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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华高科(000636.SZ):信披存虚假记载、未及时披露董事会及监事会决议 与相关当事人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

2019年11月24日 18时07分

格隆汇11月24日丨风华高科(000636.SZ)公布,2019年11月22日,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中国证监会广东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19]13号)。

经查明,风华高科存在以下违法事实:披露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应收账款形成及处置情况,2015年年度报告、2016年半年度报告、2016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未及时披露董事会及监事会决议。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

一、责令风华高科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40万元罚款;

二、对李泽中、廖永忠、幸建超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20万元罚款;

三、对赖旭给予警告,并处以15万元罚款;

四、对王金全、唐惠芳、苏武俊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5万元罚款;

五、对王广军、高庆、刘科、张远生、于海涌、李耀棠、谭洪舟、黄智行、唐浩、颜小梅、李旭杰、付振晓、夏利锋、丘旭明、陈大叠、陈海青、李格当、祝忠勇、陈绪运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3万元罚款。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汇缴专户),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根据《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的情况,公司判断,《行政处罚决定书》涉及的违法行为未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实施办法》第二条、第四条、第五条和《股票上市规则》第13.2.1条第(七)项至第(九)项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

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特就此事向广大投资者致以诚挚的歉意。公司将持续强化提升规范运作意识和水平,强化信息披露管理,并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