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营企业当前的困境与未来的希冀

民营企业处境仍待改善:当前民营企业由于自身短板、产业链定位以及宏观经济因素等原因在竞争中处于相对劣势的地位。

作者:安信策略陈果、彭玮骏、夏凡捷

来源:陈果A股策略

1. “竞争中性”的国内背景:民营企业处境仍待改善

今年以来,由于中美贸易摩擦、国企改革深入,以及民营企业的经营现状等原因,“竞争中性”一词首次出现在了中国的语境中。在国内,“竞争中性”主要关注的是国企与民企之间在日常经营活动中的竞争扭曲。当前民营企业由于自身短板、产业链定位以及宏观经济因素等原因在竞争中处于相对劣势的地位,“竞争中性”的提出对于缓解民营企业当前的困境和激发经济活力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我们认为中国采取“竞争中性”政策将有利于中国与他国减少误解、缩小分歧、增强互信,有利于国内的国企改革进程,有利于弥合当前的所有制鸿沟,为中国民营企业带来实质性利好。

1.1. 遭受挤压的民企盈利

以工业企业为例,根据国家统计局的数据,民营企业利润总额占工业企业利润总额的比重从2016年起开始出现下滑,由2015年的36.54%下降至2018年前8月的25.96%,下降超过了10%。与此同时,国有企业的利润占比不断降低的趋势从2016年起开始出现反转,从今年6月起占比已经超过了民营企业,截止今年8月已经达到了33.48%。

2015年是民营企业利润占比的历史顶点,同年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推出以及上游原材料行业的市场出清,带来的上游原材料价格快速上涨挤压了大量位于中下游且提价能力弱的民营企业利润,导致了国企与民企之间的利润再分配。

1.2. 成本提升影响民企经营

除了前述的由于供给侧改革带来的原材料成本上升外,仍有其他多种因素推动民营企业成本居高不下,为民营企业的日常经营带来了一定的压力。

  • 人工成本不断提高

民营企业在创造就业岗位方面发挥着巨大的作用,这也使得人口老龄化带来的劳动力短缺和最低工资标准两年一次的调整对民营企业人工成本的负面影响尤为明显。未来社保征管改革的正式实施也会在一定程度上加重民营企业的用人成本负担。根据我们此前的测算,社保征管划转之后,传媒、计算机、生物医药等行业用人成本涨幅居前,而这些行业也是民营企业占比较高的行业。

  • 环境政策和全国督查抬升企业环保成本

随着国家对于环保要求愈发严格,相关环境政策逐步完善,企业的污染治理投资加大和缴纳的污染排放费用也加重了企业的环保成本。2018年内已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修正案等多项重要环保法律法规开始实行。2016年至2018年间,中央环保督察累计进行了7次中央环保督查,覆盖了包括河北、黑龙江、江苏、江西等共计31个省级行政区。

2014年9月1日,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和环境保护部联合下发通知,要求2015年6月底前,各省要将废气中的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排污费征收标准调整至不低于每污染当量1.2元,将污水中的化学需氧量、氨氮和5项主要重金属污染物排污费征收标准调整至不低于每污染当量1.4元。排污费新标准相比原标准上升了一倍。

  • 税费负担较重

最近十余年来我国宏观税负高速增长,税收收入占GDP的比重从2000年的12.55%上升至2017年的17.45%。在宏观税负增加的同时,由于民营企业主要集中在产业链中下游,基本不具备上游企业的税收转嫁能力,因此在我国以间接税为主的税收结构下,民营企业税负痛感较为强烈。

1.3. 融资渠道不通畅催生流动性问题

我国的社会融资结构以间接融资为主,2017年企业债券和非金融企业境内股票融资金额仅占社融的2.3%和4.5%。由于发行债券和股票需要满足较高的要求,民营企业通常更加倾向于选择银行等间接融资渠道,或者内源融资。

