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金融制度的变迁及借鉴意义

从2013年开始,我国加快了金融改革的节奏和步伐,迈入改革的深水区。而日本的金融逐渐自由化的进程是在“试错”中不断进行和发展的,其成功经验和改革中失误均可以为中国金融改革提供良好借鉴。本文梳理了战后日本金融制度的形成、金融自由化改革和“金融大爆炸”改革,理顺了日本金融改革脉络。这可以为我国金融制度的改革和发展提供诸多借鉴。

作者:房汉国

从2013年开始,我国加快了金融改革的节奏和步伐,迈入改革的深水区。而日本的金融逐渐自由化的进程是在“试错”中不断进行和发展的,其成功经验和改革中失误均可以为中国金融改革提供良好借鉴。本文梳理了战后日本金融制度的形成、金融自由化改革和“金融大爆炸”改革,理顺了日本金融改革脉络。这可以为我国金融制度的改革和发展提供诸多借鉴。

 二战后,日本经济取得了迅速增长,赶超欧美,成为世界上的第二大经济体,这与以政府为主导的金融体系是密不可分的。在20世纪80年代随着金融全球化的发展和日本经济结构的改变,日本开始了金融自由化进程,但是金融自由化过慢过缓,日本的金融体制逐渐落伍了,日本在金融制度方面陷入了制度疲劳。这是导致90年代“泡沫破灭”后日本经济一蹶不振的重要因素之一。在1997年日本进行了“金融体制的大爆炸”改革,但是结果却差强人意。

日本战后金融制度的形成

日本二战后的金融体系轮廓形成于1950年前后。这种金融体系支撑了日本战后经济的迅速增长和崛起,赶超欧美,成为世界第二大经济体。此时形成的金融体制具有以下特征。

1. 银行主导型的金融制度

战后日本资金短缺,为充分利用有限的资金促进经济发展和加强对经济宏观调控,日本建立银行主导型的金融制度。该制度最主要特征是以银行部门为资金中介,银行融资在社会融资汇中占绝对比重。在日本实行金融大爆炸改革伊始的1998年,现金、活期存款、定期存款、信托等金融机构保本付息的金融产品占居民金融资产的比重在60%以上。

2. 限制竞争的严格管制

日本对金融行业的竞争进行严格管制,且管制的范围比较广泛。具体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①明确业务分工。其主要表现是:其一,长短期金融业务的分离,长期金融业务主要是由长期信用银行和信托等长期金融机构经营;短期金融业务主要是由城市银行、地方银行等短期金融机构经营。其二,银行与证券业分离,即商业银行不得从事证券业务,而只允许证券公司经营证券业务。其三,银行与信托业分离。基于利益冲突考虑,日本战后规定只有信托银行可以经营信托业务,原则上禁止其他银行经营信托业务。

②利率管制。通过人为的低利率管制,将存款利率维持在很低的水平。这可以保证日本的企业获得低成本的资金,为战后日本经济的迅速恢复和发展起了重要的作用。同时结合间接融资的金融体制可以使得银行等金融机构获得一个稳定的收益。

③国内金融市场和国外金融市场分离管制。通过严格限制资金的内外流动,保证人为的低利率政策也不会造成资金的外流,使得日本储蓄尽可能的转化为日本产业发展所需资金。同时严格限制国外金融机构在日本开设分支机构和限制外国金融机构的业务在日本的发展,避免国外金融机构同日本的金融机构展开竞争,保证日本金融体系的稳定。

3. 主银行制度

日本在战后并没有对主银行制度的强制规定,这是由于历史的延续和战后特殊的金融体制原因下形成的。在日本实行银行主导型的金融体制下,企业的资金来源主要是向银行借款。因此,企业加强同主银行关系,一方面可以保证企业从主银行获得稳定的资金,保证企业对资金的需求;另一方面,可以使得主银行有稳定的客户群体和投资对象,由此自发形成了主银行制度

