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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事特(300376.SZ)签署项目投资协议 旨在打造以数据中心、充电桩、智能微电网及智能垃圾回收业务于一体的华中区域制造基地

2019年07月26日 21时01分

格隆汇7月26日丨易事特(300376.SZ)公布,公司根据发展规划,为打造以数据中心、充电桩、智能微电网及智能垃圾回收业务于一体的华中区域制造基地,拓展整个华中区域的业务发展空间,进一步加大充电桩、智能垃圾回收业务的开拓力度,提升公司综合竞争能力及整体盈利能力,促进公司长期可持续性发展,公司作为乙方,拟与甲方萍乡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萍乡管委会”)签署《易事特智能科技产业园项目投资协议》,项目总投资50亿元在萍乡经济技术开发区开展各项投资业务。

此次对外投资事项由萍乡管委会为该投资项目提供借款5亿元作为产业资金支持,实际控制人何思模及控股股东扬州东方集团有限公司(“大股东”或“东方集团”)为上述借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并构成关联担保,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投资目标及内容如下:1、乙方拟在经开区投资建设智慧城市大数据中心设备及新能源充电桩生产项目、现有与国家电网及南方电网配套产业项目、智能微电网等高科技项目,由乙方或者乙方控股、参股或孵化的若干个公司以新设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或者迁入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孵化企业作为项目公司在经开区相应开展各项业务;为行文方便,乙方或者乙方控制的公司在经开区新设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以及迁入经开区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等项目公司以下合称“萍乡新公司”。

2、萍乡新公司由甲乙双方共同投资50亿元,出资、投资方式可综合考虑货币、固定资产(包括生产设备、仪器等)、无形资产等方式,对作为出资、投资的非货币资产应由第三方机构评估,按评估值作价出资、投资。

3、萍乡新公司须在本投资协议书签订后的2个月内完成项目公司的新设注册、收购或者迁入。甲方负责安排在2019年8月30日之前在一期场地内能腾出可用的过渡性厂房投入生产,并在满足乙方使用功能要求前提下,负责完成一期场地内其它新标准厂房按要求建设,确保2020年2月交付乙方使用。乙方应在过渡性厂房以及新标准厂房交付三个月内投产,若项目未开工或超过约定年限未投产纳税,则视为乙方违约,甲方有权追究违约责任。

4、甲方同意提供乙方工业项目用地约500亩,其中一期用地约200亩,二期用地约300亩。项目用地按整体规划、分步实施的原则分期出让给乙方萍乡新公司。

5、甲方同意前期匹配代建乙方可用的生产厂房、宿舍及附属设施、绿化环境工程及基础设施等,并将其租赁给乙方萍乡新公司、或者由乙方参股、控股、孵化的若干个企业使用,首期租赁期限不低于5 年,自甲乙双方验收合格且乙方或者萍乡新公司签订租赁协议之日起五年内,甲方给予乙方全额租金补贴(租金15元/㎡/月,先交后补,在乙方或项目公司提出申请后的两个月内予以补贴),第六年若选择回购厂房及土地,则按土建成本价(含银行同期基准贷款利息)回购;如第六年不回购,则乙方另行签订不低于五年的租赁合同,并按市场价收取租金(15元/㎡/月)。

此次投资协议的签订,旨在打造以数据中心、充电桩、智能微电网及智能垃圾回收业务于一体的华中区域制造基地,拓宽整个华中区域的业务发展覆盖范围和快速响应能力,优化资源配置,发挥协同效应,推动公司产业整体升级,提高公司持续经营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