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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仁智(002629.SZ):收到广州中院民事判决书 公司需支付电子商业承兑汇票9677万元及利息

2020年09月16日 20时29分

格隆汇 9 月 16日丨*ST仁智(002629.SZ)公布,公司因杭州九当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诉德清麦鼎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广东中经通达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及仁智股份票据返还请求权纠纷一案,收到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广州中院”)下达的案号为(2020)粤01民初167号案件的《传票》及相关法律文书。

近日,公司收到了本案律师转达的《民事判决书》【(2020)粤01民初167号】,广州中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十三条、第二十六条、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七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浙江仁智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杭州九当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支付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票款9677.0818万元及利息(利息以96770818.39元为基数,自2019年1月3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企业同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计至2019年8月19日止;并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至实际清偿日止);

二、驳回原告杭州九当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527153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浙江仁智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广州中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最高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