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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天动力(600343.SH):一审裁定驳回公司起诉及通信分公司反诉

2019年09月30日 20时54分

格隆汇9月30日丨航天动力(600343.SH)公布,公司与航天通信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科技分公司(“通信分公司”)于2016年5月至6月期间,签订了21份《购销合同书》,合同总价款3915.64万元。合同签订后,公司依约将货物交付,通信分公司也进行了验收,但却仅支付了20%的货款,计783.13万元,未按照合同要求支付剩余80%货款,计3132.51万元。

2017年2月7日公司向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通信分公司支付剩余合同款3132.51万元,赔偿公司逾期付款的利息损失51.48万元并支付诉讼费用及保全费(由于通信分公司是航天通信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航天通信”)设立的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根据《公司法》第14条的规定,航天通信依法应当对本案债务承担清偿责任)。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作出一审判决,判决公司败诉。公司不服判决,于2017年12月向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了上诉。2018年4月3日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于2018年6月20日作出裁定:1.撤销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2.本案发回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

2018年9月公司向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相关重审一审材料。公司诉讼请求为:向公司支付货款3132.51万元,并赔偿利息损失;通信分公司反诉请求为:解除其与公司之间于2016年5月至2016年6月签订的21份《购销合同书》,返还通信分公司预付款783.13万元及利息损失。2019年4月15日,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2019年9月30日,公司收到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裁定书》(案号为:2018陕01民初1690号),裁定情况具体如下:(一)驳回公司起诉;(二)驳回通信分公司反诉。

鉴于公司收到的民事裁定书为一审民事裁定,目前无法预计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