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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源环境(300266.SZ)及经纬中耀等12名浙江源态原股东收到浙江证监局监管关注函

2020年08月31日 21时05分

格隆汇 8 月 31日丨兴源环境(300266.SZ)公布,公司及经纬中耀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经纬中耀”)等12名浙江源态环保科技服务有限公司(“浙江源态”)原股东于今日分别收到中国证监会浙江监管局(“浙江证监局”)下发的《监管关注函》(浙证监公司字【2020】79号、浙证监公司字【2020】80号)。

1、浙证监公司字【2020】79号

兴源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你公司与经纬中耀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经纬中耀”)等12名交易对方签署《兴源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之盈利预测补偿协议书》及其补充协议(《盈利预测补偿协议》)。交易对方承诺浙江源态环保科技服务有限公司(“浙江源态”)2017年度、2018年度、2019年度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净利润”)分别不低于人民币3800万元、4700万元、5700万元,浙江源态实际实现净利润分别为4004.19万元、4596.85万元、1705.93万元,累计未实现业绩承诺金额3893.03万元。

2020年5月18日,你公司发布业绩承诺的补偿方案公告称,根据《盈利预测补偿协议》的约定,经纬中耀、李艳章、杨树先、北树民、楼华、葛秀芳、姚水龙、王征宇、王俊辉、马秀梅、张凯申、周萍需要补偿你公司股份1062.3743万股,需返还现金分红212474.86元,并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的2个月内对应补偿的股份予以回购并注销。6月3日,你公司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业绩承诺补偿方案议案。8月5日,你公司发布业绩承诺补偿事项进展公告称,上述补偿义务人未在规定时间内履行业绩补偿义务。

上述补偿义务人的行为构成超期未履行承诺,对上市公司利益造成损害。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的相关规定,我局提请你公司积极采取措施,尽快通过法律手段督促补偿义务人履行补偿义务,切实保障你公司与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同时,请你公司在收到本关注函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告,并在7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说明目前已采取的措施及未来的具体计划。

2、浙证监公司字【2020】80号

经纬中耀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李艳章、杨树先、北树民、楼华、葛秀芳、姚水龙、王征宇、王俊辉、马秀梅、张凯申、周萍:

根据兴源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兴源环境”)与你们签署的《兴源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之盈利预测补偿协议书》及其补充协议(《盈利预测补偿协议》)。你们承诺浙江源态环保科技服务有限公司(“浙江源态”)2017年度、2018年度、2019年度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净利润”)分别不低于人民币3800万元、4700万元、5700万元,浙江源态实际实现净利润分别为4004.19万元、4596.85万元、1705.93万元,累计未实现业绩承诺金额3893.03万元。根据《盈利预测补偿协议》约定,你们应在兴源环境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回购股份议案的2个月内向兴源环境补偿股份1062.3743万股,返还现金分红212474.86元。2020年6月2日,兴源环境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业绩承诺补偿方案议案。截至目前,你们尚未履行补偿义务。

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的相关规定,提请你们高度重视,尽快履行业绩补偿义务,并在收到本关注函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书面向我局提交具体的履行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