然而银行在贷款对象的选择上更加偏好国有企业。从金融机构境内大型企业贷款上看,无论是贷款余额还是新增贷款方面,2014年以来民营企业所取得的贷款均占比均小于20%,而国有控股企业则始终占据着较高的贷款比例。同时,获得银行贷款的民营企业还面临着断贷、抽贷的风险,续贷时往往需要寻求高息的过桥贷款的帮助,从而阻碍了一部分中小民营企业的融资。融资渠道的阻塞会给民营企业带来流动性问题,导致企业经营停滞甚至破产。

与美国和日本等融资渠道更加畅通的国家相比,我国民营中小企业的平均寿命较短,并且平均获得第一次贷款所经历的时间为4年左右,长于平均寿命,这意味着多数民营企业在经营的最艰难时期无法获得融资支持。

[1]注:据腾讯新闻报道,2018年6月14日,在第十届陆家嘴金融论坛上,央行行长易纲在谈论金融如何支持中小微企业时,例举数据称,“美国的中小企业的平均寿命为8年左右,日本中小企业的平均寿命为12年,我国中小企业的平均寿命为3年左右。”

 2. 民企当前的经营困难正获得国家的高度重视

我国民营企业的发展可以分为三个阶段,分别是接收改造阶段(1949-1978)、政策鼓励和发展壮大阶段(1979-1995)和继续鼓励与促进发展阶段(1995至今),民营企业发展阶段的演进反映的是我国对于民营企业的定位的不断上升。

国家对于民营企业的定位已经由早期的“公有制经济的必要的和有益的补充”发展为如今的撑起中国经济“半壁江山”。随着民营经济的更加发展壮大,更多扶持政策的持续出台,以及“竞争中性”理念的生根发芽,未来民营经济的定位或将提升至新的高度。

从A股上市公司的视角看,民营企业也开始占据着越来越重要的地位。1992年以来历年上市公司中,民营企业占比稳步提升,从早期的50%左右一路上升至如今的约90%。民营企业上市公司数量和占比的增长一方面反应了民营企业整体经营水平的提升,另一方面也体现了国家对于民营企业融资发展问题的高度重视。

2.2. 近期监管层密集发声支持民企

民营企业的重要性毋庸置疑,而民企当前面临的经营困难也已经得到了国家的高度关注,近期已有多为高层领导人向公众传达了对于民营企业的支持,各项支持民营经济的政策正进一步加速。

1月1日,民营企业座谈会召开后,各部委纷纷表态,将推出相关政策支持民营经济发展。11月6日,人行行长易纲表示,人民银行会同有关部门,从债券、信贷、股权三个融资主渠道,采取“三支箭”的政策组合,支持民营企业拓宽融资途径。

11月8日,银保监会主席郭树清表示对民营企业的贷款要实现“一二五”的目标,即在新增的公司类贷款中,大型银行对民营企业的贷款不低于1/3,中小型银行不低于2/3,争取三年以后,银行业对民营企业的贷款占新增公司类贷款的比例不低于50%。

11月9日,证监会、财政部、国资委联合发布《关于支持上市公司回购股份的意见》,依法支持各类上市公司回购股份用于实施股权激励及员工持股计划;鼓励运用其他市场工具为股份回购提供融资等支持;简化实施回购的程序。上市公司股价低于其每股净资产,或者20个交易日内股价跌幅累计达到30%的,可以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进行股份回购。

3.“竞争中性”为民营企业带来新的机遇

3.1. “竞争中性”的理念有益于不同所有制企业同台竞技

“竞争中性”的概念在最早在1996年澳大利亚发布的《联邦竞争中立政策声明》具体提出,它指的是“政府的商业活动不得因其公共部门所有权地位而享受私营部门竞争者所不能享有的竞争优势”。OECD在其2012年发布的报告中进一步明确了“竞争中性”的政策目标,包括合理化政府商业活动的经营模式、识别直接成本、商业回报率等共计8个要点。关于“竞争中性”的更多介绍可以参见我们的报告《竞争中性:国际贸易新挑战——“竞争中性”专题上篇》。

