露问题负有主要责任。根据五十八第二款五十九条的规定,陕西证监局决定对上述人员及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公司收到警示函后高度重视,已向公司管理层进行了传达。公司及相关人将以此为戒,认真吸取经验教训,按照警示函要求积极进行整改,加强上市公司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学习,进一步提升公司规范运作水平,依法切实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杜绝此类事件的再次发生,促进公司健康有序发展,更好地维护和保障投资者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