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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创兴(600193.SH)内部控制存缺陷 收到警示函

2020年01月09日 15时12分

格隆汇1月9日丨ST创兴(600193.SH)公布,公司于2020年1月7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上海证监局”)下发的《关于对上海创兴资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沪证监决[2020]4号),现将警示函主要内容公告如下:

“上海创兴资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内部控制存在缺陷,通过劳务采购款的名义向供应商转账,再由供应商转账至你公司相关员工的个人账户,最终转账至公司部分员工及关联自然人的个人账户,用于支付薪酬、划转资金和报销费用,导致公司2018年度合并财务报表多计收入739.75万元,占2018年合并报表营业收入(修订前)的3.23%,多计净利润232.41万元,占2018年合并报表净利润(修订前)的7.49%。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第一款的有关规定。

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你公司及相关人员应充分吸取教训,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提高规范运作意识,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履行勤勉尽责义务,促使公司规范运作,保证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公司收到上述警示函后,公司董事会和管理层对此高度重视,立即向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相关责任人进行了传达。公司已就上述问题进行了自查和整改,并就相关会计差错进行了更正(详见公司于2019年12月17日发布的《上海创兴资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会计差错更正的公告》【临2019-044号】)。公司将汲取教训,进一步加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对《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相关信息披露制度的学习,加强公司内部控制管理,提高公司的信息披露质量,提升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切实维护上市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促进公司的健康、稳定和可持续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