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蓝英装备(300293.SZ):收到辽宁证监局警示函

2021年12月10日 21时37分

格隆汇12月10日丨蓝英装备(300293.SZ)公布,公司于近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辽宁监管局下达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关于对沈阳蓝英工业自动化装备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118 ),警示函内容如下:

沈阳蓝英工业自动化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经查我局发现你公司因与Carl Schenck AG(以下简称CSAG)SBS Ecoclean GmbH 15%股份的交易价格存在争议2019418CSAG向国际仲裁庭提起仲裁申请申请金额为2277.28万欧元及相关利息等。2019429日,你公司收到仲裁通知。2021823日,国际仲裁庭作出最终裁决,你公司应向CSAG支付2046.38万欧元及相关利息。2021824日,你公司收到裁决文件。你公司未及时就前述仲裁及其进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相关事项直至2019722的《关于<沈阳蓝英工业自动化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可转债申请文件反馈意见>的回复》以及2021108日的《2021年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修订稿)》中才予以披露。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批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 )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十项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依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40)第五十九条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你公司应认真吸取教训,切实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依法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杜绝类似问题再次发生。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 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问,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辽宁证监局的警示函后,高度重视警示函中所指出的问题,深刻反思公司规范运作及信息披露中存在的不足,将切实加强对《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学习,严格遵循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规范要求,强化规范运作意识,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有效提高公司治理水平,杜绝此类事件的再次发生,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促进公司健康、稳定和持续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