4. 金融行政的过度保护

金融行政是日本特有的说法。过度保护体现在当日本的金融机构出现经营危机时,日本政府往往会通过向出现问题的金融机构注入公共资金或者是将其与经营状况良好的金融机构合并的办法予以救助。这是战后日本“银行不倒的神话”形成的原因,同时也造成了日本金融体系的脆弱。

在战后日本资金短缺的情形下,当时的金融体系最大限度的提供了企业充足而廉价的资金。且金融机构的分工限制和银行的资金中介地位使得银行之间避免了过度竞争,获得稳定收益。这保证了金融体系的稳定,推进了日本经济的高速增长。

日本金融自由化

在上世纪80年代,日本经济追赶阶段结束,日本经济由高速增长向中速增长转变,资金状况由储蓄不足向储蓄过剩转变。此时,日本的过剩资金为寻求高额回报,开始冲破旧有金融体制的束缚,日本服务环境开始发生了根本变化。同时,由于对外经济的发展,美日经济摩擦日益加剧,美国等国强烈要求日本开放其国内金融市场。日本金融当局在国内国外的合力推动下,逐步开始了金融自由化的进程。金融自由化是日本金融体制由封闭到开放,由限制到逐步自由化和国际化的过程;是从维持金融的稳定转向追求金融高收益的过程。

在1984年,日本设立了“日美日元美元贸易委员会”,开始对日本金融自由化问题进行了实质性商谈。概括而言,日本金融自由化包括利率自由化、业务经营自由化、市场准入自由化和资金流动自由化四个方面内容。

1. 利率自由化

日本战后管制下的低利率政策实际上是剥削储户支持工业发展的经济行为,是经济扭曲和市场缺乏效率的表现。此时,银行无法发挥信息生产和风险管理的功能,导致了金融机构根本功能的丧失。利率自由化改革旨在最终形成由资金供求状况决定的市场化利率,使利率成为宏观经济形势的风向标,成为自发调节经济的重要因素。

2. 业务经营自由化

日本业务分工管制使金融机构的相互竞争限制在狭窄的范围内,逐渐使金融机构提供的金融服务同质化和趋同化,难以满足企业多元化的金融交易的需求。日本在金融自由化进程的改革中,逐步将银行业、证券业、信托业之间严格的分业管制放松。日本于1992年制定的《金融制度改革相关法》中,允许金融机构通过设立子公司的形式进行金融业务的渗透。日本逐步建立了提供“百货公司式的金融服务”的金融机构。

3. 资金流动自由化和市场进入自由化

1980年12月日本政府实行新外汇法(《外国汇兑及外国贸易管理法》。新外汇法中设立“原则自由,例外限制”的资本自由流动方针,允许资本双向自由流动。即只有当日本的国际收支出现急速的大幅度变动时日本政府才会进行干预。同时,日本金融当局放宽了国外金融机构准入条件、经营活动范围的限制和国内金融机构进入国际市场的限制,使日本金融机构与国外金融机构同台竞技,提高了日本金融机构的竞争力和资金配置效率。尤为重要的是这些举措提高了东京金融市场在国际金融市场中的地位,促进东京金融市场逐渐成为国际金融中心。

4. 拓宽融资方式,促动资本市场自由化

虽然从20世纪70年代开始日本逐渐放松并撤销了各种金融管制,但日本国内金融市场上直接融资的成本较之国外金融市场扔高出许多。因此日本企业纷纷选择在国外的金融市场融资,国内资本市场出现了金融空洞化现象。鉴于此,1984年的《日美日元美元委员会报告》中逐渐废除了公司债发行业务管制,加速了资本市场的自由化和国际化进程。在19961月,公司债发行市场实现了自由化。

