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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一文化(002721.SZ):北京三中院经审查认为借款合同纠纷案有经济犯罪嫌疑 驳回华贸工经的起诉

2020年01月07日 21时33分

格隆汇1月7日丨金一文化(002721.SZ)公布,公司于2019年5月22日发布了《关于公司涉及违规担保及诉讼事项的公告》,公司收到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北京三中院”)出具的《民事应诉通知书》(2019)京03民初21号,中国华贸工经有限公司(“华贸工经”)与朱康军、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由北京三中院受理,具体情况如下:2018年7月7日,华贸工经与朱康军签署人民币2.1亿元《借款协议》。2018年7月8日,华贸工经与朱康军、上市公司签署《保证合同》。因朱康军未按照《借款协议》约定向原告偿还借款,原告华贸工经要求朱康军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罚息及为实现债权产生的费用。根据《保证合同》第1.1条,公司承担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合同项下本金2.1亿元整的偿还义务。

获悉上述事项后,积极使用法律手段委托专业律师团队处理以上涉诉事托律师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华贸工经对金一文化的诉讼请求,维护金一文化的合法权益。主要理由为:(一)《借款协议》是基于非法的基础关系转化的借贷关系,应属无效。(二)《保证合同》未经金一文化董事会审议和股东大会决议,违反了属于强制性法律规定的公司法第16条,且涉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损害第三人合法权益,应属无效。(三)华贸工经主观及客观上均存在恶意和重大过错,其不是善意相对人。华贸工经未尽审查义务,担保无效的后果应由华贸工经自行、独立承担。综上,金一文化对未经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自始不知情的涉案担保,不应承担任何责任。

公司于近日收到北京三中院出具的(2019)京03民初21号《民事裁定书》,北京三中院经审查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根据现有证据,本案有经济犯罪嫌疑,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应当移送有关部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中国华贸工经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2019)京03民初21号《民事裁定书》北京三中院出具的一审裁定尚无法判断该事项对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公司董事会将密切关注本案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