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燕塘乳业(002732.SZ):风行公司上诉遭驳回维持原判 公司后续将依法敦促判决执行

2019年07月28日 18时50分

格隆汇7月28日丨燕塘乳业(002732.SZ)公布,公司于2017年12月18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了《关于起诉广州风行乳业股份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的自愿性信息披露公告》,就广州风行乳业股份有限公司(“风行公司”)擅自使用与公司两款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相近似的包装装潢,涉嫌构成不正当竞争,应依法承担相应民事责任一案的诉讼基本情况进行了公告。公司后于2018年4月25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了《关于起诉广州风行乳业股份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的诉讼进展公告》,就该案一审民事判决书的基本情况进行了公告,又于2018年5月29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了《关于起诉广州风行乳业股份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的诉讼进展公告(二)》,就风行公司提起民事上诉的基本情况进行了公告。

近日,公司收到该案二审审理法院广州知识产权法院送达的《民事判决书》((2018)粤73民终2288号),公司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案件当事人:上诉人(原审被告)为广州风行乳业股份有限公司;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为广东燕塘乳业股份有限公司

一审法院的判决结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2017修订)》第二条、第六条第(一)项、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天河法院”)判决如下:

(1)被告广州风行乳业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立即停止在风行纯牛奶、原味酸奶饮品上使用与原告广东燕塘乳业股份有限公司燕塘纯牛奶、原味酸奶饮品盒装及外包装箱相近似的装潢;

(2)被告广州风行乳业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同时在其官方网站www.fengxingmilk.cn首页的显著位置连续七十二小时以及在《南方日报》中缝之外的版面刊登声明,以消除不正当竞争行为所导致的不良影响(内容须经天河法院审定,刊登字体不得小于报纸、网页正文字体,逾期不执行,天河法院将在一家全国发行的报纸上公布判决主要内容,相关费用由被告广州风行乳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3)被告广州风行乳业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广东燕塘乳业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500,000元;

(4)被告广州风行乳业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广东燕塘乳业股份有限公司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人民币100,000元;

(5)驳回原告广东燕塘乳业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5,600元,由原告广东燕塘乳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100元,被告广州风行乳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15,500元(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天河法院交纳该费用)。

二审法院的终审判决结果:

“......综上所述,风行公司的上诉请求以及所依据的事实与理由均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基本清楚,适用法律基本正确,处理结果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9800元,由广州风行乳业股份有限公司承担(已缴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公司后续将依法敦促判决执行,如果获赔资金到账,将对公司当期利润产生一定的积极影响。公司会继续加大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积极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