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幸福蓝海(300528.SZ)因与傅晓阳等十七名被告存在合同纠纷 已提起诉讼申请及诉讼财产保全

2019年06月06日 20时46分

格隆汇6月6日丨幸福蓝海(300528.SZ)公布,公司(“原告”)因与傅晓阳等十七名被告存在合同纠纷,于近期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南京中院”)提起了诉讼申请及诉讼财产保全。

公司近日收到《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案件通知书》(案件编号(2019)苏01民初1610号)、《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苏01民初1610号),南京中院已于2019年6月3日正式受理本案,并于2019年6月4日起裁定冻结被告名下与诉讼请求金额对应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2017年11月20日,原告与重庆笛女阿瑞斯影视传媒有限公司(“笛女传媒”)各股权出让方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以现金7.2亿元收购笛女传媒80%股权。

依据各方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2017年12月7日笛女传媒完成工商变更登记手续。2017年12月8日,原告向各股权出让方支付首期50%交易款,共计3.6亿元。

2018年底,原告在督促笛女传媒清理追讨应收账款时,发现应收账款有不实现象。后经原告全面核查发现笛女传媒及其原实际控制人在收购重组过程中存在提供虚假材料、投资业务与账面记载严重不实情形,造成笛女传媒应收款项等财务数据与实际情况产生差异。该行为严重损害了原告及原告全体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综上,原告与笛女传媒各股权出让方签订《股权转让协议》时,被告傅晓阳、白云蕊、霍尔果斯瑞嘉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故意隐瞒并未向原告真实、完整、准确的披露笛女传媒的实际经营情况,使得原告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签署了《股权转让协议》。根据法律规定,原告依法有权撤销《股权转让协议》,并要求被告返还财产、赔偿损失。前述欺诈行为给原告及原告全体投资者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原告保留进一步收集和提交证据、变更上述诉讼请求或增加新的诉讼请求以及申请诉讼索赔的权利。

诉讼请求:(1)判令撤销原告与被告一至被告十二及新余富江一期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郑州国君源禾小微企业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于2017年11月20日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2)判令全体被告向原告返还已收到的股权转让金及利息合计38286.789万元,(3)判令被告一、二、三分别对其收取股权转让金以外原告支付的股权转让金返还及相应利息承担连带责任;(4)判令被告一至被告十七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保全费、诉讼保全保险费。

截至公告披露日,此次公告的重大诉讼案件尚未开庭审理,尚无法确定诉讼结果,该诉讼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尚具有不确定性,最终实际影响需以法院判决为准。公司将积极参加诉讼,切实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