“竞争中性”的理念在中国对待国企与民企的政策中也已早有体现。在1993年的十四届三中全会中,就已经提出要让各种所有制企业平等参与市场竞争。随着过往政策的不断落实以及新的“竞争中性”概念的发展,不同所有制企业在中国有望进一步充分竞争,民营企业也有望更好地发挥出在效率与活力上的优势。

3.2. “竞争中性”政策充分利好民企缩小竞争劣势

在我们的策略报告《竞争中性:国际贸易新挑战——“竞争中性”专题上篇》中,我们对中国可能实施的“竞争中性”政策进行了预测,我们猜测“中版”竞争中性的政策内涵可能涉及以下几点 :

  • 对国企承担的特殊职能和公共义务进行全成本定价;

  • “管资本为主”推进国企改革,提高国企资本回报;

  • 融资、违约和补贴中性;

  • 准入和监管中性;

  • 税收中性;

  • 公共采购中性。

[2]注:我们的猜测依据主要有:央行行长易纲在G30国际银行业研讨会上的表态、国资委发言人彭华岗在新闻发布会上的表态、国家市监总局局长张茅在进博会上的表态、澳大利亚《联邦竞争中立政策声明》(1996)、OECD《竞争中性:维持公有企业和私有企业的公平竞争》(2012)

这6大政策目标分别对应民营企业在与国有企业的市场竞争中面临的6大难题,政策实施有望为民营企业带来多重利好。

  • 对国企承担的特殊职能和公共义务进行全成本定价

实现“竞争中性”要求对企业的直接成本进行识别,这是由于当国有企业既从事非营利性的公共事业,同时又开展了参与市场竞争的商业活动时,国有企业存在着利用其非盈利性活动对其商业进行补贴的可能性。

典型的应当采取成本定价的企业包括交通、能源、电力等自然垄断企业和资源类企业。从经济学的角度看,此类企业的经营目的应当是实现社会福利的最大化而非从消费者中取得剩余,因此适宜采取平均成本定价或者边际成本定价。尤其在采取边际成本定价的行业中,企业能够利用其在成本上的信息优势从政府处争取更多补贴,而不是通过积极控制成本的方式减少亏损。国企取得的补贴被用于企业的其他营利性业务中后,将会使国有企业的产品出现不正当的价格优势,从而扭曲了国企与民企之间的市场竞争。在“竞争中性”的约束下,监管机构必须对企业不同业务的成本进行明确的识别,并分类采取不同定价和补贴模式,以制约国企和保障民企。

  • “管资本为主”推进国企改革,提高国企资本回报

实施“竞争中性”意味着政府商业活动的回报率应与市场保持一致,否则国企可以通过政府的支持以降低回报率的方式压低价格以获取市场上的竞争优势。“竞争中性”中对商业化回报的要求与对成本定价的要求类似,均是为了防止企业利用政府实行交叉补贴。

在我国实施国企改革战略之前,国家对于国有企业的管控是全方位的,包括人事、财务、经营等方方面面。在这样的背景下,企业对于商业化回报的要求相对弱化,因此容易出现前述的交叉补贴问题。而在国企改革政策持续的深入推进下,“管资本为主”成为未来国企改革的重要方向。在“管资本为主”的原则下,国资委的定位将转变为代表国家这一“出资人”的“投资人”,这一新的定位将使其对商业回报率拥有更高的要求。事实上,在国企改革的一系列相关文件均提及了“提高资本回报率”这一要点,国有企业通过压低利润获取市场优势这一手段将不再可行,民营企业将会拥有更加公平的市场竞争环境。

