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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特能源(01799.HK)旗下新疆新能源引入农银金融增资10亿元

2018年12月24日 18时43分

格隆汇12月24日丨新特能源(01799.HK)公布,2018年12月24日,公司及特变电工新疆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新疆新能源”)就增资与农银金融订立了增资协议及股份转让合同。

农银金融同意以货币资金共计人民币10亿元,向新疆新能源增资及认购其新发行的股份,增资款项将被计入新疆新能源的所有者权益。增资完成后,农银金融将持有新疆新能源约20.59%的权益。

同日,公司、农银金融及新疆新能源亦订立了股份转让合同,据此,公司可在特定情形下,其中包括在增资完成满60个月后,行使认购增资股份选择权,向农银金融回购增资权益;或农银金融可在指定情形下行使永续债券选择权,将增资权益转为对新疆新能源的永续债券。

增资完成后,公司于新疆新能源的权益将由约98.89%摊薄至约78.53%。因此,新疆新能源增资协议下拟进行的交易构成上市规则第14章下公司的视作出售交易。

增资完成后,目标公司将继续为集团的附属公司。目标公司的财务业绩及状况将继续于集团的财务报表内综合入账。预期并无重大收益或亏损因视作出售事项而计入公司的综合收益表。

目标公司将使用增资所得款项偿还其现有债务。目标公司的杠杆比率将有效降低,其财务费用和融资成本有效压降,此有利于提升集团的竞争力及可持续发展。增资完成后,目标公司的权益将增加人民币10亿元,将有助释放目标公司及公司的融资能力,并为其风力、光伏资源开发及运营提供进一步支持。增资将为集团带来更多资本,提供更佳的资产负债结构,增加日后新项目的融资能力,并降低集团的财务风险。

此外,增资完成后,目标公司将继续为集团的附属公司,而集团将维持对目标公司未来发展的控制权。股份转让合同项下的退出安排,让公司在发生特定情形时拥有向投资者回购目标公司的权益的选择权,而此最终为集团的利益而设。倘公司行使认购增资股份选择权,集团可灵活地增加其在目标公司的控制权,并为集团提供进一步开拓风力、光伏项目业务发展的机会,而毋须与其他实体分享潜在的经济回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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