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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奇股份(002009.SZ)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2019年08月11日 16时47分

格隆汇8月11日丨天奇股份(002009.SZ)公布,公司及相关当事人于近日收到中国证监会江苏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经查明,公司存在以下违法事实:一、黄伟兴作为天奇股份实际控制人以借用他人名义认购资管计划劣后级份额的方式认购天奇股份非公开发行股份;二、黄伟兴实际控制财通基金定增21号等3只资管计划的情况;三、天奇股份2014年年报未如实记载黄伟兴通过天弘基金定增1号控制天奇股份的情况。

同时,我局认为,黄伟兴故意隐瞒其通过天弘基金定增1号持有天奇股份股票1600万股的情形,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的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指使上市公司从事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行为。

鉴于上述行为是我局2018年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18】6号)认定违法行为的一部分,我局拟不再对此做出行政处罚。综上,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我局根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的规定,拟决定:一、对天奇股份给予警告,并处以40万元罚款;二、对黄伟兴给予警告,并处以20万元罚款;三、对黄斌、费新毅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10万元罚款。

根据本次《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认定的违法事实,公司本次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涉及的违法行为不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3.2.1条第七项至第九项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公司不存在欺诈发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或者其他严重损害证券市场秩序的重大违法行为,不存在严重影响上市地位,其股票应当被终止上市的情形;不存在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生产安全和公众健康安全等领域的违法行为,不存在情节恶劣,严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严重影响上市地位,其股票应当被终止上市的情形;不触及《上市公司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实施办法》第二条、第四条和第五条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