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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铜业(600362.SH)旗下江铜国贸起诉上海鹰悦投资集团等案件已获受理 涉案金额13.74亿元

2019年06月20日 19时32分

格隆汇6月20日丨江西铜业(600362.SH)公布,2019年6月3日,公司持有59.05%股份的子公司江铜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江铜国贸”或“原告”)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了《民事起诉状》。

2019年6月18日,江铜国贸收到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传票》《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案件受理通知书》《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举证通知书》等法律文书,涉案金额约人民币13.74亿元。

该案被告一为上海鹰悦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被告二为燕卫民,被告三为郑建龙,被告四为范燕燕,被告五为艾乐瑞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

诉讼请求如下:1、判令被告一向原告返还货款人民币约10.60亿元(包括编号为“201-010-20130605P5653”的《产品购销合同》项下货款约10.40亿元、编号为“PA211506027”的《工矿产品采购合同》项下货款2000万元);

2、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截至2019年4月25日的违约金约3.14亿元(包括编号为“201-010-20130605P5653”的《产品购销合同》项下违约金约3.1050亿元、编号为“PA211506027”的《工矿产品采购合同》项下违约金约378.11万元)以及自2019年4月26日起至实际清偿止的违约金(编号为“201-010-20130605P5653”的《产品购销合同》项下以货款约10.40亿元为基数,编号为“PA211506027”的《工矿产品采购合同》项下以货款2000万元为基数,均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上浮16.95%的年利率,以实际逾期天数计算);

3、判令被告一支付原告为实现权益所支出的费用,包括律师费、保全担保费(以实际发生为准);

4、判令原告有权与被告二协议,以被告二质押的1253.6万股沙钢股份(002075.SZ)(质押登记编号:160321BPMOLD0011)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质押股票所得价款在上述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项下被告一应付款项范围内且以15亿元为限优先受偿;

5、判令原告有权与被告一协议,以被告一质押的北京博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100%股权【质押登记编号:(京昌)股质登记设字〔2013〕第00001858】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股权所得价款对被告一在编号为“201-010-20130605P5653”的《产品购销合同》项下债务范围内且以6亿元为限优先受偿;

6、判令原告有权与被告一协议,以被告一质押的艾乐瑞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的51%股权【质押登记编号:股质登记设字〔152013〕第0199号】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股权所得价款对被告一在编号为“201-010-20130605P5653”的《产品购销合同》项下债务范围内且以3.6353亿元为限优先受偿;

7、判令原告有权与被告二协议,以被告二质押的艾乐瑞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的49%股权【质押登记编号:股质登记设字〔152013〕第0198号】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股权所得价款对被告一在编号为“201-010-20130605P5653”的《产品购销合同》项下债务范围内且以3.6353亿元为限优先受偿;

8、判令被告二就被告一在编号为“201-010-20130605P5653”《产品购销合同》项下债务范围内且以15亿元为限向原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9、判令被告三、被告四就被告一在编号为“201-010-20130605P5653”的《产品购销合同》项下债务范围内且以6元为限向原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10、判令被告五就被告一在编号为“PA211506027”的《工矿产品采购合同》项下债务范围内且以15亿元为限向原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11、判令本案案件受理费、保全申请费等全部诉讼费用由五被告共同承担。

以上金额合计为人民币约13.74亿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