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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纶科技(002341.SZ)及相关人员收到深圳证监局警示函

2019年07月15日 19时51分

格隆汇7月15日丨新纶科技(002341.SZ)公布,公司于近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下发的《深圳证监局关于对深圳市新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19〕147号)、《深圳证监局关于对侯毅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19〕148号)、《深圳证监局关于对傅博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19〕149号)、《深圳证监局关于对马素清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19〕150号)、《深圳证监局关于对高翔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19〕151号),现将相关内容公告如下:

深圳市新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侯毅、傅博、马素清、高翔:

经我局核查和你公司自查,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你公司及子公司深圳市金耀辉科技有限公司、天津新纶科技有限公司自2017年5月至2018年6月期间,陆续签署担保协议,为广州宏辉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前海贝斯曼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亿芯智控科技有限公司3家公司的银行贷款提供担保。公司未将上述担保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也未及时进行信息披露。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三十条的相关规定。

你公司发现上述违规担保事项后积极整改,解除了上市公司的担保责任,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了内部问责,于2019年3月21日补充披露了自查自纠对外担保公告,尚未对公司造成实际损害。鉴于上述情况,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公司董事长侯毅、时任总裁傅博、财务总监马素清、时任副总裁兼董秘高翔,对上述问题负有主要责任。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侯毅、傅博、马素清、高翔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你公司应规范公司治理,提高合规意识,加强内部控制,确保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杜绝此类问题再次发生。

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公司高度重视上述决定指出的问题,公司将严格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要求,加强对证券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进一步提升规范运作意识,完善内部控制制度,切实提高信息披露质量和公司规范运作水平,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促进公司健康、稳定、持续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