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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仁智(002629.SZ):公司与伊斯特威尔签订《执行和解协议》

2020年06月03日 19时24分

格隆汇6月3日丨*ST仁智(002629.SZ)公告,*ST仁智(002629.SZ)公告,近日,公司与伊斯特威尔公司签订了《执行和解协议》,具体如下:

甲方:江苏伊斯特威尔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乙方:浙江仁智股份有限公司

鉴于:甲方和乙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苏0114民初5358号民事判决已生效。因乙方未履行判决义务,甲方向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案号为(2019)苏0114执2017号。现甲、乙双方经过友好协商,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如下:

(一)双方确认,(2018)苏0114民初5358号民事判决项下乙方应给付甲方款项,法院已于2019年9月从乙方划扣了执行款4,700,000.00元(人民币,下同),截止2019年12月31日乙方仍需给付甲方款项为:本金26,281,442.81元,利息1,514,966.19元,违约金1,067,030.70元,合计28,863,439.70元。

(二)双方同意,本执行和解协议甲、乙双方盖章的次日,乙方需向甲方先行支付(2018)苏0114民初5358号民事判决所确定的本金5,000,000.00元。

(三)甲方收到上述第二条约定的本金5,000,000.00元后5个工作日内,向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递交申请,请求解除对乙方银行账户(华夏银行绵阳高新支行、浦发银行深圳分行、中国银行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招商银行绵阳分行)的冻结,并申请中止案件执行。

(四)双方同意,(2018)苏0114民初5358号民事判决项下剩余部分本金和计至2019年12月31日的利息、违约金,共计23,863,439.70元,乙方分三期向甲方清偿,具体清偿时间和金额如下:

1、2020年6月30日(正负五个自然日),乙方向甲方支付7,954,479.90元(其中利息为1,514,966.19元,违约金为1,067,030.70元)。甲方收到款项后5个工作日内向乙方开具品名为稀释沥青,价税合计金额为45,385,974.88元的《江苏增值税专用发票》;

2、2020年9月30日(正负五个自然日),乙方向甲方支付本金7,954,479.90元;

3、2020年12月31日,乙方向甲方支付本金7,954,479.90元。

(五)甲方指定银行账户收取乙方按本协议约定清偿的款项:

(六)甲方同意,若乙方按上述约定按期足额清偿欠款,甲方放弃向乙方主张(2018)苏0114民初5358号民事判决项下的案件受理费、保全费、迟延履行债务利息及其他费用,视为乙方已经完全履行了(2018)苏0114民初5358号民事判决项下的全部义务,并在乙方按本协议约定清偿完毕后5个工作日内,向法院递交乙方已全部履行义务的结案申请和剩余查封冻结措施的解除申请。本案的执行费用由乙方承担。

(七)本协议履行过程中,若乙方有任何一期未按时、足额履行付款义务,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承担以申请执行金额为基数的10%的违约金,并连同剩余本金及以剩余本金为基数,自生效判决确定的乙方违约之日起计算的利息、违约金,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甲方若未依据本协议第四条第(一)点约定时间开出价税合计金额为45,385,974.88元的《江苏增值税专用发票》,视为甲方违约,乙方有权暂缓支付后续款项,待甲方开具相关发票后,乙方再行支付,支付期限顺延。

(八)甲方申请法院查封的乙方所有的四川三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暂不予解除查封,在乙方未能全面履行本协议的情况下,甲方可申请法院拍卖三台农商银行的股权。

(九)本协议附生效条件:自甲、乙双方盖章,且乙方向甲方支付本协议第二条约定的款项当日生效。

(十)本协议书一式叁份。甲、乙方各执壹份,交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