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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东网(002175.SZ)收到广西证监局警示函

2019年08月24日 13时34分

格隆汇8月24日丨*ST东网(002175.SZ)公布,公司于2019822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西证监局(“广西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关于对东方时代网络传媒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19]9号),现将内容公告如下:

未及时披露重大诉讼事项

截至2019426日,你公司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的诉讼事项涉及金额超过你公司2018年经审计净资产的10%,但你公司未及时披露。此后,你公司陆续涉及多项诉讼均未及时披露,直到201988日才在临时公告中披露。你公司未及时披露诉讼事项涉及金额共计1.39亿元,占你公司2018年经审计净资产的21.92%

未及时、准确披露转让子公司的股权事项

你公司在未履行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程序的情况下,不迟于20171228日与铭星合悦(北京)文化传播有限公司(“铭星合悦”)签订北京永旭良辰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永旭良辰”)股权转让协议,20171228日,你公司将所持永旭良辰22.22%股权过户至铭星合悦名下。2018316日,你公司发布关于出售永旭良辰部分股权的公告。你公司未及时披露与铭星合悦达成永旭良辰股权转让协议及交易标的工商登记变更事项,披露的2018315日签署相关股权转让协议的情况与事实不符。

对外披露的并购基金投资情况与实际不符

你公司在2017年年度报告及《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2018年年报问询函的回复公告》中披露宁波梅山保税港区东网安杰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安杰投资”)的投资情况。经查,安杰投资募集的资金大部分未投向披露的影视综艺内容,你公司披露的安杰投资对外投资情况与实际不符。此外,《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2018年年报问询函的回复公告》中披露的深圳佰川投资中心(有限合伙)9个投资项目投资金额及投资占比与投资协议约定及实际工商登记信息等不一致。

你公司以上情形,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三十条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公司对上述监管措施高度重视,将加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进一步提升规范运作意识,同时加强公司内部控制管理,完善公司治理制度,切实提高公司的信息披露质量,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企业会计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业务,维护上市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促进公司健康、稳定、可持续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