  • 缓解民营企业融资难题,打破国企软预算约束,取消隐性补贴

“竞争中性”要求在相似的商业环境中,国有企业应该和私营企业为债务融资支付同样的利率成本,并且国有企业不应当从政府补贴中获得资金成本优势。在前文中已经提及,当前民营企业面临着融资难融资贵的问题,这一现状在与国有企业的对比下显得更加明显。

以产业债信用利差中位数为例,民营企业与国有企业利差的差值近5年来始终保持在50BP以上,一定程度上反映了民营企业融资贵的问题。并且在2018年以来民营企业信用利差减去国有企业信用利差的值开始迅速上升,目前已达到了历史高位。与此同时,民营企业指数(399362.SZ)相对于国企指数(000956.CSI)的超额收益也出现了较大下行幅度。从历史数据上看,信用利差和超额收益走势分化之后存在着一定的回归的趋势。

我国已经推出了民营企业债券融资支持工具等改善民营企业融资问题的政策。2018年11月9日的国常会上还提出,要加大对民营企业、小微企业支持力度,切实做到国有企业、民营企业等各类所有制企业一视同仁。伴随着近期各项稳金融政策密集出台落地和信贷等政策对民营加大扶持,短期来看,我们认为以票据融资为代表的短期融资渠道有望率先向优质民企倾斜,随后未来民企融资环境预计将得到各方面改善,民营整体信用利差有望从历史高位开始回落。

民营企业的融资困境,根源在于国有企业(和地方政府)刚性兑付的问题,而国企的刚性兑付又是由其软预算约束造成的。因此,国企软预算约束的打破,也是“竞争中性”的必然要求。根据《我国竞争中立政策的引入及实施》,满足“竞争中性”要求的贷款融资政策应当做到以下几点:

  • 政府必须切实采取措施禁止以任何形式为企业的商业贷款提供担保;

  • 政府禁止以任何方式强制商业银行向特定企业发放贷款;

  • 禁止政府为了使得帮助特定企业获得商业贷款而采取不合理的救市措施。

国有企业在融资和违约时相对民企的巨大优势,实际上是国企获得的隐性补贴的一种,虽然加入世贸组织的承诺要求取消国家给予国企的亏损补贴,但国企仍然获得了多种形式的隐性补贴,除了融资上的优势外,国有企业廉价的土地和极低的油气矿产资源补偿费费率带来的补贴也极大的造成了市场扭曲。

  • 更加平等和开放的市场准入和监管环境

“竞争中性”原则要求消除在不同领域和地域的市场准入不平等问题。具体而言应当做到:

  • 经营资质中性:自然赋予、注册赋予和许可赋予中性

  • 业务市场拓展中性:禁止滥用行政权力限制经营者的经营活动

  • 商业合同缔结中性:除法律规定外,禁止政府实施当地含量要求,禁止政府限定单位和个人经营、购买、使用指定的商品

在公用事业和基础设施领域中,如邮政、通信、广电、电力和金融等,国有企业更容易取得准入许可,而与政府关系更为亲密的企业更容易得到较为放松的管制。民营企业在试图进入前述行业的过程中往往容易受到监管的“玻璃门”的限制。例如在A股上市公司中,银行、非银、交通运输、公共事业等行业民营企业的占比明显较低,存在着一定的监管“玻璃门”现象。

[3]注:A股上市银行中,共有央企4家、地方国企1家、公众企业23家,没有上市银行属于民营企业

目前,我国对于民营企业在特定行业中的准入限制已经有所放松,同时对于民企与国企的监

管标准也正在向着更加平等的方向发展。在十三五规划汇中就已经提出“废除对非公有制经济各种形式的不合理规定,消除各种隐性壁垒,保证依法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同等受到法律保护、共同履行社会责任,鼓励民营企业依法进入更多领域”,此外国务院于2017年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激发民间有效投资活力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中,民营企业被鼓励进入轨道交通等此前有一定准入门槛的行业。