日本经济学家奥村洋彦对比分析了日美的金融自由化进程,总结了日本金融自由化特点:渐进性、不平衡性和波及范围广。日本金融自由化呈现出这些特征是由于资本市场、货币市场以及海外交易中存在各种严格管制,因此,所有领域都成了金融自由化的重点。但全面自由化是不可能同时实现的,因此日本采取了渐进、不平衡的自由化进程。这种不健康的改革模式是导致异常的经济行为、形成泡沫经济并延长泡沫崩溃过程的一个重要因素。正因为金融自由化进程的迟缓和改革的不平衡性,对金融业新的管制依然存在;各种竞争仍然受限;金融机构仍在严格的保护之下。此时,金融改革没有使得政府主导的日本金融体制发生本质的变化。因此需要在金融自由化的基础上进行进一步的全面的战略性变革,使日本的金融体制适应金融自由化和全球化发展的需要。

日本的“金融大爆炸”改革

19984月,日本开始了金融大爆炸改革。改革目标是利用三年时间建立一个具有国际竞争力,且能支撑21世纪日本经济发展的健全的金融体系,促进内外竞争并且使日本成为与纽约、伦敦并驾齐驱的国际金融中心。金融体系的变革需要进行两个转变,即从重视作为生产者的金融机构向重视作为消费者的客户转变,从传统的金融行政保护向重视发挥市场机制转变。改革的内容如下。

外汇交易自由化。19984月开始,日本开始正式实施《外汇外贸管理法》,实现外汇交易自由化。该法主要包含两方面内容:一方面,废除了外汇公认指定银行制度、指定证券公司、外币兑换商制度,实现外汇业务的自由准入及退出。这使得任何一家证券公司和外汇银行都可以自由的参与外汇交易,都有了自由兑换货币的可能。另一方面,由事前许可、申报制度修改为事后报告制度,提高了交易的效率和便捷性。

提高央行的独立性和决策的透明度。日本修改《日本银行法》,明确了日本银行稳定物价和维护金融体系稳定职能;且废除大藏省对日本银行的指令权和禁止因为意见向左而解雇重要干部,提高央行独立性。这实质上是废除金融行政和金融行政对金融机构的过度保护,使效率低下的金融机构退出市场,提高了金融市场活力。

促进金融机构间的重组和整合,实现混业经营。根据《反垄断法》第九条,在日本禁止设立纯粹的控股公司,当然金融控股公司也在禁止之列。在199712月日本修改后的《反垄断法》规定:原则上可自由设立控股公司。此后,日本陆续出台措施,具体规定了金融机构设立控股公司的措施。在金融控股公司制度解禁后,日本金融机构进行了大规模的合并和重组,最终形成了六大银行集团和三大金融集团。

加强金融监管。20世纪90年代日本泡沫经济崩溃以后,金融机构积累了大量的不良债权,一系列金融机构倒闭,严重影响了经济的健康发展。为维持金融体系稳定,日本确立了新型金融监管体系。新型监管体制的核心就是将财政与金融的分离,将金融监管的权限从大藏省剥离。19986月日本对大藏省进行改组,撤销其内部的银行局、证券局和金融企划厅,建立直属内阁的金融监督厅。金融监督厅于2000年改组为金融厅。金融厅通过定期检查和突然检查的方式对民间金融机构进行监督,并根据监督结果,对不符合要求的金融机构责令其改善或停止经营业务。2001年,日本将金融厅升为内阁府的外设局,使之成为日本金融监管的最高机构,摆脱了大藏省一统天下的金融监管格局,开始独立、全面的负责金融监管业务。

 “金融大爆炸”改革是在金融自由化基础上的改革深化,是对金融体制的战略性变革。通过金融大爆炸改革,日本逐渐解决了不良债权的问题,解除了各种管制,降低了金融交易中的交易成本,促进了日本金融行业的健康持续发展。改革后的金融体系,能够更好的抵御外来大幅度经济波动的冲击。2007年由美国次贷危机引发的全球经济危机对日本的实体经济较大冲击,而日本的金融体系影响不大保持相对稳定。

