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事件详情

新农开发(600359.SH):因信息披露问题收到新疆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

2021年11月16日 19时35分

格隆汇11月16日丨新农开发(600359.SH)公布,公司于2021年11月16日收到了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新疆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1】31号,具体情况如下:

新疆塔里木农业综合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经查,我局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2021年度,你公司控股子公司新疆塔里木河种业股份有限公司与关联方阿拉尔塔河创丰农业服务有限公司发生非经营性资金往来,涉及金额3500万元,现已收回该资金及利息3546.25万元。

上述事项构成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属于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事项。你公司未按规定在相关半年度报告中披露上述关联交易事项,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和第四十一条的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计入证券市场诚信档案。请你公司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要求,加强对子公司内控管理,提升规范运作意识和公司治理水平,提高信息披露质量,杜绝此类情况再次发生。你公司应当在收到本监督管理措施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