除市场准入中性外,监管中性对于民营企业也有重要意义。“竞争中性”要求做到监管中性以最大程度上保持政府商业活动和私人企业享有同样的监管环境,在监管的范围、标准、力度和矫正方面都应当做到一视同仁:

  • 监管范围中性:面向所有企业,重点指向监管薄弱的国有企业

  • 监管标准中性:原则采用绝对统一标准,例外采用类别统一标准

  • 监管力度中性:统一明确例外监督检查周期与频率、突击检查的适用侵袭、监督检查所需的内容

  • 探索不同矫正手段及其幅度启用的阶梯方案,并以规范性的文件对外公示

  • 减少民营企业税收负担

“竞争中性”鼓励税收中性。税收中性意味着,政府商业活动和私营竞争者的税收负担应该大致相当。具体来说,根据《我国竞争中立政策的引入及实施》的总结,税收中性应当包括以下4个部分:

  • 税收负担中性:税率的统一化、中央及地方税收减免与返还的平等化

  • 税收计算中性:细化明确入账、入税栏目,细化明确税基的计算

  • 税收缴纳中性:统一企业税收缴纳期限、减少分期缴纳与延期缴纳适用情形

  • 税收处罚中性: 压缩税务机关的自由裁量空间,减少自由裁量权限造成的处罚差异

传统意义上,国有企业需要交纳相关税费与私营企业不存在明显的差别。然而我国学者的调查研究发现,民营企业在实际经营中,往往面临着7种税收困境。

为了解决当前民企税负过重的问题,政府已经出台了大量减税降费措施,包括营改增、增值税税率简并及下调、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提升等。2018年11月12日,财政部长刘昆还表示,今年年初既定的各项减税降费政策已出台实施,加上年中出台的促进实体经济发展的一系列措施,预计全年减负1.3万亿元以上。

  • 民企有望赢得更多政府采购订单

满足“竞争中性”的政府采购的基本准则包括两点:首先,政府采购应该是竞争性的和非歧视性的;其次,参与投标的国有企业应满足“竞争中性”的标准。政府采购中性具体还可以细分为开放对象中性、信息公开中性、参与方式中性和评选机制中性4个方面。

在实务中,由于国有企业与政府的特殊关系,可能存在政府采购时出现一定的偏向性,使得部分本具有较强竞争力的企业获得政府的采购订单相对困难。在“竞争中性”的原则下,上述情况将会得到较好的缓解,民营企业也将有机会更加深入的参与到政府采购招标中,使得企业获得更多的收入来源。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条就已经规定,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原则、公平竞争原则、公正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在《采购法》的统领下,目前我国已经开始逐步出台政策以限制政府采购中的不平等现象,例如陕西省于2017年发布了《陕西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条例》中提出,严禁对民间资本设置附加条件,政府采购不得设置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民营企业。

 4. 总结:“竞争中性”有望为中国对外与对内打开新格局

我们在报告的上下篇中分别探讨了“竞争中性”在国际与国内环境下对于中国的影响。在国际上,“竞争中性”作为源于西方的一种市场理念,将对中国与全球的经贸往来产生深远的影响。短期看,以美国为代表的西方国家或将以“竞争中性”为议题在即将到来的G20上就中外市场竞争问题向中方发起挑战。而从长远看,“竞争中性”在中国的实施有望缓和贸易摩擦、增强国际合作、减少制度分歧,因此“竞争中性”更具有积极意义。

在国内,不同所有制企业所面对的差别化待遇已经受到广泛关注,我国相关政策在“竞争中性”进入国内语境之前也已实践相关理念。我们预计“竞争中性”在中国的正式提出将会加快政策的推进和施行,使国企与民企在政策中性的环境下公平竞争。国有企业改革有望提升国企经营效率和商业回报水平,弥合当前国企和民企间的所有制鸿沟;民营企业在过去所遭遇的融资难、监管严、门槛高、税负重、订单少等问题有望获得逐步解决,预计民营企业更多实质性的政策利好将在未来逐渐释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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