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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铜业(600362.SH)旗下上海江铜营销起诉山东鑫汇公司等 已获法院受理

2019年07月30日 19时26分

格隆汇7月30日丨江西铜业(600362.SH)公布,2019年6月21日,公司全资子公司上海江铜营销有限公司(“上海江铜营销”或“原告”)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了《民事起诉状》。2019年7月30日,上海江铜营销收到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传票》《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案件受理通知书》等法律文书。

诉讼事实与理由:就被告一山东鑫汇铜材有限公司(“山东鑫汇公司”)向上海江铜营销有限公司购买铜材等货物事宜,原告上海江铜营销与被告一山东鑫汇公司长期合作,并每个年度签订年度铜材产品销售合同。2016年12月31日,原告上海江铜营销与被告一山东鑫汇公司签订了《2017年度铜材产品销售合同》[合同编号:TGX17027](“销售合同”),约定货品发出后每月25日买方(被告一山东鑫汇公司)付清所发货品全部货款的付款原则;买方付款违约后,自违约日起,卖方(原告)有权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公布的贷款利率上浮20%向买方计收违约欠款部分的欠款利息,直至欠款付清为止;因买方违反本合同任一约定导致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拍卖费、律师费等费用)由买方承担等条款。

2017年度,原告上海江铜营销依据被告一山东鑫汇公司的订单指示共计发货30530.887吨,合计金额约14.73亿元。被告一山东鑫汇公司自2017年1月1日起至今已支付货款合计约15.15亿元。在偿还2016年12月31日以前欠款及支付部分2017年度货款后,被告一山东鑫汇公司尚拖欠原告货款约8.56亿及相关费用。

为此,被告一至被告十向原告提供担保情况如下:略。

诉讼请求:1. 判令被告一山东鑫汇铜材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货款人民币约8.56亿元;

2. 判令被告一山东鑫汇铜材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违约金(违约金自每笔债务逾期之日起要求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欠付金额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公布的贷款利率上浮20%标准计算,暂计至2019年6月12日,暂计人民币约2.51亿元;后期2019年6月13日起的违约金持续计算);

3. 判令被告一山东鑫汇铜材有限公司承担原告因本案产生的已支付的律师费人民币35万元(另有尚未支付的风险代理部分的律师费,原告保留主张的权利);

4. 判令诉讼费、财产保全费由被告一山东鑫汇铜材有限公司承担;

(以上金额暂合计人民币约11.07亿元)

5. 判令被告二烟台佳恒新材料有限公司、被告七李家亭、被告八孙淑惠、被告九烟台山上里金矿有限公司、被告十烟台佳恒铜业有限公司对上述1-4项请求所列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6. 判令被告三山东中佳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抵押的机器设备(详见附件1:《动产抵押登记书》[登记编号:招工商抵登字(2017)第0015号]及附页固定资产-机器设备评估明细表)以最高额7千万元为限对上述1-4项请求所列债务承担抵押担保责任,原告有权对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等抵押物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7. 判令被告三山东中佳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抵押的坐落于滨河路18号3号房等不动产(详见附件2:《不动产登记证明》[登记编号:鲁(2017)招远市不动产证明第0008411号]及抵押物清单)以最高额2.7亿元为限对上述1-4项请求所列债务承担抵押担保责任,原告有权对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等抵押物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8. 判令被告四招远金山商贸有限公司以抵押的坐落于金晖商贸城1号楼332等不动产(详见附件3:《不动产登记证明》[登记编号:鲁(2019)招远市不动产证明第0000705号]及抵押物清单)以最高额3.1438亿元为限对上述1-4项请求所列债务承担抵押担保责任,原告有权对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等抵押物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9. 判令被告五招远市金种子教育咨询有限公司以抵押的坐落于温泉路南金晖路西金晖装饰城10号楼的不动产(详见附件4:《不动产登记证明》[登记编号:鲁(2017)招远市不动产证明第0008111号])以最高额1亿元为限对上述1-4项请求所列债务承担抵押担保责任,原告有权对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等抵押物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10. 判令被告六招远佳恒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以抵押的坐落于金晖商贸城1号楼533等不动产(详见附件5:《不动产登记证明》[登记编号:鲁(2017)招远市不动产证明第0008412号]及抵押物清单)以最高额1.5亿元为限对上述1-4项请求所列债务承担抵押担保责任,原告有权对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等抵押物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根据相关会计准则要求,截至2018年12月31日,公司已对上述应收账款计提坏账准备,合计人民币约4.99亿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