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事件详情

泰尔股份(002347.SZ)就合同纠纷一案 已收到受理案件通知书

2019年09月06日 21时08分

格隆汇9月6日丨泰尔股份(002347.SZ)公布,公司于2019年9月2日向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马鞍山中院”)提交了民事起诉状。公司为原告,以曹林斌、潘哲、杨文龙、李俊毅作为被告,就双方合同纠纷一案向马鞍山中院提起诉讼。

公司于2019年9月6日收到马鞍山中院受理案件通知书【(2019)皖05民初336号】。

合同纠纷涉及,公司与被告曹林斌、潘哲、杨文龙、李俊毅等人经商谈签订了《购买资产及利润补偿协议》,协议约定,原告以1.4392亿元购买被告潘哲、杨文龙、李俊毅持有深圳市众迈科技有限公司(“众迈科技”)51.40%的股权。其中:原告购买被告潘哲持有众迈科技10.00%的股权,价格为2800万元,原告购买被告杨文龙、李俊毅各持有的众迈科技20.70%的股权,价格均为5796万元。股权转让款按三期支付,第一期于协议生效后30日内支付45%,第二期支付20%,第三期支付35%。

协议同时约定了业绩承诺指标和补偿机制,被告曹林斌、潘哲、杨文龙、李俊毅为利润补偿义务人,利润补偿义务人承诺,众迈科技2017年度、2018年度、2019年度净利润分别不低于2600万元、3600万元、5000万元,三年累计净利润不低于1.12亿元,并约定了利润补偿义务人补偿金额的计算方式、补偿方式、补偿义务人各自补偿义务等内容。

协议签署后,原告按协议支付了第一笔股权转让款6476.4万元,被告潘哲、杨文龙、李俊毅也按照协议将股权转让至原告名下。

2018年,经审计众迈科技2017年年度净利润为亏损5044.0371万元,因此按照协议约定,利润补偿义务人应当支付给原告补偿金额为9822.5877万元,扣除第二笔股权转让款2878.4万元后,余款6944.1877万元。其中,被告曹林斌应负担2076.097万元,被告潘哲应当负担1574.97万元,被告杨文龙、被告李俊毅各负担1646.56万元;另,由于第二笔股权转让款抵扣利润补偿金额时,原告需要代扣代缴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其中被告潘哲应当负担的个人所得税是104万元,被告杨文龙、被告李俊毅各应负担的个人所得税是215.28万元。原告于2018年7月分别通知四被告支付利润补偿款,四被告均未支付。之后原告向四被告催告,要求支付,四被告至今未支付。

原告认为,原告与被告所签订的协议合法有效,各方均应当按照协议履行,原告履行支付股权转让款义务后,各被告应当按照协议履行利润补偿义务。原告因诉讼支付的律师代理费,依协议被告应当承担赔偿义务。

诉讼请求:1、被告曹林斌立即支付利润补偿款2076.097万元及自2018年8月1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逾期利息;

2、被告潘哲立即支付利润补偿款1574.97万元及自2018年8月1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逾期利息;

3、被告杨文龙立即支付利润补偿款1646.56万元及自2018年8月1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逾期利息;

4、被告李俊毅立即支付利润补偿款1646.56万元及自2018年8月1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逾期利息;

5、被告潘哲支付其应当负担的个人所得税104万元,被告杨文龙应支付其负担的个人所得税215.28万元,被告李俊毅应支付其应负担的个人所得税215.28万元;

6、被告赔偿原告律师费50万元;

7、被告负担本案的诉讼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