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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新光(002147.SZ):安徽证监局责令新光集团改正、给予警告并处60万元罚款

2020年01月07日 19时15分

格隆汇1月7日丨ST新光(002147.SZ)公布,202017日,公司控股股东新光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新光集团”)及相关人员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徽监管局下发《行政处罚决定》([2019]8号),现将主要内容公告如下

经査明,新光集团违法事实如下

201637日,新光圆成收到中国证监会出具《关于核准马鞍山方圆回转支承股份有限公司向新光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等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批复》(证监许可[2016]430),核准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

20167月,新光圆成完成非公开发行后,成功认购的4家基金公司、资产管理公司的6只资管产品合计持有公司股份12.68%。其中,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参与认购的481号计划认购额为5亿元,优先级份额3亿元出资人为民生银行,一般级份额2亿元直接出资人、资产委托人为龚491号计划认购1.6亿元,直接出资人、资产委托人为龚信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参与认购的定众1号认购额为9亿元,优先级份额6亿元出资人为广东华兴银行,一般级份额3亿元直接出资人、资产委托人为刘201712月到期后延期并转为平层结构化产品。

经查,上述三只资管产品成立、存续、到期后均与新光集团存在重要资金关联,此外新光集团承担481号计划和定众1号优先级份额的差额补足义务三只资管产品的实际运作也都由新光集团员工负责

新光集团存在以龚、刘的名义成立三只资产管理计划参与新光圆成2016年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认购的情形。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08)第八十三条第二款第()项的规定,新光集团481号计划、491号计划、定众1号计划构成一致行动关系。

新光集团未主动告知新光圆成其与三只资管产品为一致行动人关系,导致新光圆2016年至2018年期间有关定期报告未能如实披露上述一致行动关系及合并持股情况

上述违法事实,有相关人员询问笔录、资产管理合同、银行流水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我局认为,新光集团上述行为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款所述情形,周晓光作为新光集团法定代表人、董事长,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一、责令新光集团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二、对周晓光给予警告,并处以20万元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