对我国的借鉴意义

我国的金融体制与日本在金融大爆炸前的金融体制具有很大的相似性。如我国现在仍然存在银行、保险、证券业的分业经营限制;直接融资市场不发达;金融体系中存在大量的不良债权亟待处理;至今没有实现国内外资本流动的自由化等。

1. 金融体系应同经济发展阶段相配套

体系即为制度,任何制度都存在着时代的局限性,因此制度要随环境变化加以重新审视。国家金融制度是否合理关系到国家经济发展运行的方方面面。合理的金融体系能促进提高资金的配置效率,促进经济的持续和快速发展。制度经济学大师诺斯认为任何经济制度的形成和发展具有路径依赖的刚性特征。换言之,即使存在更合理有效的制度,若要替代已经建立的现行制度也是非常困难的,金融制度也不例外。在国家经济发展中尤其要注意制度路径依赖的刚性特性,要让金融制度随着现实经济发展的需要而不断的改进完善。

80年代,国际经济环境和日本国内经济环境已经发生重大的变化后,日本当局对金融自由化仍然进程犹疑不定。在欧美要求下,日本才进行了被动型消极的金融改革。改革进程的缓慢和不平衡性客观上导致了日本的泡沫经济的形成和崩溃。我国在经历了经济高速增长后,制度红利已经耗尽,亟需加强金融等体制改革,挖掘深层次制度红利。通过逐步完善多层次的金融体系,为企业发展提供所需资金,降低企业融资成本,彻底解决融资难、融资贵问题。

2. 金融自由化须与金融监管改革并举

日本在金融自由化进程中,着重于注重放松各项管制,对金融监管体系改革很少,导致金融监管功能跟不上金融自由化进程。金融监管功能的相对弱化导致日本对泡沫初期的异常金融指标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从而泡沫越积越大,最终失去控制。在泡沫崩溃以后,日本金融丑闻和金融机构破产事件频出,金融机构积累了巨额不良债权,这才引起日本对金融监管体系的重视。由此,日本在此后的金融大爆炸改革中建立金融监督厅,强化金融监管功能。

我国金融体系正朝着自由化方向迈进,如,取消贷款利率下限,股票市场注册制改革,扩大人民币汇率浮动区间、资本项目可兑换的推进,人民币国际化等等。这些说明我国正在步入金融改革的深水区。因此,在自由化进程中应该微观审慎和宏观审慎并举,注重金融监管。

3. 金融改革应稳健推进

美国著名金融学家明斯基的“金融不稳定性假说”指出金融体系具有天然的内在不稳定性特征。因此,金融体系的改革应采取渐进的改革方式,尽量不采用“疾风骤雨式”的方式推进。日本在“金融大爆炸”改革期间,发生了较大的金融动荡,引发金融机构的经营状况恶化,在挤兑和存款减少的情况下,引起了北海道拓殖银行、三洋证券和山一证券等金融机构的破产。因此,金融改革要在统筹全局的前提下,在经过充分科学的论证后稳健推进。唯有如此才能尽量避免重大改革失误,保证改革的顺利进行。

延伸

上世纪八十年代,日本有着全球最大的房地产循环周期:在上行周期,银行出借量在五年中提升了三倍,而房地产价格上升了四倍,特别是东京市中心房价达到天文数字的级别。而在上世纪90年代市场失去信心后,房地产价格下降70%,当时很多企业已经有了沉重的负债。虽然日本央行调低了利率,但日本企业坚持决定偿还自己的债务。他们不再新增借贷,开始还债并削减投资,而投资的削减导致经济进入衰退期;经济进入衰退期,政府财政也在不断恶化,公共支出受到影响,由赢余变成赤字。过去25年当中,日本企业去杠杆化,而日本政府债务的GDP占比从60%上升到200%。英国知名经济学家、英国金融服务局(FSA)前主席阿代尔·特纳勋爵(Lord Adair Turner)认为,一旦陷入债务,这种债务不会消失,它只是在经济体当中不断地循环,在私营部门和公共部门之间来回循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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